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四条例、一规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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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法、四条例、一规章 ”一、学习目的为贯彻落实“依法合规”的建设管理理念,依法有序开展工程建设,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各级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铁路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依法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现我部主要针对“两法、四条例、一规章” 内容进行主要学习。二、内容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一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两法、四条例、一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u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两法、四条例、一规章 ”u建筑法的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当前建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也为推进和完善建筑活动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安全生产法出台前的一段时间内,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惟一一部法律。立法目的u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u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

3、障。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71总 则2建筑许可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框 架 体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框 架 体 系91.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 3.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建筑法确立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u 2002年6月29日

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两法、四条例、一规章 ”地位u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 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 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u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5、发展和 稳定大局。铁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对保证 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安全运输对 铁路行业至关重要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铁路各部门和单位, 也为全国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提供了行为准 则和法律依据,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立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总 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框架体 系6.法律责任7.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6、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

8、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 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9、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

10、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遵守的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遵守的义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u 2000年1月10日国

11、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u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个重要的配套行政法规, 也是我国 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这对于完善建设法规体系, 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法、四条例、一规章 ”u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明确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 规定了实行施工 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保修赔偿制度等; 强调要严格执行国家 强制性技术标准, 明确了强制监理的范围,

12、 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 款和措施, 建立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 方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政府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核心内容总则1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框架体系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6工程质量监督7法律责任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则9u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 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 位的名义

13、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 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u第二十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 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 ,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u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

14、任。u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差错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u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 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 行检测。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 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

15、须真实、准确,并按规 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u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 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严格工序管理,强 化质量自控,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 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记录并签认,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 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u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 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培训范围、培训内容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章规定。u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向建 设单位

16、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 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铁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满足国家及 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u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u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建 设工程涉及主体众多,又是一个高风险业,因此,有必要将两部法律 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对建设工程活动中及到的方 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本条例,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条例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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