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八社」与屏东平原稻作农耕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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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鳳山八社與屏東平原稻作農耕之發展 鳳山八社與屏東平原稻作農耕之發展 簡炯仁簡炯仁 靜宜大學通識中心人文科教授 前言前言 臺灣開發史上,稻作農耕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荷蘭治台時期,臺南地區所需的食米幾乎都仰賴外地,包括屏東平原輸入,直到 1636 年以後,荷治台當局極力招徠中國農民來台,耕種赤崁附近及二層行溪以南的拓墾區 ,才稍微解決臺灣食米的問題。這似乎說明臺灣的稻作農耕與漢人拓墾臺灣,習習相關,而且一般人又對台灣的平埔族總有一種刻板的印象,他們大都過著一種採集狩獵、燒墾游耕的生活,以致咸認為臺灣的稻作農耕是漢人移墾臺灣之後才有的。這是否又是令一樁漢人沙文主義 (Han Chauvinism

2、) , 以自詡台灣的開發是漢人的功勞? 康熙二十三年(1684)的台灣府志曾特別記載,屏東平原的鳳山八社是不捕禽獸,專以耕種為務,計丁輸米于官 ,早已成為典型的稻作農耕族群。更令人驚訝的是,康熙六十一年來台擔任巡台御史的黃叔璥曾在台海使槎錄特別記載,屏東平原的鳳山八社水田,收雙冬早稻 ,為全島唯一一年兩穫的地區。一般人總認為台灣原住民如果有稻作農耕則只在園裡種植陸稻,然而鳳山八社的早稻卻是在水田種植的水稻。屏東平原鳳山八社的水稻農耕顯然是他們原本就擁有的維生之道。 台灣有關稻作農耕的文字記載,始自於荷蘭治台時期;尤其是新近台南市政府出版的熱蘭遮城日誌 ,更詳細記載台灣各地食米輸入熱蘭遮城港,以

3、及島上各地種植稻作的紀錄。書中記載著,1634 年以後屏東平原就已經有稻米可以輸出到熱蘭遮城港,顯示漢人入墾屏東平原之前,甚至於荷蘭人勢力進入屏東平原之前,屏東平原平埔族的稻作農耕就已經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以致可以輸出。1635年聖誕節之役後,荷蘭人的勢力進入屏東平原,甚至直到 1642 年在荷蘭人才在屏東平原大力推廣稻作,並規定與之締和的部落必須向荷蘭治台當局繳納一年2一度的稻子稅 ,並首先在屏東平原實施;在這之前,臺灣原住民的稻作情形究竟又是如何呢? 一、臺灣原住民的稻作 一、臺灣原住民的稻作 臺灣的史前文化遺址曾經發現稻殼的遺跡,可以推知臺灣稻作的歷史已是相當久遠 ;1文獻記載屏東平原平埔

4、族的稻作農耕 , 則首推明神宗萬曆三十一年 (1603)陳第的東番記 。該文有關臺灣平埔族稻作的記載如下:2 東番夷人不知所自始,居澎湖外洋海島中,起魍港、加考灣,歷大員、 堯港 、 打狗嶼 、 小淡水 、 雙溪口 、 加哩林 、 沙巴里 、 大幫坑 , 皆其居也 。 無水田,治畬種禾,山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華稍長且甘 香,採苦草雜米釀,間有佳者。 引文中的小淡水即指涉屏東平原下淡水溪,亦即康熙三十八年(1699)成書的澎湖臺灣紀略的考據如下:3 自赤山仔又南八十里,至上淡水。又二十里,至下淡水。此所謂南淡水, 寇置戍處也。陳第謂之小淡水。 換言之,萬曆三十一年,縱使屏東平原的鳳山

5、八社 無水田 ,卻能治畬種禾 ,栽種陸稻,其所產的粒米比中華稍長且甘香 ,並可以採苦草雜米釀成酒, 間有佳者 。由這段記載可知,屏東平原的稻作農耕,其來已久矣! 根據熱蘭遮城日誌的記載,1639 年以前台南地區的食米就有來自南臺灣的平埔族。當時臺灣平埔族只計日消費而生產稻作,可是屏東平原的平埔族就有剩米可供輸出,足見其稻作農耕已有長足的發展。縱然如此,當時臺灣食米依然必須仰賴境外供應,部分來自東南亞如暹羅、柬埔寨,大部分則來自中國沿海一帶,如福建福州、廈門、安海、烈嶼、海澄、金門,以及廣東惠來等地。4中國漁1 譬如台北市芝山岩遺址就曾發現碳化的稻殼 ;營埔遺址發現稻殼印痕陶片。宋文薰等臺灣地區

