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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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利用外资12002-2007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2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发展阶段 营销本地化 制造本地化 投资管理本地化 研发本地化 经营管理的本地化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1.数量与规模截止2004年底,来自180个国家和地区的 投资者在中国建立了50万家企业,我国累计实 际利用外资5621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10966 亿美元。2.投资来源1998年以前,我国实际利用的外资约60% 来自港、澳、台地区,近几年来,来自欧美发 达国家的投资不断增多。3.外商投资形式(见下图)4“六五”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形式的变化“六五” 期间“七五” 期间“八五” 期间“九五” 期间截止到 2000年中

2、外合 作38.30% 13.60%中外 合资59.3% 57.40%53.20% 42.70%外商独 资2.40% 37.40%34.40%5我国利用外资现状n发展速度快:吸收外资世界第一(和印 度的比较)n外资来源多元化n外资投向与结构趋于合理 向第二产业转移 服务业的投资数量明显增多6入世后我国利用外资情况 n1总体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开始从注 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 利用外资逐步开始从重数量到重质量的转变,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提高利用外资的效果和 技术溢出效应,逐步重视对资源环境的有效利用 ,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保证可持续发展。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增长迅速 。 7n

3、2制造业持续增长,服务贸易领域下 降,金融服务业取得突破 在外商纷纷在中国投资设厂的带动下,中国已经 成为世界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并为中国经济总量 居全球第四和外贸进出口总额居全球第三打下了 重要的基础。 8n3、资金来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005年,对华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为香港、 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和美国。 9n4、利用外资的地域格局没有出现重大变 化 2005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比重为88.8%、 中部占8%、西部占3-2%,而2001年分别为87.2%、 8.75%和4.1%。 10n5外商独资企业比重继续上升,合资 和合作企业趋于减少,跨国并购快速增 加 近几年,外资企

4、业在华投资中合资合作趋于减少 ,独资不断增加。2005年实际投资中,独资增长 4%以上,合资和合作均下降,独资比重上升到 70%以上。上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越来越 成为外国直接投资最重要的方式,一度占到全球 FDI的85%以上。 11n6外商投资的平均规模明显上升,外 资企业经济地位日益增强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4442.10亿美元,占 全国出口总值的58.30%;外商投资企业上交税收 6349亿元,占全部税收的20.6%;外商投资企业 就业人数超过2400万,占全国城镇就业10%以上 ;我国技术引进中约有三分之二是由外资企业完 成的。12n7跨国公司本土化趋势加快 入世后,跨国

5、公司在中国的营销本土化趋势增强 ,并趋向全方位的本土化,包括人员本土化;研 发中心本土化;原材料采购、设备本土化;市场 本土化;经营本土化。 13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n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n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n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升级了 产业结构n扩大了社会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n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n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n提高额中国存量和新增资产的质量n缩小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差距14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一)限定行业、项目,定期减税、免税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所得税,第

6、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15l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 ,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 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 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 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 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 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16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7、企业所 得税 17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免5减半) 184、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 、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 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 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 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免5减 半) 19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

8、 、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 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 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 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免5减半) 20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 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 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免两减 半) 217、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 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 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 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

9、1000万美元、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 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1免两减半) 22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两免)239、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 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 年和第2年免征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 当

10、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 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 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2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 件的,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 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 业的有效证书 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 产值70的证明资料。25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 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

11、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26(二)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减低税率纳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和产业: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 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 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7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 海南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 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 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 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

12、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8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优惠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围包括重庆庆市、四川省、贵贵州 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陕西省、甘肃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维吾尔自 治区、新疆生产产建设设兵团团、内蒙古自治区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统称“西部地区 ”) 29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 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 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30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13、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7.5 )。31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1、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 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 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6000万美元的;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 的。 2、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 日以

14、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条件的,可 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 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 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33二、再投资退税所谓再投资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 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时,对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给予全部或部分退税 。按投资方式的不同,退税分两种优惠 处理办法:部分退税全部退税 341、部分退税(退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 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 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 回已退的税款。352、全部退税(退10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 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 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 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建设项 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 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 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36l亏损弥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发生年度 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连续,但最长不超过5年。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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