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909518 上传时间:2017-08-06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5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章 法人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计划学时:4课时学习目的和要求: 理解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和监护的概念,认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掌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划分、监护人的确定方式、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具体问题。 本章核心问题 1.什么是自然人? 2.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3.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4.什么是监护?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5

2、.什么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两项制度有什么作用?本章学习总结,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1.什么是自然人?,教材内容:第51页1.1自然人的定义(教材):自然规律、法律人格、相对于法人1.2自然人与人:生物人、道德人、法律人康德: “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做物;而有理性的生灵叫做人,因为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1.3自然人与公民1.4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是自然生命体,法人 是为特定目的存在的社会组织体。,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2.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教材内容:51-55页2.1

3、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2.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2.3 “出生时”的认定标准及其意义是什么?2.4 如何理解胎儿的特殊法律地位?2.5 如何理解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与死亡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律上的“人”的英文表达:person,来自拉丁文“persona”一词,即“人格”,具有“面具”的意思,是指演员演出时扮演的各种角色。在罗马法中,根据周枏教授的考证,有关“人”的三个用语, 其一,“homo”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其二, “caupt”是指权利义务主体;其三

4、,“persona”是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一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自由人、家父、市民”三种身份,才能拥有“caupt”,即在市民名册中拥有一章的资格,才能是罗马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否则就被视为奴隶或者从属者或者外邦人。,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3.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教材内容:56-59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

5、,人的存在与人的认识能力。第二,是否每一自然人都具备不同。第三,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尽管在性质、发生时间及确认根据上是不同的,但二者有密切的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关于该问题的三种说法:教材57页自然人的不法行为能力即自然人对其不法行为负责的能力,又称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与经济能力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133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民通意见第161条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主要涉及行为的法律效力判断;责任能

6、力以行为能力为基础,主要涉及侵害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民法通则第133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7、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民通意见第1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1款: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教材57-59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

8、第1款的表述:教材56页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理解:教材57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二条第2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第1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二条第1款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条第2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9、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4.什么是监护?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监护的概念:教材60页监护制度的问题:解决保护问题和责任问题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教材61-63页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教材63页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和职责:教材63-65页监护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5.什么是宣告

10、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两项制度有什么作用?,宣告失踪 (教材68-71页)(1)宣告失踪的含义(2)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3)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死亡(教材71-73页)(1)宣告死亡的含义(2)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3)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比较: 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制度,无先后之分,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比较,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本章学习总结,主要问题和知识点回顾自学: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法律意义知识运用能力考查:问题讨论1.“作古之人”的名誉权问题:霍元甲案2.社会问题聚焦:留守儿童

11、的监护问题,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霍元甲案,海淀法院受理霍元甲的孙子霍寿金状告中国电影集团北京制片厂、安乐电影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认为,被告拍摄的电影霍元甲侵害了名誉权。原告霍寿金诉称,他是爱国武术家霍元甲长子霍东章的第四个儿子,是国内惟一健在的霍元甲孙子。霍家后人观看后一致认为,该片大量虚构情节严重侵害了霍元甲生前名誉和霍家后人的名誉权。,霍寿金诉称,首先,霍元甲把民族英雄、爱国武术家霍元甲塑造成一个为争第一好勇斗狠,滥杀无辜,乱收酒肉徒弟的江湖武夫,并由此导致家破人亡,扭曲了霍元甲的形象。其次,该片表现霍元甲人生观的转变,包括他对武学精神的彻悟竟然是出于一个盲女的帮助,非

12、常牵强,一代武学宗师寄人篱下七年之久并令人惊讶地被称作“阿牛”。再次,更为重要的是,该片出现了霍元甲的母亲与女儿被杀的血腥场面,极易使观看此片的观众误认为霍元甲已遭灭门之灾,这不仅是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而且是对霍家后人名誉权的侵害,使他们的身份遭到怀疑,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留守儿童的现状,关注留守儿童 保障合法权益,在接受调查的双亲外出的516名留守学生中,有418名是托付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管,占81%;其他有的托付给亲朋好友照管。留守学生中家长一年回家一次的468人,占90.7%;两年回家一次的39人,占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9人,占1.8%”。,2008年3月,民法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便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04年底,国家开始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应享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三大原则即“儿童最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三项原则,这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留守儿童的监护现在主要有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上代监护及同辈监护四种监护类型。思考题: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现行民法在制度安排上是否有相应对策?这些对策是否能够解决留守儿童监护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不能,你有什么修改或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或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