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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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打黑办”统一部署与安排,省法院即成立了“扫黑除恶”调研组。调研前,认真学习了相关主要文件,确定了调研主要内容,制订了详细的调研计划,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6 月 25 日,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咸阳、宝鸡、杨凌等地建筑、运输、采矿、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了暗访,谈话 20 余人次,相继走访了礼泉、乾县、杨凌、麟游、凤翔、陈仓等地,听取当地区、县政法委、“打黑办”关于“扫黑除恶”专题工作汇报 6 场,召开公、检、法、司座谈 5 次,对全国、全省“打黑办”转来的群众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进行

2、重点查处与督促,并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对三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深入摸排,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对目前三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有了深入了解,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滋生蔓延的原因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意见。现将该调研报告汇报如下:一、三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经过近十天的明察暗访和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认为三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总体情况是:领导重视、认识统一、措施到位、成绩突出。1、领导重视。全省扫黑除恶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党委非常重视,均召开了党委会议,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

3、办公室,及时制定了专项斗争方案,并召开“扫黑除恶”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具体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2、认识统一。进过近 1 年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对“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意义和黑恶势力犯罪面临的形势、法律特征,均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克服过去那种“大打大有,小打小有,不打没有”的肤浅认识。各地均能正视本地不同程度存在有涉黑涉恶势力,并对涉黑涉恶犯罪的基本特征初步形成共识。认识到对黑恶势力必须坚持打早打小,做到露头就打,除恶尽力原则,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坐小成大。坚持群众路线,做到群打群治,坚持深挖“保护伞”做到彻查彻办。3、措施到位。各地在成立了相关组织后,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开展治安清查

4、,对黑恶势力易于藏身的建筑工地、批发市场、娱乐场所等进行重点集中排查,调查摸底,先基本摸清黑恶势力底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扫黑除恶”斗争的氛围。如宝鸡两次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市打黑办将各县(区)“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在宝鸡日报公布后,在宝鸡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群众踊跃打电话或写信,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班,如杨凌在今年年初,专门召开了其辖区刑警大队和各派出所所长参加“扫黑除恶”培训班,重点学习了陕西高院、陕西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陕公通字

5、(2018)41 号文件精神,增强民警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律知识,为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的犯罪的性质和特点,为稳、准、狠打击此类犯罪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法律准备。坚持严格落实“扫黑除恶”领导责任制。如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制定并下发了“扫黑除恶”工作责任书,确定了各派出所在本辖区“扫黑除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发生的黑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确定刑侦大队是“扫黑除恶”工作的主力军,负责全区涉黑涉恶犯罪的侦办。开展专项斗争,如咸阳开展的“风雷 2 号”、“06 风暴”“亮剑”行动,并召开“扫黑除恶”公开处理大会 7 次。陈仓公安分局在重要路口设卡有效预防恶势力犯罪。对涉嫌人员登记造册,上传市局,平

6、传邻局,防患于未然,效果明显。4、成绩突出。宝鸡市成功破获由公安厅挂牌督办的以李勇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陈仓区田红让恶势力聚众斗殴案件,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高新区王远荣恶势力犯罪案件及全国打黑办批转的黄凯涉恶犯罪案件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除段性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咸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共摧毁涉恶团伙 23个,破案 176 起,抓获涉案人员 265 名,逮捕 155 人,劳教 32 人,移送起诉 83 人,取保候审 2 人。存在问题:1、扫黑除恶工作发展不够平衡。虽多数县区认识统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进展顺利,但个别县

7、区动劲不大,没有把“扫黑除恶”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有的县区“扫黑除恶”力量薄弱,没有安排专门警力;有的县区在“扫黑除恶”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如对咸阳地区而言,南八县要好于北五县,秦都、渭城、兴平、泾阳、武功五县市区工作做得更好一些。2、执法认识不够统一。对刑法第 294 条黑社会性质犯罪理解不深不透,对黑恶势力犯罪缺乏准确的界定,尤其恶势力法律界定不明。各地普遍反映因在刑法中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有明确的定义,但对恶势力犯罪没有相应的条款,因此,在打击处理恶势力中缺乏法律依据,只能按照其他罪名进行处理。认为如果能在刑法中增加恶势力犯罪相应的条款,可能专项斗争实际效果会更好一些。另外,或“谈黑色变”或“

8、无黑可打”的现象,在一些单位领导思想上仍然存在。3、打击不力。有的县区在打击恶势力犯罪活动中存在就案办案,单案处理,没有抓住案件线索深挖细查,没有使整个黑社会浮出水面;有的还以罚代处,降格处理,导致对恶势力打击不力,甚至出现反弹。4、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摸排工作不够深入扎实,一些较深层次黑恶线索尚未排查出来,打击工作主攻目标还不够明确。一些县区对群众举报的黑恶犯罪线索重视不够,没有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仅作为一般信访案件予以处理,影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效果。甚至有个别县区连一般性恶势力也没有摸出。5、公、检、法机关存在对有些案件定性认识上不统一,导致对嫌疑人员是否使用强制

