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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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证合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 法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2015 年 10 月 1 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效果良好,但由于改革涉及部门多,管理层级跨度大,顶层设计复杂,在系统规范衔接、部门细化管理、软件升级改造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管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化解税务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扎实做好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制定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如下: 信息共享与税源预分配第一条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开通 ,各地可在金税三期系统:“综合查询”“定制查询(省局)

2、”“省局征管处”“三证合一工商登记信息”模块 ,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及共享信息。第二条各县(市、区)局应确定本地新办企业税源分配方案,明确各税源管理单位对新办三证合一管户的管辖权,定期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信息,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源分配预处理。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由其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指定管辖。管户巡查第四条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查询结果和税源分配方案制定实地巡查计划并安排实施。巡查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信息补录、应纳税事项及税收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等涉税事项。第五条实地巡查一般应两人以上,做好巡查记录,保存好工作底稿和巡查资料。巡查情况和结果应当向税源管理部

3、门报告,所获信息应及时记录归档。第六条对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到的管户信息,由于信息部分缺失 、不完整或不准确,造成实地巡查难以找到纳税人的,可以与同级工商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信息。信息补录第七条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或进行信息补录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第八条受理地税机关在收到“三证合一”办证单位提供的补充涉税资料或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按“即时办结”要求,当即完成持证单位有关涉税事项的补充信息录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税源户籍管理,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第九条税(费)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4、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第十条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 ”的处罚。(税总函2015645 号)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管户巡查和日常管理中关注纳税人经营动态,掌握经营情况,细致甄别纳税人身份,确认纳税义务,核实相关信息 。对异常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走逃。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涉税信息完整率 、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监控。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进行非正常户初步认定。结合工商、国税和银行等部门的有关信息进行对

5、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强对同一法人其他企业的后续跟踪和管理。对空壳公司、开票公司等企业的不法行为配合登记机关给予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局要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逐步完善税收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 、风险应对,特别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局要强化社会治理措施,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将市场监管异常登记名录与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的信息传递给同级登记机关,并由登记机关在“三证合一”后续事项办理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此功能实现之后,再进行

6、电子传递共享。变更第十六条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基础登记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第十七条除上述三项信息外 ,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

7、企业拒不办理的,可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第十八条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登记。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注销第十九条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

8、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

9、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 号)第二十一条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工商企注字2015228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第二十二条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纳税服务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局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10、”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和后续管理的宣传解读 ,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新办企业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政策,耐心辅导解答各项涉税问题。采取电话、短信或者上门服务的方式 ,及时提醒和辅导,确保新办企业正确及时办理申报事宜第二十四条为方便“三证合一”办证单位提供补充涉税资料,完成首次办税信息补录工作,各地应加强国地税业务通办,选择电子邮箱、税企 qq 群等多种形式,切实减轻纳税人“多跑路”和多重报送资料的办税负担 。第二十五条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及信息发生变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减轻企业

11、申报负担为原则,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 )局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三证合一”新办证照、变更登记的办证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按“一次性告知 ”要求,告知已办理“三证合一”新办证、变更登记的办证单位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须带好相关补充涉税资料,以进一步完善信息补录登记。其它第二十七条对于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操作方法如下:在“金税三期工程决策

12、支持平台”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料录入”模块中登记信息。社会组织等纳税人资料补录操作手册1.0 已放市局征管科下,请及时下载并参考 。录入目前严格控制,只能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商三证合一禁止录入。之后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按三证合一流程(征管规范 1.1.4 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补录登记信息,通过“证件增补发”模块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第二十八条上述纳税人如已在地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及时转为正式登记 。操作方法如下:1、进入【单位纳税人登记】模块,填“社会信用代码” ,带出临时登记信息;2 、填法人身份证号码和行政区划,单击【验证】,提示“纳税人可能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确认同一纳税主体后,会将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合并,新纳税人信息将会完全覆盖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3 、补录信息后,保存,转为正常登记。第三十条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县(市、区)应以依法行政、方便纳税人、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主动与同级登记机关沟通联系、获取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地税部门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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