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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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课程安全管理部 俞学良 二八年七月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提 要u安全生产的含义u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u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暂行规定u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u需关注条款汇总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 的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组成:由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部分构成。 安全生产工作内容:企业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监 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及其他组织提供安全服务 、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

2、等。 安全生产工作社会主体: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 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概况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相关条款解析安全生产法概况o颁布日期: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 o实施日期: 2002年11月1日 o内容:共七章,97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强制性的规范多。 禁止性的规范多。 义务性的规定多。 明确地规定有关的责任,即责任有确定性。 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处罚严明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需关注条款:1、3、5、6、13基本内容: 1.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基本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障 3.建立、

3、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 5.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 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8.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9.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0.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相关条款解析o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o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纲要: 第四十一章 第二节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4、,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 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监管监察和支撑体系建设。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测监控 ,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加强煤炭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抓好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的专项整治。强 化交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到201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 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p2006年

5、山东省安全产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 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 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200

6、8.01.01实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需关注条款:17、18、19、20、21、22、23、24、28、29、30、31 、32、33、34、35、36、37、38、39、40、41、42、43核心内容: 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3.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5.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 6.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7.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9.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 10.危险作业、交叉

7、作业的安全管理 11.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12.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承租的规范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 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 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9、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

10、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色GB289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安 全标志GB28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2等等)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

11、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 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 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 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 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14、业区域内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 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

15、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 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 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中的安全事项是必备事项,禁止订立非法协议(第44条) 2. 从业人员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 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

16、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3.在保障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需关注条款:44、45、46、47、48、49、50、51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 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 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 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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