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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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民事纠纷案例分析司法实务n专利权保护范围 n权利要求的解释n专利侵权判定n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n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n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n零部件侵权n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n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n抗辩 (现有技术/设计 先用权)n赔偿数额的确定n确认不侵权诉讼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及方法n折中原则n主体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内部证据/外部证据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 界定。n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 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 案进行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 案例 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轴承厂生产

2、轴承时冲切下来的 边角废料,进行淬火,淬火后分两级破碎,筛分得到不同粒度的 钢砂,制得多棱形的钢砂。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创新之处在于:4、本发明采用 两级破碎,粗碎用颚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对于粗大的 冲切料本发明采取先用颚式破碎机将其轧碎成小块,而后进行细 碎,破碎成钢砂。” 被诉侵权方法破碎设备只使用双辊破碎机,即辐式破碎机。7 10毫米之间的冲片被直接投入双辊破碎机中,通过该机器两组单 独传动的辊轴,相对旋转产生的挤轧和磨剪力破碎物料,一次性 生产出投入料10%30%的成品钢砂。之后,通过筛分,将未成 品筛选出来,再次投入双辊破碎机中,以此循环,生产出成品钢 砂。n是否侵权

3、?如何理解两级破碎?n权利要求的解释n两级破碎在相关行业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定义n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 的相关权利要求都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 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通常是用于澄清争议 用语的最佳指南。n涉案专利的“两级破碎”具有明确的、特定的含义和 内容,应当理解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步骤, “粗碎级” 的出料为“细碎级”的进料,工序一先一后,不能理 解为“粗碎级”和“细碎级”可以合并或者替代。n化工辞典对于“粉碎设备”的分类n检查粉碎操作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 粉碎比。筛分设备案例 案例 权利要求:一种筛分设备,该筛分设备是一种筛面 振动而筛箱和机架不振动的筛分设备,其

4、特征为: 本发明筛面的运动轨迹为圆运动;筛面布置在装有 激振器的单根大梁上;筛面根据现场的安装条件和 处理量要求可多段自由组合;激振力通过弹簧传递 给机架;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从入料到派料, 多段筛面的振幅和振动强度可以调节;所述筛面的 振幅为1530mm,振动强度为59,倾角为15 30度、且筛面为弹性筛面。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不参振的档料板。 问题1 如何理解筛箱?筛分设备案例 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由电动机、筛箱、机架、激振器 和筛面组成本发明与其他筛分设备相比具有如下特 点,本发明通过筛面振动,筛箱和机架不振动的运动 方式,使筛子在工作过程中,对厂房和地基的运负荷 减小。 说明书的具体实

5、施方式记载,筛箱用于挡料,筛箱与 机架是一整体结构,不参振。n振动筛靠筛箱较高频率振动松散运送物料,完成筛 分;振动筛是由带有筛面的矩形筛箱、激振装置、传 动装置、支承或吊挂装置组成;支承或吊挂筛箱采用 的是弹簧组件,筛箱的振动依靠激振器。权利要求的解释 筛分设备案例nA、筛箱正确理解: n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利要求的内容。对筛箱的理解,应当依据所属领域 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 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惟一 的解释,以达到确定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所属 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 附图后综合判断,应当可以得出筛箱

6、是指不参振的 挡料板的理解。侵权判定方法 在专利侵权诉讼进行技术对比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 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 征进行对比,不得以权利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 的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被诉 侵权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 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 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 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 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 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 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

7、。侵权判定-筛分设备案例n涉及问题2 是否构成等同n被诉侵权产品的筛面运动轨迹为直线运动。振幅为8 12mm振动强度为6-8,n涉案专利所述筛面的振幅为1530mm,振动强度为59,n公知技术:筛面的运动轨迹为圆振动、直线振动是公知技 术n 侵权判定-筛分设备案例n尽管圆振动筛与直线振动筛均为靠筛箱较高频率 振动松散运送物料的公知技术,但涉案专利采用 了大振幅、低频率的技术方案,筛面的运动轨迹 也由此被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为圆运动,权利要求 的这种突出限制排除了直线运动轨迹以及中、低 振幅的技术方案,暗示着放弃了被排除的此种技 术方案,限定等同原则的适用。故此,被诉侵权 设备的直线运动与涉案专利的

8、圆运动不等同。 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专利发 明的范围来说都是重要的,不能忽略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而认定等同。禁止反悔规则案例:“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 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4-8 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 0.8-1.2份。”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其独立权 利要求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包括葡萄糖酸钙 、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该权 利要求书中使用的上位概念“可溶性钙剂”包括各种 可溶性的含钙物质,它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 ,而申请人仅对其中的“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提

