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IVD注册管理办法正文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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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黄荣建主要内容:l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正文部分重点内容的说明。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2001年7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了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 国药监办2001 357号)。在这个文件 中明确了由医疗器械司负责随机专用体外 诊断试剂的注册工作;药品注册司负责除随 机专用体外诊断试剂外的其他体外诊断试剂 的注册工作;药品安全监管司负责根据特殊 药品的管理规定,属于放射性免疫分析药盒 等特殊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审评工作。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200

2、2年9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 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 ),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将 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 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 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列举 了具体类别。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过程l时间:2005.9-2007.4;l其中2005年10月、2006年6月两次上 网征求意见;l本办法在2007年4月3日审议通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内容的说明l本办法包括十二个章节及附件:总则;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产品研制;临床 试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产 品

3、标准及注册检测;注册申请与审批; 变更注册申请与审批;重新注册申请与 审批;注册申请的撤回、退审和复审; 监督管理;附则及附件。 第一章 总则l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的定 义以及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放射性药 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 断试剂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应按照药品管理,因此本办法规定除国家法定用于 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 册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lA、B、O血型定型试剂;l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4、ELA);l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l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l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依据:卫生部文件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测的体外免疫诊断 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10号)、关 于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定点生产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5 第26号)第一章 总则l第四条:关于注册管理的定义 。本办法对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明确注册审批部门的审批依据是申请人对产品进行的研 究及对研究结果进行的系统性评价。其目的是强调生产 企业必须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产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 系统性的评价,强调生产企业是

5、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注册申请人应对批准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负全责 。 第一章 总则l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级分类注册 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 体外诊断试剂也实行分类分级注册的管理 模式,对注册管理部门的划分与现行做法一 致。第一章 总则l第七条:关于申请人的定义。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 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第一章 总则l第八条:关于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的 代理人。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合法机 构作为其代理人,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 设有办事机构的,其代理人应当为该办事 机构;境外申

6、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办事机 构的,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法人机构作为 其代理人。 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l第十二条:关于产品分类原则。本办法有关产品类别的划分,是在借鉴国际有 关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 我国注册管理的历史背景、现状及发展趋势,充分 考虑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依 次分为三类。第三类产品基本上属于此前按药品管理 的品种。同时,对于按照本办法分类原则尚无法界定的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提出分类界定的申请。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l第十四条:关于校准品、质控品的注册问 题。临床检验试验用标准品、质控品等, 单独使用不

7、能提供有价值的临床医学信息 ,但此类产品是临床检验过程中不可或缺 的工具。以往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产品 中,也要求校准品、质控品等申请注册。 因此本办法依然保留了对该类产品进行注 册管理。 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l 第十七条: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及命名原则在以往按药品注册管理 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已有所要求,本办法沿用了按药品注 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l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l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l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 本部分应当在

8、括号中列出。l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 应症名称或其它替代名称。第三章 产品研制l本办法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提出了 原则性的要求,以强化生产企业对产品 研制过程的重视,同时为技术审评提供 更加详实的技术资料。l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对产品研 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第三章 产品研制l第十九条:产品研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 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 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 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 )确定、产品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申请人 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 也可以采

9、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技术手段,但 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三章 产品研制l第二十条:关于产品的性能评估。产品性能评估是指对体外诊断试剂分析 性能和临床性能的评估。分析性能主要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 异性、测定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 度、批间不精密度等。临床性能主要包括临床灵敏度、临床特 异性等。 第四章 临床试验l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的目的, 是通过对临床样本的测定评价其“临床性 能”。对于申请人认为需要豁免临床试验 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 时提出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 理由。 l在综合考虑了以往审批情况和体外诊断试 剂风险较低的基础上,本办法规定申请人 可自行

10、开始临床试验,不需要经过有关部 门的批准后再进行。 第四章 临床试验l第二十四条:临床试验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与已 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 )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 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第四章 临床试验l第二十八条:关于临床试验机构的规定。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 (含3家)、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 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 临床试验。 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产品,可以在符合 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 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 床试验。 第四章 临床试验l第三十一条:关于临床例数的确定以及临床试验

11、 的豁免。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统计学 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参见临床试验 技术指导原则)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 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 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 明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 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需要补充临床试验 的,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临床试验l第三十二条:对境外产品临床试验的要求。申请境外产品注册,需要提供境外的临床 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的要求, 同时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 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

12、群所适用的正常 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在中国境 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 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l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考核的定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是指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的建立情况、基本运行情况等进行全 面考核的过程。 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l第三十九条: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的原则要求。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和重新注 册前,申请人应当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于首次注册申请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还包括对申请注册产 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申请第一类产品 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自行组织

13、 核查。 第六章 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三类产品的注册检测,目前暂规定由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具有相应承 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完成。l第二类产品的注册检测,由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 的检测中心完成。 第六章 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四十一条:关于产品标准和标准物质 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是实现体外 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和监督检验结果准确 一致的主要工具,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 的计量实物标准。第六章 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四十四条:注册检测的定义。注册检测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 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 的

14、产品标准根据有关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 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针对其所设定 的项目、指标,所采用的标准品或参考品的 科学性、合理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并对送检 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章 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注册检测的原 则要求。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第一类产 品一般不需要进行注册检测;第二类、第 三类产品应当进行注册检测;第三类产品 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 。 样品:体系考核合格后现场抽取。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 只进行一个包装规格产品的注册检测。 第七章 注册申请与审批l目前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为医疗器械注 册证书,其

15、附件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l本办法规定,批准注册产品的证明文件形式仍然为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 但证明文件后增加了两个附件:注册产品标准和产 品说明书。l由于在说明书和注册产品标准中对批准注册产品的 技术内涵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将这两个技术文件作 为附件,一方面更加科学、有效地指导临床使用; 同时也利于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上市产品的 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章 注册申请与审批l第四十八条:注册申请的定义。本章所述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对 其生产的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体外 诊断试剂所提出的注册申请,即首次注 册申请。 第七章 注册申请与审批l第四十九条:境内产品注册的前提条件。

16、境内申请人拟申请第三类和第二类产品 注册的,在完成产品研制、临床试验、注 册检测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后,向相 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 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在完成研制 工作后,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 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第七章 注册申请与审批l第五十条:境外产品注册的前提条件。境外申请人拟申请第三类和第二类产品注册 的,可在完成产品临床试验、注册检测后,按 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 注册申请。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按照本办 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申 请。 申请境外产品注册,该产品应当获得境外医 疗器械上市许可;对于境外无需获得医疗器械 上市许可的产品,需提供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 械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在原产国合法 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七章 注册申请与审批l第五十一条:关于注册单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单元应为单 一试剂或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 可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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