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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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的是:“两级政 府、三级管理”。 “两级政府”指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 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三级管理”指的是: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 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所机构安全监督 管理局。 政府:立法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 理; 民用航空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操作 等微观管理一、中国民用航空局 1、航空安全办公室 航空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全行业航空安全。 2、飞行标准司 飞行标准司主要负责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 续监督,制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与航空器运营相关的各类 人员的额管理规章、标准和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对其进行 持续

2、性的管理和监督。 3、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民用航空器、发动机、 螺旋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规章、标准,并根 据相应的规章标准对航空产品进行适航性的审定,保证民用 航空产品符合相关的适航标准,从而达到保证航空产品安全 性的根本目的。适航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飞机设计和制造质量的要 求。对航空运输机构和维修厂站的要求。航行和空中交 通管制规则。航空空域的使用规则。对机场的要求。 对各类航空人员和学校的要求。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为了保证适航条例的贯彻,一般实行各种许可证和执照制度 。新设计的飞机必须取得型号合格证才能投入生产;工厂必 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

3、进行生产;投入使用的飞机必须获得 适航证才能航行;空运机构和机场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运行 和使用;各种航空人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工作。适航管理机 构根据有关的适航条例对各种申请审查合格后才颁发这些证 件。民用机在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必须向适航管理机构报告 ,适航管理机构有专门部门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并 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 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 整性的一种品质。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领导下,主要负 责对所辖区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我国现有 的共计7各

4、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 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 局、新疆地区管理局。 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安全活动; (2)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 (3)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4)调查处理航空事故 。截止2009年3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33个民用航空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第一个挂 牌开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的新体制已经开始形成。目 前,我国由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构成 的三级安全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三、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是在民用航

5、空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的领导之 下,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活动主要集中在组织实施、检查和 执行操作等微观管理层面。 负责公司航空安全检查与日常监督工作;航空安全内部审计 工作;公司内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公司飞 行品质监控管理工作;公司航空安全奖罚工作;参与公司的 航空安全教育等活动;协调参与政府部门、集团及公司所属 各单位间的航空安全相关工作等。 航空公司建立安全委员会对整个公司的安全运营从总体上、 全局进行把握和管理,安全监察部具体实施具体的航空安全 管理方针、政策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飞行事故与事故征候 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定

6、义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 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 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原则与等级分类 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 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 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 外。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 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 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分为: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

7、飞 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 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 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 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

8、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 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 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条,即 为飞行事故征候。 1.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 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 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2. 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 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量,航空器起飞。 4. 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航空器超过该次允许的最大 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5. 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

9、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 飞机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6. 航空器装卸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落: a) 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 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 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落重量。 7.航空器材重心位置超过极限起飞、着落。 8. 航空器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MEL)、外形缺件清单 (CDL)规定的标准起飞。 9. 未按规定执行适舱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起飞。 10.起动时,发动机的磁电距开关不在“关断“位置,通知地面 人员扳螺旋桨。 11.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 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12.航空器起动、滑行

10、、飞移、起降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 13.航空器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而受损。 14.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打坏发动机、螺旋桨或堵塞发动 机进气道。 15.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16.飞机未松开舵面锁、刹车、或调整片、减速板、襟翼不在 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起飞。 17.仪表飞行和夜航飞行,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引仪)航空 器起飞。 18.航空器的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19.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中断起飞、小于离地速度离 地或在高度50米以下(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 在临时机场降落时,高度在10米以下)复飞。 20.航

11、空器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 大起飞重量5700kg(巷)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奖过 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21.航空器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 何部位,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撬)触地除外。 22.航空起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而受损。 23.起降过程中轮胎爆破,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损。 24.飞机飞行高度在1米100米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25.飞行实施过程中,航空器在任何部位失火。 26.飞行实施过程中机轮脱落。 27.飞行中航空器操作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起落架舱门 、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28.飞行

12、中,维护、检查用的盖板飞掉并击中航空器的任何部 位。 29.航空器在起飞滑跑开始至着陆滑跑中期间发动机停止。 30.具有一套或两套电源、液压、冷气系统(不包括备用和应 急系统)的航空器,空中一套失效;具有三套(含)以上电 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空中两 套失效。31.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紧急下降。 32.飞机飞行进入急盘旋、飘摆、失树抖杆状态或速度超过机 型结构限制的最大速度。 33.空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襟翼完全失效;但最 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襟翼失效除外。 34.无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入结冰区;有防冰、除冰设 备的航空器因结冰导致不能

13、维持安全高度。 35.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结雨云、浓积云导致操纵困难或航空器 机体、设备受损。 36.航空器飞行中遇颠簸,导致人员受伤或航空器机体、设备 受损。 37.航空器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等,导致航空器机体、 设备或发动机损坏,需修复。 38.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火山灰飘浮区。 39.航空器在低空进入中度(含)上风切变,造成操纵困难。40.航空器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41.航空起飞行中进入禁区、危险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 出国境。 42.飞行员飞错、管理员给错指令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间纵 向、侧向、垂直间隔均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 43.航空器飞错或擅自改变飞

14、行航线。 44.给错航行指令或提供的航行资料有误,导致航空器飞错航 线。 45.低于规定的目视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46.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 47.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50km以外或偏出规定的空 中走廊。 48.飞行中,航空器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30分以上(通信 航空作业飞行除外)。 49.飞行中发生迷航。40.航空器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41.航空起飞行中进入禁区、危险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 出国境。 42.飞行员飞错、管理员给错指令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间纵 向、侧向、垂直间隔均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 43.航空器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航线。 44.给错航行指令或提供的航行资料有误,导致航空器飞错航 线。 45.低于规定的目视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46.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 47.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50km以外或偏出规定的空 中走廊。 48.飞行中,航空器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30分以上(通信 航空作业飞行除外)。 49.飞行中发生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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