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立法过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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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立法过程l资料收集:刘苏爽l讲解:夏奡l提问:张瑜l回答问题:吕晓晨lPPT制作:黄倩物权法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 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 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 制定的法规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 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 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 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 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 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 的不足。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基础现在就让我们来揭开她神秘的 面纱吧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看似普通,然而她

2、的立 法过程却凝聚了无数人的心 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可以用两个词来形容: 曲折 坚定原定计划:从1998年起,用四五年时间( 大约到2003年)制定通过物权法。实际情况:1993年物权法立法的筹备工作开 始,而2007年才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从酝酿到出台,历时13年,连破六审、 七审记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 难中做出抉择。艰难的刍议主要人物:王利明 梁慧星 等人梁慧星王利明艰难的刍议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 2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 草民法典和物权法。为什么物权法在1993年就 已经开始筹备,而直到 1

3、998年才开始起草呢?物权法于1994年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但迫于经济发展形势,作为市场交易保障的合同法优 先启动。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而物 权法侧重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 物权和债权均是民法最基本的 法律制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受托法工委起草物权法(他领导的课题组 其实早于1993年成立),而中国人大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王利明提 出不同意见,于是乎,王利明教授也受托法工委组织课题组起草物权法。前者的建议稿于1999年10月,而后者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专家建议稿 。艰难的刍议“两稿的内容其实差别不大。”梁慧星说。最大的分歧在 于,梁稿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

4、有权和不动产两类,基本 精神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即“一元论”;而王稿则按 “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梁王分歧所在l梁慧星:比较超前,平等性更强l王利明:比较符合中国现状对于梁王两稿中的主张 ,很多专家都提出了自 己的看法尹田杨立新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一种技 术划分,“远离意识形态”,“比较 超脱”,“更多考虑物权法本身作为 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公法和 私法界限分明”;而“三分法”源于 现有三种所有制形态,“重视意识 形态和现行政策,比较接近中国 法律特点”。从学术立场上,我赞成 梁慧星的思路,但“三 分法”“比较符合现实”。 “三分法”维持中国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分

5、 类,也获得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尹田说,“三分法”的道理在于,国家所有权 是无论如何回避不了的,“孤零零的一个名词 摆在那儿很奇怪”;而且,“如果国家所有权 不重点规定,通过都成问题.”而民法典起草小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终 身教授江平说,在法工委看来,梁慧星的“一 元论”根本无法通过。且梁慧星课题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 究员孙宪忠回忆道,讨论梁稿时,有人质疑 ,“不强调国家利益,那还是社会主义法律吗 ?” 为了解决梁王两稿分歧,年底,全国人 大法工委民法室在梁、王两稿基础上形成“征求意 见稿”,体例以梁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取王的“ 三分法”。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强调平等保护。平 等保护原则是

6、物权法的指导思想。而对于此,梁王也持不同的看法。王利明说,个 别规定并不排斥对其他所有权的保护。但在梁看 来,它在平等保护方面只是“跨了半步”:在“所有 权”一编中,没有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但三种所有权在三章中分别规定。“就像改革开放 前报考大学填家庭出身”,梁慧星说,区别意味着 不平等对待,“首先形式要平等”。且看,梁王分歧问题的发展年中国加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 鹏提出启动第三步战略,应尽快进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学 者转向制定民法典;物权法已有“征求意见稿”,没有另外委托 。年月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 议,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其中一编,被首次提请审议。多数常 委

7、会委员认为民法典尚不成熟,“以分编通过为宜”,暂时搁置 ,抓紧制定物权法。年,人大换届年。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梁慧星提议 废止这部“邦联式”的民法典草案,他的提议没有得到采纳,并 与立法工作机构产生了分歧。这个“中国民法典”的主要推动者 宣布不再直接参与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学术讨论会议。年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 法,物权法是否明确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大局已定”。初审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物权法是其中最为关键的 一环。民法典起草小组提出“三步走”战略: 年月出台合同法;从年起,用四五年 时间(大约到年)制定通过物权法;到 年,完成“中国民法典”。 一封特别的来信之前奏换届后的十届全国

