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48586906 上传时间:2018-07-17 格式:PPT 页数:76 大小:3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_第3页
第3页 / 共76页
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_第4页
第4页 / 共76页
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_第5页
第5页 / 共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 课件 第六章(7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四、 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 响第一部分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v 规 范v 发 展证券法修订概述o新证券法共有240条,与原来的214条相比,新增53条 ,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 o本次证券法的修订,涉及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 交易、登记结算、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市场监管 等各个方面,调整幅度很大,内容非常丰富。o本次修订,在结构和内容上,证券法与公司法做了合 理的衔接安排,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公开发行、 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相关内容移至修订后的 证券法中进行调整和规范

2、。三次审议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四个不相匹配o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 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o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 对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o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 的要求不相匹配 o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 环境的要求不相匹配五大焦点问题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二、现货交易三、融资融券四、国企炒股五、银行资金入市六大方面o调整对象o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o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o投资者保护 o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 度 o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第二部分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 点一、放松管制,

3、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 者保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第三部分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 容新证券法总则中的内容变化证券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证券上市股票上市公司债券上市证券交易及禁止的交易 行为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新证券法总则中的内容变化o新证券法第一章总则,共九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内容。o本次主要修订了其中的二条,主

4、要包括:n1、调整范围增加了证券衍生品种;n2、对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新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变化新证券法o现行证券法 o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 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 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 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o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 法的原则规定。n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 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交易。n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 ,股票、公司债券和 国务院依法认

5、定的其 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适用本法。本法未 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n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 易,由法律、行政法 规另行规定。 为我国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混业经营预留间 o现行证券法o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 、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 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 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n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 行业、信托业、保险 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证券公司与银行 、信托、保险业务机 构分别设立。o新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主要修改内容o新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共二十七条,主要对证券发 行的条件、核准机关、程序、申请文件、发行保荐及承 销等

6、内容作出了规定。o本次修订,修改了十二条,增加了十条,删除了三条, 主要包括:n1、从法律上定义了公开发行; 10n2、增加了发行保荐制度; 11n3、将现行公司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 条款完善后全部移到了证券法 。 12-18n4、增加了IPO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 21n5、建立证券发行的纠错机制 26n6、规定了发行失败条件和发行人应负的责 任 35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o废除审批制,证券公开发行全面实行 核准制。 n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 券,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或者审批;未经 依法核准或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

7、不得 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n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 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o现行证券法o新证券法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o“公开发行”概念最早见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票条例第81条进一步规定了该术语的含 义,即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 社会公众就发行人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 销售行为。o新证券法第十条二款对“公开发行”进行了界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二)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o依此,除公开发行者外,其他方式都属于非公开发 行。o新证券法第十条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发行的分类 o证券类型 o股票发行o公司债券发 行发行时间n设立发行 n新股发行 投资者身 份和人数 n公开发行 n非公开发行 发行价格 n面值发行 n溢价发行 n折价发行 n中间价发行 n普通公司债券 n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o设立发行,指为设立股份公司而首次发 行股票,股份公司因发行完成而设立。o新股发行,指股份公司成立后,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 行。股份发行的原则o第一百三十条

9、 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o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o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 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o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o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 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 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另行作出规定。o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o现行

10、公司法o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o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 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o其他发行行为o向社会公开募 集募集设立o设立方式 o向特定对象募集 私募(新增)发起设立o向不特定对象发行o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特定对象发行o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 特定对象发行n公开 发行 n非公 开 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o现行公司法o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o(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 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

1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o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o(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o(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 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 o(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合法律规定; o(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o(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o(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o新公司法o新公司法发起设立的条件n发起人人数p五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o现行公司法p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

12、须有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n最低注册资本p一千万元人民币p五百万元人民币n资本制度p实缴资本制p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认缴资本制p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n出资时间p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 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 股款;p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申请 设立登记。p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 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n出资方式p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p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百

13、分之二十p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除 外。p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发起设立的条件o公开发行募集设立的条件n发起人人数p同右o向特定对象募集p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 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发行对象:认股 人p二百人以下特定对象p不特定对象p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n资本制度p同右p实缴资本制p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实收股本总额n出资时间p同右p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申请设立 登记。n申请核准发行po报中国证监会核准n发起人认购股 份p同右p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五;但是,法律、行

14、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n保荐承销pp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 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p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 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保荐人。募集设立的条件证券的承销o1证券承销的概念。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 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o2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 式。o3证券承销的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 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o4承销团承销的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 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 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o5

15、证券承销的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 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 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 证券。募集设立时,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承担公司筹办事务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新证券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文件2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3发审委审核,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依法核准4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5证券公司承销证券6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程序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7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进行验资8发起人提前十五日将会议日期通知各

16、认股人,召 集创立大会9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 公司创立大会10创立大会对新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作出决议1112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 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申请上市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 所转让 1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o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 司 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 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 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 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 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 定办理。o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 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 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o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 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 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 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