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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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讲座内容讲座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书面劳动合同的地位和影响 加强对聘任人员的管理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 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制定本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劳动者是弱者 物质生产过程决定了资本占有劳动,使用 人单位成为强者,劳动者成为弱者。 就业形势所决定了用人单位是强者。 用人单位比劳动者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劳动合同法 要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

2、过低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 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指出, 1990-2005年,我国劳动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 降低到41.4%,15年降低了12个百分点,企业利润的大幅 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数据提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图表制作:刘提 劳动合同法 要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过低的问题 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低,劳动者收入少,普通人 可支配收入少,购买力不足,国内消费乏力。国 内需求不旺,经济要发展,就迫使我们国家的企 业大量依赖出口,以低价销售我们的产品,由此 招致大量来自贸易进口国家的反倾销,引发贸易 争端;

3、另一方面,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出口,致使 国家积聚大量外汇储备,使人民币大幅升值,外 国人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消费我们消耗大量自然资 源和人力资源生产的价值含量丰富的产品。 劳动合同法 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保护和支持劳动者的非法要求。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的权益主要由其它法律来保护。劳动合同法 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下位法,是特殊 法,不是新劳动法,更不是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当与劳动法一 致 在具体规定上应当优先适用新法,优先适用特殊 法劳动合同法 立法宗旨对劳动执法的指导作用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平衡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之间的

4、利益关系时,作为政府 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作为准司法的争议仲裁机构, 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所确立的原 则,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地域范围也称为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五个部 分:领陆、领水、领

5、空和中国的船舶、飞机和其 他航空器,以及我国住外使领馆。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不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 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内容范围 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 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 其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一,劳动者的劳动力必须与他人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使用关系。 第三,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 第四,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第五,

6、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交易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用人单位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给付劳动 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 我国公民和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者。“适用本法”与“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

7、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执行。雇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民事雇用关系人事关系劳动法民法公务员和准公务员公务员法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动法、 人事特别法孝感市法官冯缤妻子胡敏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 孝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1、被诉人与申诉人于1998年 9月至2008年7月期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与2008年7 月22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本委依法予以确认 。2、

8、被诉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申诉 人补缴1998年9月至2008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 与被诉人各自应承担的缴费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 准。3、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案件一审虽然认可了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事实劳动合同 关系,但没有判决孝感中院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只是要求孝感中院补齐胡敏10年的社会保险金。 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 用上的区别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

9、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部发【2005】309号第3条、第5条进一步明确。 结论:聘用人员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证明已经建立了劳 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 用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 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只要劳动者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 班,在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提供劳动,不管是否 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

10、单位都自用工之日与劳动 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 用上的区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 高法2005201号):(八)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的 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必须正确理解劳动法第二 条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调 整,该条款实质包含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 动关系,也包括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 实劳动关系。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 同关系的受劳动法调整

11、。对该款规定应当理解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才能按照劳动 争议纠纷加以处理。对没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明确 规定。会议认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在用工问题上受到有关政策的限制,按照 劳动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临时用工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 用上的区别 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 判工作座

12、谈会纪要的通知:(五)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 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 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 立劳动关系,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 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 见不再适用。关于聘用人员适用法律的个人见解 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聘用人员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积极受理。 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 益。 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原因, 不宜裁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通

13、过 调解或裁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的概念 劳动保障法律中的农民工概念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没有使用农民工的概念,只有“劳 动者”和“职工”。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农民工的概念,只有“劳动 者”、“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 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农民工的 概念。 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使用了“农业富余劳动力”和“ 农村劳动者”的概念,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 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 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 动者享有平等权利。 今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只有“职工”、“个人”的

14、概念。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的概念 涉及农民工问题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 国务院令91年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9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 )130号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的概念 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 国务院

15、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 定第二条 明确,“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 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 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 第三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经省、市、自治区政府 批准,列入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 第四条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 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 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的概念 国发20065号确定了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 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 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 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 ,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 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法律适用农民工的法律适用 劳动保障法律中没有“农民工”的概念 国发20065号文件确定农民工的属性 1.户籍:农业户口,拥有部分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资料 2.职业:从事非农产业 3.特点:亦工亦农,流动性强 4.性质:产业工人 结论:农民工适用城镇劳动者-职工的 有关法律规定客体关系属性主体权权利义务义务劳劳 动动 关 系生产产 要素 (劳劳 动动力 )生产产要素组组 织织关系;劳劳 动动力交易关 系劳动劳动 者是 雇主劳动劳动 组织组织 的成 员员劳动劳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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