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学习体会:提高监督机构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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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学习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学习体 会:提高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会:提高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XX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健全国家监察组织建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XX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XX 年 11 月 7 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署在 3 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

2、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新的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开。目前,各地监察委的筹建都在紧锣密鼓进行中。从前期的工作中我们深深地感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等方式,产生了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人大机关的监督权的权威性、整合反腐败力量和实现监督客体的全面覆盖等现实意义。(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从机构独立的角度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综合性的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3、受人大监督。与之前纪检监察体制最大的区别是,监察委员会将是与政府并列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这一改革实现了监督权和执行权的并列和分立,是从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重大转变,保障了监督主体的机构独立。从经费独立和职权独立的角度看,监察委员会实行对本级人大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像行政监察机关那样在工资福利、做出监察决定等方面都要接受作为其监督客体的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干扰。监察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这是监察委员会在垂直领导机制上的巨大进步,保障了监察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和提升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监督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监察方式的权威性。从主体地位的角度看,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委员会成为与政府平行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因此监察委员会对政府的监督变成了平行监督,监督机构的政治地位的提升保障了其权威性。从监察方式的权威性的角度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公约规定,一个专业化的反腐败机构必须拥有广泛的职权,可以采取包括调查和收集证据、获取银行财经数据和相关信息、监督经济交易、冻结银行账户、保护证人等措施。 ”为解决行政监察机关缺乏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借鉴国外反腐败机构的有益经验,赋予监察委员会更加广泛的职权和更加丰富的监察手段。 方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享有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

5、、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的 12 项监察措施” 。与原有的行政监察机关仅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等柔性权力相比,监察委员会拥有的处置权具有更高的威慑力,可以采取原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所享有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例如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监察方式的种类和威慑力的增加,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人大机关的监督权的权威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虽然没有采取在人大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的做法,但是它改变了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机构隶属关系和人事任免权。

6、通过将各监督机构整合成监察委员会这一综合性的监督机构并由人大机关掌握其人事任免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高了人大机关对上述各监督机构的掌控程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框架内,间接地保障人了大机关的监督权的实体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 方案规定:“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 、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权威性,在于它与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并以人事任免权为基础。 ”监察委员会掌握以

7、前各监督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再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监察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这就排除了以前政府对监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干扰,提高了人大机关对监督机构的掌控程度,间接地保障了人大机关的监督权的实体性和权威性。(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集中统一的监察体系整合了反腐败力量方案指出,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 ,这是对监察委员会的机构性质的定位。权力监督机构同时也是反腐败机构,反腐败机构的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反腐败行动的效果。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调查腐败局的巨大成功,使得单一机构模式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设计反腐败机构时的效仿对象。与多机构模式相比,单一机构模式具有集中收集和处理关于腐败的情报和信息、

8、减少多机构模式产生的协调难题、整合反腐败力量等优势。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反腐败机构成功的有益经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 、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综合性的反腐败机构。这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方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的形式,减少了反腐败机构的数量和门类,降低了协调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提高了反腐败行动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成建制转隶于监察委员会之中,这改变了以前各反腐败机构分属于不同的系统的局面,由统居其上和常设的监

9、察委员会对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内部协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原来平行的各反腐败机构之间关系难以协调的问题,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提供了机构上和体制上的保障。(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监督客体的全面覆盖针对现行纪检监察体制存在的监督客体的覆盖范围过窄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扩大监察范围,健全国家监察组织建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客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客体确定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除了原有的监督客体以外,立法机

10、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其他所有由公共财政负担工资、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在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客体范围之内,从而真正实现了监督客体的“全覆盖” 。此外,虽然监察委员会也实行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但是与以前的行政监察机关相比,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政治地位的上升提高了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在整个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地位,改变了以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使具有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也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XX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健全国家监察组织建构,形成

11、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XX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XX 年 11 月 7 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署在 3 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新的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开。目前,各地监察委的筹建都在紧锣密鼓进行中。从前期的工作中我们深深地感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扩大

12、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等方式,产生了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人大机关的监督权的权威性、整合反腐败力量和实现监督客体的全面覆盖等现实意义。(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从机构独立的角度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综合性的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与之前纪检监察体制最大的区别是,监察委员会将是与政府并列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这一改革实现了监督权和执行权的并列和分立,是从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重大转变,保障了监督主体的机构独立。从经费独立和职权独立的角度看,监察委员会实行对本级

13、人大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像行政监察机关那样在工资福利、做出监察决定等方面都要接受作为其监督客体的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干扰。监察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这是监察委员会在垂直领导机制上的巨大进步,保障了监察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和提升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监督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监察方式的权威性。从主体地位的角度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委员会成为与政府平行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因此监察委员会对政府的监督变成了平行监督,监督机构的政治地位的提升保障了其权威性。从监察方式的权威性的角度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公约规定,一个专业化的反腐败

14、机构必须拥有广泛的职权,可以采取包括调查和收集证据、获取银行财经数据和相关信息、监督经济交易、冻结银行账户、保护证人等措施。 ”为解决行政监察机关缺乏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借鉴国外反腐败机构的有益经验,赋予监察委员会更加广泛的职权和更加丰富的监察手段。 方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享有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的 12 项监察措施” 。与原有的行政监察机关仅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等柔性权力相比,监察委员会拥有的处置权具有更高的威慑力,可以采取原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所享有的

15、刑事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例如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监察方式的种类和威慑力的增加,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人大机关的监督权的权威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虽然没有采取在人大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的做法,但是它改变了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机构隶属关系和人事任免权。通过将各监督机构整合成监察委员会这一综合性的监督机构并由人大机关掌握其人事任免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高了人大机关对上述各监督机构的掌控程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框架内,间接地保障人了大机关的监督权的实体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 方案规定:“试点地区人民政

16、府的监察厅(局) 、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权威性,在于它与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并以人事任免权为基础。 ”监察委员会掌握以前各监督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再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监察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这就排除了以前政府对监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干扰,提高了人大机关对监督机构的掌控程度,间接地保障了人大机关的监督权的实体性和权威性。(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集中统一的监察体系整合了反腐败力量方案指出,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 ,这是对监察委员会的机构性质的定位。权力监督机构同时也是反腐败机构,反腐败机构的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反腐败行动的效果。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调查腐败局的巨大成功,使得单一机构模式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设计反腐败机构时的效仿对象。与多机构模式相比,单一机构模式具有集中收集和处理关于腐败的情报和信息、减少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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