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仪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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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责任书 签定仪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背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 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 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为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 。签订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责任书目的为为了搞好安全生产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产安全事故 和职业职业危害,保障公司从业业人员员的生命和财产财产安全,促 进进生产

2、产效益提高和经济经济的发发展;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以及广东东省 各级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产领导职责和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和*有限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规规定,公司 与各部门经营门经营管理责责任者签签定责责任书书,以明确各部门经门经 营营管理者的职责职责。1、生产产安全事故报报告和调查处调查处理条例简简介 * 课长课长 3分2、总经总经理挨拶*总经总经理 翻译译: 5分3、*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责任书签书签定式总经总经理与部门门代表签订签订 2分全程约约10分钟钟2009年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責任状儀式次第 撮影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

3、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 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 一、事故分级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 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

5、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

7、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 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 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度安全生产 道路交通安全 消防安全 责任书签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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