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技术应用与规范管理实用手册》测绘技术应用与规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测绘技术应用与规范管理实用手册》测绘技术应用与规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十 一 篇测 绘 技 术 应 用 与 规 范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年 !# 月 #$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测 绘 事 业 的 顺 利 发 展 , 促 进 测 绘 事 业 为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 国 防 建 设和 科 学 研 究 服 务 ,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第 三 条 国
2、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测 绘 工 作 。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国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 负 责 管 理 本 部 门 的 测 绘 工 作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 绘 工 作 的 部 门 ,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测 绘 工作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按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管 理 本 部 门 的 测 绘 工 作 。军 队 测 绘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3、军 事 部 门 的 测 绘 工 作 ,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管 理 海 洋 基 础 测 绘 工 作 。第 四 条 测 绘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测 绘 基 准 和 测 绘 标 准 。第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加 强 测 绘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先 进 设 备 , 提 高 测 绘 科学 技 术 水 平 。对 在 测 绘 工 作 和 有 关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等 方 面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奖 励 。第 六 条 各 单 位 和
4、个 人 应 当 对 测 绘 提 供 便 利 , 不 得 妨 碍 和 阻 挠 测 绘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进行 测 绘 活 动 。第 二 章 测 绘 基 准 和 测 绘 系 统第 七 条 国 家 设 立 和 采 用 全 国 统 一 的 大 地 基 准 、 高 程 基 准 、 深 度 基 准 、 重 力 基 准 ,其 数 据 由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并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军 队 测 绘 主 管 部 门会 商 后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第 八 条 国 家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大 地 坐 标 系 统 、 平 面
5、坐 标 系 统 、 高 程 系 统 、 地 心 坐 标系 统 和 重 力 测 量 系 统 , 确 定 国 家 大 地 测 量 等 级 和 精 度 , 以 及 国 家 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图 的 系 列和 基 本 精 度 。 具 体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军 队 测 绘 主管 部 门 会 商 后 制 定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第 九 条 因 建 设 、 城 市 规 划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需 要 , 局 部 地 区 可 以 建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平 面%&%#第 十 一 篇 测 绘 技 术
6、 应 用 与 规 范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坐 标 系 统 。大 城 市 、 中 等 城 市 和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建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平 面 坐 标 系 统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报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案 , 并 与 国 家 坐 标 系 统 相 联 系 。第 三 章 测 绘 规 划 及 其 实 施第 十 条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别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军队
7、测 绘 主 管 部 门 , 编 制 全 国 基 础 测 绘 和 其 他 重 大 测 绘 项 目 规 划 , 并 按 照 分 工 组 织 实 施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本 部 门 专 业 测 绘 规 划 , 报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后 , 组 织 实 施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 绘 工 作 的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 可 以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内 局 部 地 区 的 基 础 测 绘 和 其 他 重 大 测 绘 项 目 规 划 , 报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8、,组 织 实 施 。军 队 测 绘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军 事 测 绘 规 划 和 按 照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职 责 分工 编 制 海 洋 基 础 测 绘 规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门 编 制 地 籍 测 绘 规 划 , 并 由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规 划 组 织 协 调 地 籍 测 绘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承 担 测 绘 任 务 的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与 其 所
9、从 事 的 测 绘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人员 、 设 备 和 设 施 , 由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绘 工 作 的 部 门 对 其 测 绘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 方 可 承 担 测 绘 任 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管 辖 系 统 内 的 单 位 承 担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测 绘 任 务 , 由 该 部门 进 行 测 绘 资 格 审 查 。军 队 测 绘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军 事 测 绘 单 位 的 测 绘 资 格 审 查 。第 十 三 条
10、承 担 测 绘 任 务 的 单 位 , 施 测 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测 绘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 绘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进 行 测 绘 任 务 登 记 。需 要 进 行 登 记 的 测 绘 任 务 的 范 围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的 部 门 规 定 。列 入 全 国 基 础 测 绘 规 划 、 专 业 测 绘 规 划 的 测 绘 任 务 , 施 测 前 由 编 制 测 绘 规 划 的 部 门将 任 务 安 排 通
11、 知 测 绘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 绘 工 作 的 部 门 或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 不 再 另 行 登 记 。军 事 测 绘 任 务 的 登 记 ,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测 绘 人 员 进 行 测 绘 时 , 应 当 持 有 测 绘 工 作 证 件 。第 四 章 界 线 测 绘第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图 的 国 界 线 标 准 样 图 , 由 外 交 部 和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第 十 一 篇 测 绘 技 术 应 用
12、与 规 范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管 部 门 制 定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第 十 六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自 治 州 、 县 、 自 治 县 、 市 的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的 测绘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办 法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土 地 、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以 及 地 面 上 其 他 附 着 物 的 权 属 界 址 线 测 绘 , 按 照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权 属 界 线 的 界 址 点 、 界 址 线 或 者 提 供 的 有 关 登 记 资 料 和 附图 进 行 。第 五
13、 章 测 绘 成 果 管 理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完 成 的 基 础 测 绘成 果 和 专 业 测 绘 成 果 ,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分 别 向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 绘 工 作 的 部 门 汇 交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完 成 的 天 文 测 量 、 大 地 测 量 、 卫 星 大 地 测
14、 量 、 重 力测 量 的 数 据 和 图 件 以 及 正 式 印 制 的 地 图 ,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分 别 向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 绘 工 作 的 部 门 汇 交 副 本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测 绘 工 作 的 部 门 , 应当 定 期 编 制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并 向 有 关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第 十 九 条 外 国 的 组 织 、 个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15、和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测 绘 或 者 与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合 作 测 绘 , 须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批 准 。外 国 的 组 织 、 个 人 经 批 准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测 绘 或 者 与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合 作 测 绘 ,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的 规 定 , 并 向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全 部 测 绘 成 果
16、 副 本 一 式 两 份 。第 二 十 条 测 绘 成 果 需 要 保 密 的 , 其 密 级 的 确 定 、 变 更 和 解 密 以 及 使 用 , 依 照 保 守国 家 秘 密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对 外 提 供 保 密 的 测 绘 成 果 , 依 照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测 绘 成 果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测 绘 成 果 属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的 位 置 、 高 程 、 深 度 、 面 积 、长 度 等 重 要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 由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并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门 、 军 队 测 绘 主 管 部 门 会 商 后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其 授 权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