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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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2008-07-16 人力资源行政中心颁布实施日期 2008年07月07日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 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 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目的 统一了裁审标准 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 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 制之间的衔接 第一条 原则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 争议案件应遵循 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合法公正及时 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

2、则。 劳动争议管辖范围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 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 、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待遇损失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 作劳动争议处理。 办事处/代表处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 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 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 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 列为当事人

3、。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 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 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 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 第三人。仲裁时限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 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 、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 、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4、人民法院在审查 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 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 工作日。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 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 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5、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 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 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终局裁决 问:如果在广州工作的某劳动者同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 付加班费5000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其中哪几项请求应属于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终局裁决? 答:根据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 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以广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860 元作为计算基数,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上限为10320元。 如果劳动者同时提

6、出上述三项仲裁请求,其中加班费5000 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的范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不属于劳动 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申请撤销裁决 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民法院 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 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决工伤争议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 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

7、列情 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 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 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 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 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 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

8、决不服的案件后, 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 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 调和沟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9、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逼签“工龄归零”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 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 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 ,办理了解

10、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 作年限不连续计算。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 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参保补偿 问: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 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 答:根据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 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 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 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 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 起开始计算。第二十四

11、条 社保补偿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 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 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 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 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 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 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报酬补偿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

12、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无固定期合同 问:意见对于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问题,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不仅规定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约应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还规定对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 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重要修改, 是用法律手段引导

13、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从而达到减少劳动合同短期化、保护劳动 者权益的目的。 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 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 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 关系处理。外国人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 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 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 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 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 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 业未通

14、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 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 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 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 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 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 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 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 ,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

15、法院裁判的依据。加班工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 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 外。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 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 的电子考勤记录证

16、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 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 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 资一般不予保护。加班工资 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答:根据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 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 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按约定或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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