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2绿地分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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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地分类o 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 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绿地规划、建设、管 理、统计的机制不同,所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也不 统一。o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地区主 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市建设发展 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 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 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 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 。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o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o城市绿化条例o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o公园

2、设计规范CJJ 48o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o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等o 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 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与 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园林绿地为什么分类?o1.为了更好地完成园林绿地的综合任务 ,便于有关业务部门经营管理工作,有 利于绿地的详细规划与设计工作,提出 量化的指标。o2.同时也便于反映各城市的园林绿化特 点,有利于各城市、各国度综合比较各 项指标。绿地分类要明确的问题:o1.以绿地的功能作为主要的分类依据。 o2.绿地分类要与城市规划用地平衡的计算口径一 致。 o3.绿地分类要力求反映不同类型城市绿地

3、的特点 。 o4.绿地分类应尽量考虑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可比性 。 o5.分类时考虑到绿地统计范围、投资来源和管理 体制。城市园林绿地分类o城市用地分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 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 特殊用地、水面及其他用地。o城市园林绿地分成五大类型: (一)公园绿地 (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二)生产绿地 (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三)防护绿地 (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四)附属绿地 (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五)其他绿地 (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一致)1 公园绿地(1)关于取消“公共绿地”的说明o “公共绿

4、地”引自前苏联,建国以来 在我国城市规划与绿地规划、建设、管理 、统计工作中曾广泛使用。但是,从长期 的绿地建设和发展趋势来看,需要从以下 几方面重新考虑“公共绿地”的命名。1)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o 类别名称的确定,反映了不同分类方法的出发点 和基本原则。命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分类方法的 科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及行政文件对 “公共绿地”的定义及内容的规定主要有:o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公 共绿地”为“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 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o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 1993784号)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

5、 、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 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o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 条例释义第三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公共 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 的绿化属城市公有,为全市服务,既是城市居民共 享的,又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部分”。o 因此可见,“公共绿地”突出反映的是“公共性 ”,与它相对应的是非公共绿地。2)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o “公共绿地”体现的是所属关系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但无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还是本标准,均以用地的性质和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依据上的

6、不统一。3)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o “公共绿地”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带有社会福 利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绿地建设的投资渠道、开发方式和管理机制均 发生了变化,由园林系统外建设并向公众开放的公 园绿地在各地均有出现,这些公园绿地与“公共绿地 ”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和用途上是相同的。 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不能如实反映我国绿地 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o 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 情不同而各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共绿地” 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地的“公共绿地”缺 乏可比性。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

7、用 “公园绿地”替代。(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o“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o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公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o “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强调的是公共性 ,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 的功能性。o“公园绿地” ,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 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并非“公园 ”和“绿地”的叠加。2)具备一定的延续性

8、和协调性。o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3)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o “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项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o 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对应的,而且

9、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势。(3)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o本标准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和内容,将其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5个中类及11个小类,小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相对应。o1)综合公园o因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分布差异较大,故本标准对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不作具体规定。o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o使用“社区”的概念,既可以从用地规模上保证覆盖面,同时强调社区体系的建立和社区文化的创造。“社区的基本要素为“有一定的地域;有一定的人群;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相应

10、的管理机构;有满足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摘自辞海)。因此,“社区与“居住用地”基本上是吻合的。o本标准在公园绿地的分类中设“社区公园”中类,结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 50180下设“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并对其服务半径做出规定,旨在着重强调这类公园绿地都属于公园性质,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和住宅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分布。o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区公园”归属“公共绿地”,而“小区游园”归属“居住用地”。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在城市用地统计时,从本标准的“公园绿地”中扣除“小区游园”项之后,可替代原“公共绿地”参与

11、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小区游园”已计入“公园绿地”,故不可再计入“附属绿地”中重复统计。城市园林绿地分类o城市用地分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 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 特殊用地、水面及其他用地。o城市园林绿地分成五大类型: (一)公园绿地 (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二)生产绿地 (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三)防护绿地 (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四)附属绿地 (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五)其他绿地 (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一致)o3)关于增设“游乐公园”的说明。o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游艺机

12、、游乐园有关情况 的报告,明确规定将游乐园管理权归属建设部。o本标准增设“游乐公园”,因为:o大型游乐场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 所之一应当纳入城市公园绿地的范畴;o将游乐场所定位为“游乐公园”,明确其绿化占 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游乐场 所的环境质量和整体水平;o将游乐场所从偏重于经济效益向注重环境、经济 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方向引导。o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对公园绿地的要求,本标准提出“游乐公园”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的规定。对于已建成的游乐场所,如达不到该项要求,不能按“公园绿地”计算。o4)关于“带状公园”的说明。o “带状公园”常常结合城市道路、水

13、系 、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 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廊道的职能。“带 状公园”的宽度受用地条件的影响,一般呈 狭长形,以绿化为主,辅以简单的设施。本 标准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的规定,但 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 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 要求。o5)关于“街旁绿地”的说明。o “街旁绿地”是散布于城市中的中小型开放 式绿地,虽然有的街旁绿地面积较小,但具 备游憩和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 大面广的一种公园绿地类型。o 本标准提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的 规定,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 计规范规定“街旁游园”的绿化占地比例 应大于等于

14、65。o6)关于“街道广场绿地”的说明。o 在“街旁绿地”的“内容与范围”一栏 中提到了“街道广场绿地”的概念,“街道 广场绿地”是我国绿地建设中一种新的类型 ,在空间位置和尺度上,在设计方法和景观 效果上不同于小型的沿街绿化用地,也不同 于一般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交通广场和社 会停车场库用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 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将“街道广场绿 地”归为“公共绿地”的一种,但没有做出 定义。o“街道广场绿地”与“道路绿地”中的“广场绿地”不同,“街道广场绿地”位于道路红线之外,而“广场绿地”在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即道路红线范围)以内。2 生产绿地o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15、用 地标准将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合并为一个 中类。考虑到这两类绿地具有不同的功能和 用途,往往分类规划、分项建设。o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 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 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但从事苗木生产的 农田或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用地,如 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设计 用地,在计算绿地时则作为附属绿地。o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市 场化,生产绿地已显现出郊区化的趋势。因此,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绿地不参与城市 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规模上应达到相关标准 的规定。o 圃地具有生产的特点,许多城市中临时性存 放或展

16、示苗木、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 不能作为生产绿地。3 防护绿地o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 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 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 ,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因所在位置和 防护对象的不同,对防护绿地的宽度和种 植方式的要求各异,目前较多省市的相关 法规针对当地情况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 执行。4 附属绿地o (1)关于“附属绿地”含义的说明o “附属绿地”在过去的绿地分类中,被称为 “专用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虽然从 功用上看,“专用绿地”和“附属绿地”内 容相同,但从名称的字面解释上看,“专用 绿地”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许多“专用绿地 ”并不专用,而是对公众开放的。o使用“附属绿地”一词则更能够准确地反映 出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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