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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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纳税人学堂课件天地第201707期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建筑业) 授课老师:纳税人学堂兼职教师 2017.5.31、课件下载地址:http:/ 务机关要求为准!税收宣传嘉定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堂课件下载2、咨询渠道v政策口径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收管理员 联系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咨询专窗v开票系统问题,可咨询维护单位:v航天信息:962366v百旺金赋:400-820-8890v网上申报问题,可咨询维护单位:博天信息:32079698关注“嘉定税务”微信 获取更多税收资讯1、建筑业行业特征一是竞争激烈门槛高,资金成本越来越大,利润

2、越来越少。二是经营不规范,成本管理比较混乱,税务风险大。2、营改增对于建筑业企业的影响(1)企业税负的变化情况(2)企业的管理成本明显增加(3)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带来的影响(4)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3、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建筑业营改增基本 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建筑业营 改增的征收范围第一部 分工程服务 :对应“建筑”将“

3、扩建”纳入“改建”安装服务:对应“安装”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 、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 增值税。1、建筑业营 改增的征收范围第一部 分修缮服务: 对应 “修缮” 无变化装饰服务 : 对应 “装饰” 无变化其他建筑服务: 对应 “其他工程作业” 增加了“建筑物平移”1、建筑业营 改增的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建筑业营改增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4、征收率为3%。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3建筑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提供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1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服务的过渡安排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 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1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2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5、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特别提醒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别提醒0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0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03小规模

6、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 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7、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纳税地点第一部 分(一)固定业户应 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 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第一部 分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8、 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外埠纳税人 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为市级(或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应在合同签订 后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 和建筑业项目登记。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按规定无需取得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预缴管理:预缴登记 第一部 分1、报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

9、件(仅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 务适用)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2、项目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工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 供);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预缴管理:预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部 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 税额:(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0、-支付的分包款)/(1+3%)*3%(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管理:预缴 税款的计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跨区县预缴需提供的资料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6、预缴 管理政策解读:跨区县预缴管理要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向建筑

11、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6、预缴 管理政策解读:预缴税款的抵减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前)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3可扣除分包款的凭证纳税人可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 则不得扣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

12、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 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 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 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执行。纳税期限1.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13、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 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2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3跨境建筑服务免税规定如何备案v纳税人发生跨境建筑服务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 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v(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v(二)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v(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v注: 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 明施工地点

14、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 明材料。 建筑企业的开票方式v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票,不在是在劳务发生地开 具发票;v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票,无法自行开票的小规 模纳税人(一般是指没有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自然人),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含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如何开具案例: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

1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 增值税。案例:解答一、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该预缴增值税:当期增值税额=(1665-555)/(1+11%)*2%=2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该预缴增值税:当期增值税额=(2997-777)/(1+11%)*2%=40万元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在A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

16、70-20-40=89万元问题:如果是选择简易征收的项目?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 易计税的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 增值税。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计算?一、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该预缴增值税:当期增值税额=(1665-555)/(1+3%)*3%=?1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该预缴增值税:当期增值税额=(2997-777)/(1+3%)*3%=?2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在A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1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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