9、措施上要求过严,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氛围不浓,群众发动的不够深入,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单靠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侦部门唱“独角戏”,影响了扫黑除恶工作的力度和实效。7、各地“打黑办”工作关系还不是很顺畅。由于相当一部分县区“打黑办”没有设在刑侦部门,加之部分县区“打黑办”工作人员调整频繁,因此,市“打黑办”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还有一些困难,一些情况和报表还不能按省厅要求做到及报送。二、当前恶势力犯罪发展态势,规律、特点及其滋生、发展蔓延的原因总体来看,当前,三地涉黑性质犯罪虽有,但不突出,标准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目前还没有,恶势力犯罪比较常见,且黑恶势力犯罪还有进

10、一步发展的势头。黑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单设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还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特征进行明确解释,但对何谓“恶势力”,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从三地来看,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犯罪主体的组织性。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一般也应确定为 3 人以上的违法犯罪集团,组织形式表现为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性较强的最终会发展成为帮会组织,如具体到这三地,咸阳的“蝎子帮”、宝鸡的“城南帮”就较为

11、典型。2、犯罪区域主要集中在:个体承包建筑行业、私营运输行为(如咸阳至西安拼座出租车)、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表现为欺行霸市,行为垄断,划地为牢,固定势力范围,控制市场,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3、从成员构成来看:多以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人员为首,以失学的青少年、失业的社会散闲人员为基本骨干力量,有的表现为“家族”成员构成恶势力。4、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任何黑恶势力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经济利益不仅是其生存的基础,更是其发展、状大的动力,因而经常表现为:强迫交易、强买强卖,垄断市场,强行收取保护费,控制卖淫、赌博市场从中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以谋取暴利。5、黑恶势力犯罪大都是由个体犯

12、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发展而来,只有在其他多种犯罪的“支撑”下才能形成此类犯罪,其他罪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其他罪主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滋生、发展和进一步蔓延的有多方面原因,有社会经济原因,历史文化原因、个体原因、社会控制原因、教育引导等多种原因。1、经济原因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经济成份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行业分工进一步细化,使黑恶势力的产生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并使其进一步发展、蔓延有了经济上的可能。经济越开放、越发达、繁荣,以攫取一定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就有可能越猖獗。2、社会原因无学可上的学生,无

13、业可就的社会闲散人员,不能重新回归社会的两劳释放人员都成了黑恶势力源源不断的生力军,因此,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社会管理问题成为黑恶势力蔓延的社会原因。3、社会管理原因社会管理缺失,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弱化,管理控制机制中出现的漏洞,为地方黑恶势力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政府管理控制的弱化,甚至使某些行为出现了经营者依靠黑恶势力解决行业纠纷,接受黑恶势力组织的非法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怪现象。地下经济和非法需求的客观存在,也为黑恶势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活动空间。4、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客观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势头。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在其孕育初期露头就打,将会有效地遏制其发

14、展势头,但是如果打击不力,任由其发展坐大,则后患无穷。有的领导同志认为黑恶势力都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自己辖区属落后地区,黑恶势力既使有,也成不了大气候。或把有些黑恶势力犯罪仅按一般社会治安案件处理,或就案办案,按单个犯罪来处理,从而贻误打击黑恶势力最佳时机。而黑恶势力犯罪本身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反侦查能力较强,司法机关侦破难度本身就大,调查取证难,群众或被害人担心黑恶势力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或不主动报案,直接导致定罪证据不足,以致于打击不力或难以打击,这也成为黑恶势力坐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三、公、检、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配合协调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扫黑除恶”是一项综合工程,其政策性强,牵涉面

15、广,工作难度大,工作任务重,工作要求高,为了确保“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公、检、法、司要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确保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调研三地市普遍反映公、检、法三家总体配合较好,如事先沟通,提前介入,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快捕、快诉、快审,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1、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目前,虽然有人大法工委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 6 大特征规定和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有一定标准,但具体到个案认定上,还存在一定分歧,而一起案件的认定需经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与起诉,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这些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认识上不统一,可能导致在一道程序上“卡壳”,进而使整个案

16、件程序无法进展。2、对证据的审查要求也存在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公安机关认为据以定案的证据十分充分,而检、法两家认为要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则需要更扎实的证据,对证据数量要求不同,导致打黑效率不高。四、对策和建议当前,黑恶势力仍处于活跃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处于关键期。要充分认识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切实增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1、必须深刻认识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中政委 2007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2、要进一步强化侦办案件措施,努力提高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将打击锋芒继续对准带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3、广辟线索来源,全面展开排查。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第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的扫黑除恶的决心,宣传成功打掉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经验及作法,宣传政法干警在扫黑除恶中的先进事迹,广泛发动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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