8、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纳入“十五”立法规 划,并预计在年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但直 到年月,物权法草案才接受首次单独审议, 即第二次审议。有学者透露,由于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 物权法暂被搁置。2004年8月,在二审前,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了十多位专家 ,在8天时间逐条修改草案。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回忆:“ 一审稿受到两头夹击,对于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有的人认为 规定多了,有的人认为规定少了。”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炮轰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质疑顾采 取多种手段“套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一时成为舆论焦 点。第三次改革论争拉开战幕。三审转眼已到年月,而同年10月物权法四审 。虽然三审推迟了但三四审相

9、较于前面仍是比较顺利的, 以致于民法学家们乐观地估计到年年底全国人大 常委会再次审议后,物权法有望在年的十届全国 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表决。 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封特别的 来信正在影响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一封特别的来信主人公: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党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 学位;1987年4月获南斯拉夫萨拉热窝 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被授予北 京市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曾任北京 大学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法律系法理 教研室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副主任; 现任教育部“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 员,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 副

10、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理 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理 学会副会长等。 主要讲授:法学基 础理论法学原理(本科), 法理学专题马克思主法学着作选 读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法 学概论(全校通选课)。 其实,这封看似神秘的来信呢有一个十分不神秘的名字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顾名思义,这封信的内容就是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 会主义原则那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封信是如何指 责物权法草案违宪,又是如何影响物权法的立 法进程吧!一封特别的来信为什么会出现这封信呢?原来,早在四审之前即年月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向

11、全民征求意 见。 年月,物权法“四审”如期举行。一 万多条公民建议如何影响立法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公民房产权备受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吸引了城 市业主群体的关注;建筑用地年届满可自动续期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建议更是大胆)而这封信正是这一万多中之一。年月,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上书中 共中央、全国人大,这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 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信没有得到 高层回应,巩于是将信件在网上公布,引发了社会各 界对物权立法的大讨论。巩献田指责物权法违宪:草案对“社会主义的公共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字不提,妄图以“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他还指责

12、物权法会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 化。原本争议不大的“平等保护”也成为热议话题,他 提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著 名论断。 一封特别的来信他的原话是这样的:“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 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社会主义方向”; 开历史倒车,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在贫富差距越 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 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 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 ,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 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年

13、月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召开座谈会,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需要把握的三点原 则。简而言之,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 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 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年月日,在广州举行“中国物权法 疑难问题研讨会”。“每个人都很紧张”,杨立新回忆 说,会后,学者联名上书中央,要求立法机关排除不 必要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立法轨道。“就像当年红 军打长沙失败,上井冈山了。”一位学者说。最后的结果: 物权法没能在当年月底 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接受审议,亦没能实现 年表决通过。面对物权法立法进程严重受阻 的情况,社会各方及专业人士 (主要是民法学界)想尽各种 办法挽救物权法

14、和整个民法典 的立法进程 挽救立法进程1.年年初,北京学界相继召开以“物权法与国有 资产的保护问题”、“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等为 主题的研讨会。l民法学界2.不再出现在物权法各种研讨会场合的梁慧星,与巩献田展开隔空论战。 赋予对方的称谓,一个是“最高国家法学研究机构的那位著名民法学家”, 另一个是“个别法理学教授”。梁在每篇文章后都注明:“著作权声明:欢 迎一切媒体免费转载。”挽救立法进程巩献田梁慧星3.2006年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 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中心 议题只有一个,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有关“物权法草

15、 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质疑的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全国人 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出席当天研讨会的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外,几乎囊括了国内所 有顶尖民法学学者。他们是: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 社会科学院终身研究员王家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 国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会顾问魏振 瀛教授,清华大学民法学顾问马俊驹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民法学顾问唐德华教授,烟台大学校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郭明瑞 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物权法 草案起草人

16、之一、北京大学教授尹田,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卫 国等。 民法学界呈现出空前的团结景象乞丐讨饭棍和百万富翁的豪宅能平等保护 吗?这个问题是严重违反法律逻辑的。在 我们当今社会中,999的人既没有豪宅 ,也不是只有一根讨饭棍。我们绝大多数 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财产,哪怕是个下岗工 人,他也有一间住房,有一口锅,你不能 说他们就是叫花子。退一步讲,我们讲乞 丐文化,乞丐向人讨饭时,那也是尊重别 人的所有权,“先生行行好”;然后你行使 你的处分权,把你的财产让一部分给我。 这也是一种秩序,没有这种秩序乞丐也无 法生存,这是个非常严肃的话题。 对巩“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反驳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卫国l媒体界挽救立法进程年月,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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