6、重要考古遺址初步評估第一階段研究報告 ,中國民族學會,頁 17-18,56-57。 2 陳第東番記收錄於陳漢光 東番記與東番考 , 臺灣風物 ,第五卷第七號,頁 1-6。 3 杜臻澎湖臺灣紀略 ,臺灣文獻叢刊第 104 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4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 ,第一冊,台南市政府,2000 年,頁 91,92,137,144,181,183- 184,191 202,204-205,207,215,218,229-230,231,234-236,240,244,247 251,254,3民則乘烏魚汛前來台灣南部捕捉烏魚之便,順便載運鹽與食米來台,銷售給荷蘭治台當局。 值

7、得注意的是,上引日誌 ,1636 年以前只有輸米的紀錄,此後才詳細登錄每艘船載運稻米的數量。1637 年以後中國食米的輸入台灣的船次及數量不斷增加,尤其是 1638-39 年,可能與荷蘭治台當局在二層行溪以南廣闢拓墾區 ,以招徠中國米食的農業移民來台,米食人口驟增有關;然而 1639 年以後,中國米的輸入就此中斷,這可能又是因為自 1635 年以後,荷蘭治台當局積極獎勵島上稻作有成,台灣本島稻米的收成已經可以自給自足了。誠如 A. van Diemen, Philips Lucasz., A Gijsels, Hans Putmans, Antonio Caen, Joan Ottens, 巴

8、達維亞,1636 年 12月 28 日的記載: 稻米的種植也得到促進,福爾摩沙島可望成為荷蘭殖民地的糧倉。5 又,1637 年 1 月 4 日傳教士尤紐斯(Rev. R. Junius)的報告也指出:6 根據中國人的一般看法,在新港及其附近的人,將於再來的二、三年內, 可望獲得 1,000 lasten 的米(米 1 lasten = 3,000 公升) , (為要鼓勵中國人 種植稻米)最開始必須以每 last 50 里爾左右的價錢支付給中國人;而 且,為要使上述種植得以更好的秩序推展,應該選出一個顯要的(中國) 人,指定他為中國人的頭領,令他跟他們住在一起,只經由他來供應所 生產的米給公司,

9、並只支付(貸款)給他。 文中提及應該選出一個顯要的(中國)人,指定他為中國人的頭領,令他跟他們住在一起,只經由他來供應所生產的米給公司,並只支付(貸款)給他 ,應該為荷治臺灣漢人甲頭(Captain) 制度的由來。值得注意的是,漢人甲頭是由中國人中選出 ,並非一般所認為是由荷蘭人來指定。因此,1637 年 1 月30 日荷蘭治台當局決議:7 260,271-273,281-282,286-287,299-300,303-304,311,319,323,338,341,343-344,347-352, 358,370,372-373,377,382-386,388-390,392-396,398

10、-400,402,404,406-407,410-415, 421,427-437,441-443,445-450,456 464。 5 程紹剛荷蘭人在福爾摩沙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0,頁 179。 6 同註 4,頁 281-282。 7 同上註,頁 286。 4為要拓展福爾摩沙的稻米種植,將同意傳教士尤紐斯(Rev. R. Junius)的 請求在他負責之下,我們提供 400 里爾,由他發給在新港與其附近幾個 表示願意種稻的, (而且是)他相信的中國人。 同年隔月,熱蘭遮城臺灣當局就根據傳教士尤紐斯(Rev. R. Junius)的這一推估,寫成報告傳送到巴達維亞,報告中提及當時中國人

11、種稻已經大有進展。8譬如赤崁附近已經有 Hambuan、Cambingh 和中國人鳴岡 (Bencongh) 各選擇 20 marghe的土地種植稻米。1638 年 12 月 22 日,巴達維亞呈給本國總公司董事會的一般報告書中,就提到當時中國人從事臺灣稻作的情形,說:9 目前在大員的中國人已有 10,000 到 11,000 人,他們在我們看管下以狩 鹿、稻米和甘蔗種植,以及捕魚等為生;他們的數量一天天增加。 但是,後來證實以上的推估完全不切乎實際,因為附近的水利灌溉極為困難,再加上又有野豬及鹿之破壞,收成完全不符預期,對此,長官 Van der burgh 就曾對此頗有微言。10 其實,巴

