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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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二00八年十月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一)管理模式的背景和转换 -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 (国税发1993150号),从1994年1月1日起起正 式实施。 - 从200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 式实施

2、 所谓金税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增 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增值税 的税收收入而 在全国范围内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的增值税 计算 机稽核管理系统。简言之-就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税收管 理信息系统,简称“金税工程”,英文缩写 为“CTAIS”。(二)什么是金税工程?三个覆盖四个系统-既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 有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 并与有关部门联网-既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 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 内的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一个平台两级处理金税工程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既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 件统一技术基础平台-既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 现系统数据

3、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新版专用发票具有以下六个明显防伪标识:1、发票联、抵扣联“XX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 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XX增 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 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如 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线由“BJZZHSHZHYFP“ 微缩字样组成,下线为“GJSHWZJJZH“微缩字样 组成。2、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 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 “GJSHWZJJZH“。3、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4、新版手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仍采用满版“ZZS“的水印纸印刷

4、。5、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 制,同时取消(税徽图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 的防伪标识。6、全国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 用纸。(四)、新规定特点1、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2、按照前后顺序,一般中有特殊,便 于规范操作。3、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具 体情况具体处理。4、较好地解决了红字发票开具问题。5、更体现人性化管理。6、同时废止8个相关文件,影响较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十八节点)(一)制定新规定的法律依据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 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

5、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二)专用发票的定义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 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三)专用发票开具的信息化第三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 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 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 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 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

6、卡、读卡 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 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四)专用发票的联次第四条规定: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 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 、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 税人自行确定。(五)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第五条 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所谓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 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

7、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 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 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 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六)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 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 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1、名称

8、;2、登记代码;3、限额;4、限量;5、 人员姓名、密码;6、机数量;7、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4、5、6、7项信息 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 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七)领购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八)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第八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务资料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 接受税务机关

9、处理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 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 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九)专用发票的保管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 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

10、抵扣联、认证 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 本联次。(十)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 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 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 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 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开具规范第十一条 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

11、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 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二)销货清单的开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十三)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 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 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

12、专 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 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 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 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 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 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 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 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 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

13、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 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 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十四)、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新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 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 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 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 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 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

14、请单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五条 规定: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 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 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 一一对应。第十七条规定: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 ;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 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 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 税进项

15、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 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 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 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 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 式开具通知单。 企业必须在11月30日前 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 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在10 月1日11月30日间,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 培训。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其取得的按原 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11月30日之 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1日之后不 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证岗位人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 无法认证的结果。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 审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取得有效 的通知单,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 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由审核检查岗位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企业开票系统升 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 ,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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