9、供了配制药物的实施例,对于其它的可溶性钙剂没 有提供配方和效果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难于预见其它的可溶性钙剂按本发明进行配方是 否也能在人体中发挥相同的作用,权利要求在实质 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对其进行修改。禁止反悔规则案例n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 修改,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 被诉侵权产品含有葡萄糖酸钙。禁止反悔规则案例 原审认为,只有为了使专利授权机关认定其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或 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并非专 利申请过程中关于权利要求的所有修改或意见陈述都会导致禁止反 悔原则的适用。本案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

10、可溶性钙剂”修 改为“活性钙”,是为了使其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产生禁 止反悔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 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葡萄糖酸钙,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 授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应当认为其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 活性钙”技术特征等同而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n涉及问题,权利要求1是否为封闭式表达方式? 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限定了药剂为散剂或口服液。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n案例 n 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利要求 1关于独一味提取物的提取方法

11、为:B1、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 ;B2、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加1030倍量的水,煎煮12小时,第 二次加1020倍量水,煎煮0.51.5小时;B3、合并药液,滤过,滤 液浓缩成稠膏;B4、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备用。n 专利权人指控 “独一味软胶囊”侵权。一审法院根据专利权人申请向 国家药监局调取了 “独一味软胶囊”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载明被诉侵权 产品中独一味提取物的提取方法为:b1、取独一味药材1000g,粉碎 ;b2、加10倍量水煎煮3次,每次1小时;b3、合并煎液,滤过,滤液 浓缩成相对密度为1.30的清膏;b4、在80以下干燥,研成细粉备用 。 n 中华人民共和国

12、药典(2000年版,一部)记载,细粉指能全 部通过五号筛即80目筛,但含有能通过六号筛(即100目筛)不少于 95的粉末。 n 被诉侵权方提供三份批生产记录,其记载的工艺过程包含了粉碎过 80目筛的内容,并无过200目筛的步骤。 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n二审认为,“独一味软胶囊”生产工艺的记载并不完整,没有明确记载其 中的具体干燥和过筛方法,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方的技术方案侵犯其发 明专利权,并在一、二审程序中多次要求侵权方提供其产品批生产记录 及GMP申报材料等记载产品详细生产过程的资料,否则应当承担对其不 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方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上述证据以证明其在干燥和

13、 过筛程序中与涉案专利方案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被诉侵权产品b4与涉案专利 B4属于等同特征。n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已经有一审法院调取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 艺方法、万高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 )以及优他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等现有证据,根据 这些证据记载的内容,完全可以认定调取的生产工艺中记载的“研成细 粉备用”,是指过80目筛的细粉,而不是过200目筛的细粉,其工艺是 完整的,根本不需要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 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涉及问题-禁止反悔原则n涉案专利说明书

14、第12页“最佳提取条件的确定”一节强调,煎煮2次与 煎煮3次相比,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所以选择煎煮2次;n说明书第1516页“实验例5 浸膏粉细度的确定”一节强调,将独一 味提取物粉碎成过200目筛的细粉,制成的软胶囊内容物混悬体系最 稳定。n权利人在涉案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意见陈述中强调“本 发明所述独一味提取物的四种制备方法为发明人进行了大量的工艺筛 选和验证试验后最终确定的工艺步骤,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由此 得到的本发明中所述的独一味提取物与现有技术中的独一味提取物并 不等同。”n“煎煮2次”与“煎煮3次”、“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与“研成细粉”均 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

15、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 范围。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n在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被 诉侵权药品生产工艺材料没有记载有关技术内容的情况下,基于何种 事实才能通过推定来查明该技术内容?n上诉人(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n伊莱利利公司的三项专利构成生产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和吉西他滨的 完整技术方案,专利一是取得中间体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专 利二是提纯和分离富含异头物核苷的混合物的方法。该专利说明书 记载,“在含水酸中加入稀释的反应混合物而产生的酸性混合物,最 好在适度搅拌下保持一

16、段时间。在此保持期所发生的物理变化是过量 的R“(被保护的或未被保护的胞嘧啶)溶于含水酸层中,而所需的 核苷沉淀出来。这种沉淀是有选择性的,而不需要的核苷则大部 分留在有机层中”。专利三是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的方法。 n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案专利一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专 利一被无效的原因、化学理论基本知识、专利说明书和杂志发表论文 披露的技术内容、被诉侵权方补充的确证实验的结论等证据,排除了 专利权人的合理怀疑,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 术内容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n2001年5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豪森公司核发 了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申报的生产 工艺名称为中试工艺。豪森公司涉案药品的申报材料中记 载了各步反应的具体条件、装置、原料、温度以及时间和 操作方法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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