12、達維亞當局早就有在台推廣稻作的意思,不僅可以解決臺灣的食米,甚且還可外銷,賺取外匯。譬如 1636 年 7 月 3 日,荷蘭長官范登勃爾格 (Johan van den Burch)乘船前往大員,以接替漢普次曼(Hans Putmans)之前,巴達維亞當局就訓示他,到臺灣之後要督促當地(平埔族)種植大批甘蔗、生薑、茯苓、稻米和絖布的染料,以達成福爾摩沙島可望成為荷蘭殖民地的糧倉的期望。11 由此可見,1636 年以後荷蘭治台當局才在台南附近積極推廣稻作;不過究實言之,臺灣各地的平埔族早已有稻作農耕了。台南平原西拉雅系的平埔族也早已從事稻作了,只是所使用的農具非常簡陋而已。誠如甘治士牧師(Rev

13、. George 8 引自中村孝志 荷蘭時代之臺灣農業及其獎勵 ,收錄於中村孝志 荷蘭時代臺灣史研究 (上卷)概說產業 ,臺灣文化系列 8,稻鄉出版社,1997,頁 54;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沙 De VOC en Formosa ,台灣研究叢刊,聯經出版事業公司,頁 194。 9 A.van Diemen, Ph. Lucasz., Carel Reniers, Abraham Welsing, Cornelis van der Lijn,巴達維亞,1638年 12 月 22 日,收錄于程紹剛荷蘭人在福爾摩沙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0,頁 198。 10 同註 8。 11 A van

14、 Diemen,Philips Lucasz., A. Gijsels, Hans Putmans, Antonio4 Caen, Joan Ottens, 巴達維亞,1636 年 12 月 28 日 voc 1119, fol. 1-206 曾記載如下: 上述范登勃爾格(Johan van den Burch)先生帶其家眷於 7 月 3 日乘 Bredamme 前往大員;我們鄭重地命令他有關中國貿易的促 進和擴展,並通過提高物價吸引商人把特別是日本所需要的廣東絲貨和其他商品運往大員;加 固我們的城堡,督促在福爾摩沙種植大批甘蔗、生薑、茯苓、稻米和絖布的染料,而且要在那 裡加強教盲的皈依 。引

15、自程紹剛譯註 荷蘭人在福爾摩沙 De VOC en Formosa ,台灣研究叢刊,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頁 177,179。 5Candidius)在 1628 年的報告所說明的:12 人們整日忙於種植水稻。縱使 Sinkan, Mattau, Saulang, Bakloan, Taffakan, Tifulukan, Teopan 等七社,雖擁有極為肥沃的田園足以養活數以 千萬計的人口,但絕不生產超出自己絕對需要的;其實,他們一年所生 產的量,有時常不傅其日常之所需。 由於沒有牛馬,也沒有鐵犁,婦女只能以鶴嘴鋤緩慢耕作,而且當 稻子發芽以後,由於稻叢生產密疏不一,只能動手進行移種的工作。因

16、 此,婦女竟日都在田裡忙碌。 婦女不下田工作時,就乘坐舢舨去捕捉蟹蝦,或採蠔。除了稻米外, 他們認為魚蝦是最好且重要的食物。魚則連鱗及內臟一起用鹽醃在甕裡 起來,吃的時候才從甕中取出,早已分辨不出是魚肉或是蛆蟲了。他們 認為這才是最美味可口的食物。 婦女竟日在田裡忙碌,青年人則很少幫他們妻子的忙,因為他們主 要的工作就是打獵及打戰。 Rev. George Candidius 曾二度受命來台擔任傳教士,第一次於 1627 年五月四 日來台,1631 年離台;第二次則為 1633 年五月五日來台到 1637 年四月三十日。 他跟西拉雅系平埔族相處十六個月後,於 1628 年 12 月 27 日寫了這篇當地居民 報告書 Account of the Inhabitant 。13根據該份報告,1624 年八月荷蘭人佔領台灣,四年之後的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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