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考试]2010年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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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 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无因证券幻灯片 4幻灯片 5幻灯片 6 6、票据是可转让证券 例如,如果甲窃取或拾到一件属于乙的财物,并把 它转卖给丙,一旦日后被乙发现,乙有权要求丙把 该财物返还给他,因为甲对该财物并无任何合法权 利,所以从甲手中买受该财

2、物的丙也无权取得该财 物的合法权利。 但是,如果乙遗失了一张无记名汇票,被甲拾 到并把它转让给丙,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只要丙是 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他就有权得到 票据的全部权利,乙不能要求丙把票据返还给他。 这就需要通过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来说明了,即票据 本身与其基础关系是分离的。也就是说票据法为了 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票据善意受 让人享有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不受其前手( 甲)权利瑕疵的影响。 我们知道,票据的发行或转让总是有其一定原因的,任何 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开出一张票据,或把票据转让给他人。 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可能是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 价金,可能是借贷,也

3、可能是提供担保等,这些产生票据 关系的原因,并由此所发生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 。由于原因关系通常都是有对价的,所以有时亦称之为对 价关系。尽管票据的发行或转让都有某种原因为依据,但 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 ,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继续有效、 是否继续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上的债权人在 行使其权利时,不必证明票据的原因,仅凭票据上的文字 记载,即可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给付票据规定的金额。当 然,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毕竟存在着某种联系,这 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 ,原因关系就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例如,甲乙二人

4、签 订了一项买卖合同,买方甲为了支付货款给卖方乙开了一 张本票,甲乙二人就是该本票的直接当事人,如果日后卖 方乙不交货,则当乙凭本票要求付款时,甲又以对乙提出 同时履行的抗辩,即乙不交货,甲亦得拒绝付款。 例、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 在或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 )(二)票据法的概念 (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 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

5、同种类: (1)票据的发行关系。 (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 (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 (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 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不是基于票据本身 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根据 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 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4条的规定,“票据当 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保证人、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 、持票人、收款人。(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

6、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 出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 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 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 还包括付款(在我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参加付款、 见票、划线、涂销等。本书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的代

7、理 票据行为可以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 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 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 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 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

8、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 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 其他费用的权利。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 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 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 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 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例、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 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 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 行付款

9、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 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 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 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5.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 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 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

10、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6、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 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 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 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 , 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 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 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因 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 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 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11、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 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 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 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 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 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 充。有时,企

12、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例、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 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 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 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 续进行 (二)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 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 称为票据抗辩。例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出票人请 求付款时,出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 求,即属一种票据抗

13、辩。票据抗辩是是债务人 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因为票据法对于债 务人的抗辩问题有特殊的规定,票据抗辩遂成 为一种特殊的制度。 票据抗辩的种类 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 的抗辩两类: 1. 物的抗辩。 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 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 大特点是,它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 变更而受影响。根据抗辩主体之不同,分为2种: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包括: A 因出票欠缺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事项 ,使票据无效的抗辩。例如欠缺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文句

14、、出票人签章。 B 因更改了不可更改的事项。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 名称不得更改。 C 对不一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如,票据所记载的 到期日未至所生的抗辩、持票人请求付款地点与票据记载付款地点,或票据法规定的付款地点不符的抗辩。 D 票据债权已经消灭,或失效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 款而消灭的抗辩、票据金额因提存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 、票据已经法院除权判决,丧失效力的抗辩、票据失效经过,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 包括: A 票据债务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 B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 C 票据伪造的抗辩。 D 票据变造的抗辩。 E

15、 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 F 承兑撤消的抗辩。 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 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 抗辩权的有()。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 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 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2.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 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 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 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发生变化,这种抗辩 就会受到影响。票据债务人对抗某一个持票人 的抗辩事由,不能同时用来对抗其他持票人。包括以下2种: (1)一切票

16、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 人的抗辩。 包括: A 以欺诈、胁迫、盗窃等方式,恶意取得 票据的抗辩。 B 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能力的抗辩。如 持票人被宣告破产、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 C 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 格。如背书不连贯所产生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此种抗辩发生在特定的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包括: A 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 因关系非法、不存在、无效,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 B 欠缺对价的抗辩。持票人必须通过支付对价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否则,与持票人有直接交易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为由行事抗辩权(见票据法第10条)。但是,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 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见票据法11条)。 C 欠缺交付的抗辩。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均以票据的交付为 成立要件,如果未交付,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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