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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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查报告区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查报告区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查报告区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查报告区审改办: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推行区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沙办发201610 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认真梳理,仔细研究,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湖北省县级政府部门通用权力清单,区级住建部门共有行政权力 243 项,其中:行政许可 13 项、子项19 项;行政处罚 191 项、子项 203 项;行政强制 1 项、子项 1 项;行政征收 2 项、子项 2 项;行政给付 0 项、子项0 项;行政检查 15 项、子项

2、15 项;行政确认 5 项、子项 5项;行政奖励 1 项、子项 1 项;行政裁决 0 项、子项 0 项;其他类权力 15 项、子项 15 项。经咨询省、市主管部门意见和自查清理后,xx 区住建局主要行政权力共计 106 项,其中:行政许可 7 项、子项11 项;行政处罚 87 项 、子项 87 项;行政强制 0 项、子项 0项;行政征收 2 项、子项 2 项;行政给付 0 项、子项 0 项;行政检查 3 项、子项 3 项;行政确认 1 项、子项 1 项;行政奖励 0 项、子项 0 项;行政裁决 0 项、子项 0 项;其他类权力 6 项、子项 7 项。二、意见或建议(一)关于 13 项(子项 1

3、9 项)行政许可事项1.保留 6 项(子项 10 项)。根据法律设定和管理需要仍需继续实施。2、取消 7 项(子项 9 项)。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 xx 区无此 7 项权力。3.新增 1 项。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通过与区法制办沟通,区住建局行使此项职能。 根据沙政发【2015】3 号文件精神(二)关于 191 项(子项 203 项)行政处罚事项1、保留 87 项(子项 87 项)。根据法律设定和管理需要仍需继续实

4、施。2、取消 104 项(子项 116 项)。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 xx 区无此 104 项权力。(三)关于 1 项(子项 1 项)行政强制事项取消 1 项(子项 1 项) 。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 xx区无此项权力。(四)关于 2 项(子项 2 项)行政征收事项1、取消原 2 项,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 xx 区无此 2 项权力。2、新增 2 项(子项 2 项)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征收。根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通过与区法制办沟通 ,区住

5、建局行使此项职能 。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根据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 号)一、凡在本省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五)关于 15 项(子项 15 项)行政检查事项1、保留 3 项(子项 3 项)。根据法律设定和管理需要仍需继续实施。2、取消 12 项(子项 12 项)。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 xx 区无以上 12 项权力。(六)关于 5 项(子项 5 项)行政确认事项1、保留 1 项(子项 1 项)。根据法律设定和管理需要仍需继续实施。2、取消 4 项(子项 4 项)。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 xx 区无此 4 项权力。(七)关于 1 项(子项 1 项)行政奖励事项取消 1 项(子项 1 项)。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xx 区无此项权力。(八)关于 15 项(子项 15 项)其他权力事项1、保留 6 项(子项 6 项)。根据法律设定和管理需要仍需继续实施。 2、取消 9 项(子项 9 项)。通过与市住建委法规科沟通 xx 区无此 9 项权力。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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