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及应对(宋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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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及应对上海师资培训中心 宋薇雯*1一、依法治校(一)、依法治校还是违法治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 罚无效。在施行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 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Date2(二)、依法治校的意义1、“治”:即管理上,使学校管理法制化、 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 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2、“护”: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 权益上,使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或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补救。Date

2、3二、学校教育管理中所发生的法律责 任(一)教育管理工作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责 任Date4Date5Date6Date7分析处理人身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 第一、学校教育工作者方面有无过失?什 么性质的过失? 第二、学校方面的过失与人身事故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 第三、发生人身事故的后果如何?Date81、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失则 对所发生的人身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或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有某些 过失,但不构成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 仅只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学校应该 承担部分责任Date9构成事故的原因指直接造成事 故结果的、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 关系。构成事故的条件只是促成事故

3、结果的发生,为事故结果的发生提 供了可能,与事故结果只有一般的 联系而无必然的联系。Date103、直接由学校和教师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 故,应有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4、由于教育工作者违反职责规定,明知或 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严 重的损害后果,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由行为人个人承担Date11(二)、教育管理工作中常出现的其他行 政责任 1、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政责任 2、关于学籍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3、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行政责任Date12(三)、与教育工作和教育管理职务相关的几种 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罪 2、受贿罪 3、贪污罪 4、挪用公款罪 5、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6、非法搜查

4、罪Date13三、学校应如何加强对学生的 保护和管理(一)、关于学校场地、校舍设施的安全 性问题 (二)、学校的餐具、食品卫生、饮用水 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对学生特异体质及疾病病史的了 解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对学生 的保护措施的落实 (五)、教师教育思想方法方面的问题Date14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Date15(二)、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5、,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 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带领学生开展 有益的社会活动;Date16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 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Date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 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 等对待学生,关注学

6、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Date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 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 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 生。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 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Date19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 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7、,采取 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Date20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 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 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 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Date21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 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 和荣誉权不受侵犯。Date22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 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 的

8、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 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 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查阅。Date23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2、人格尊严权 3、身体健康权 4、表达自由权 5、人身自由权 6、隐私权 7、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8、财产权Date249、获得公正评价权 10、休息权 11、申诉权和诉讼权 12、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Date25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谢谢!Date26通讯:4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资培训中心 4 干训部 宋薇雯4 桂林路81号 上师大东部54号楼 邮编:200234 4 02164322251 (O) 4 02162818949 (H) 4 13024162111 4 E-mail: Dat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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