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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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王素江 政策变化要点 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_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第一部分政策变化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 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二、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的确认及新老政策衔接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 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 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

2、变化的,应将该 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 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范围的变化 缩小了范围、以权属是否转移为判断依据、房地 产开发企业有限制条件 不视同销售的: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视同销售的: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 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入。 四、各种补贴的处理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 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 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3、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 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 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 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 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 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 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

4、财政性资金发生 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扣手续费返还的处理 五、为员工负担的汽油费、通讯费、物业 费如何处理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 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 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 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5、税函2009 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按工资薪金管理 规定扣除,即:“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 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 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 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且符合以下原 则: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 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 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 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 款为目的。 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国有企业支付临 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工资,是否包括在

6、 核定的工资限额以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二条“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 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 的国有企业支付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工资, 包括在核定的工资限额以内,超过部分,不得计 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 金总额税前扣除 由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上述人员工资 的税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暂依据所 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7、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准予上述人员 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八、2008年以后取得宣告分配含有以前年度的累 计未分配利润是否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 条“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 三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对于2008年以后宣告分 配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 资收益按免税收

8、入处理。 九、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 十、合法真实凭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六条所 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 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 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 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 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 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 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

9、证。” 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的处理 十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 处理十三、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 处理 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 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 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 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 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 、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 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 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 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 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 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 置职工

10、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 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 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 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 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 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 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 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 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 ,企业搬迁收

11、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 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 、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 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 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非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处理 收入、损失与非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处 理的差异十四、资产损失的处理一、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须经审 批后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通常包括被投资方关闭、清算所形成的 损失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投资计税成本而形成的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中规定了企业资产损 失包括股权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

12、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五条规定了股权 投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因此,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形成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 扣除。 注意: 1、审核被投资方关闭、清算所形成的损失和股权转让价 格低于投资计税成本而形成的损失的重点不同。 2、不同时间因政策调整所得税的处理不同。 07年、08年二、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没有结案 的证明材料,能不能申请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第8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规定,企业发生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必须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 机关立案、破案

13、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不能 提供的,不予审批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三、存货过期是否须经审批后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第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属 于存货报废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 除。四、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可回收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第88号) ,没有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可 回收金额做出规定,残值或变价收入应依 据企业处置资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批。五、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损失(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 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4、以各种形式、借口 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 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八)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 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 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 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企业对外 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 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 。 六、受理、审批时间 受理时限: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 截止日为本

15、年度终了后第45日。 延期申请: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 ,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在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内提出,但 最长不要超过汇算清缴期(5月31日)。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因情况复 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 ,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 税处理(国税函2009772号)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 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 失,在当年因为各

16、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 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 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 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 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 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 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 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 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十五、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 税务处理(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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