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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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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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2011年11月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危害机动车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颗粒物等,它们达到 一定浓度时,都会危害人体健康。一氧化碳与人体 血液中血红素的亲 合力是氧气的210 倍,而血红素担负 着向人体器官和组 织输送氧气的重任 。血红素和一氧化 碳结合生成一氧化 碳血红素即丧失了 输送氧气的功能, 从而使人体器官和 组织的供氧量不足 ,对心脏病和呼吸 系统疾病患者特别 有害。 氮氧化物可以 和空气中的水分 、氨以及其他化 合物反应,生成 含硝酸的细微颗 粒物,影响呼吸 和呼吸系统,损 害肺组织。在天 气炎热和阳光充 足的条件下,氮 氧化

2、物与挥发性 有机物发生化学 反应,在近地面 形成臭氧。碳氢化合物 能够引起一系列 的健康问题,甚 至是潜在的致癌 物。此外,在强 烈阳光照射下且 存在较高浓度氮 氧化物时,与碳 氢化合物会发生 反应,在近地面 生成臭氧,有可 能导致光化学烟 雾污染。 颗粒物根据其直 径大小不同,有 TSP、PM10、 PM2.5和PM1之分 ,后三者也统称为 可吸入颗粒物,尤 其是后二者能进入 肺脏的最深部,进 入人体的血液,并 在人体内积聚,引 起或加重哮喘病, 急性呼吸系统症状 如咳嗽、呼吸困难 或呼吸疼痛,以及 慢性支气管炎,对 老年人和儿童的危 害尤为明显。是该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时候了机动车排气

3、污染已经 成为城市空气的主要污 染源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 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 要如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v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污染物总 量控制。v手段: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 治理和更新淘汰。v途径:鼓励新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 售和使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清 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划定禁行和限 行区域;检验和治理。环保检验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基础v是全面掌握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依据v是制定、调整控制标准和实行标志管理的依 据v是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的依据v是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政策和监督管理 的依据v是实行总量控制的依据制定和实施环检机构

4、技术规范是实现机动车 环保检验目的的保证v保证检验方法的统一性v保证检验结果的一致性v保证全省机动车排气检验数据的集中监管规范的作用v明确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审查核准要求v规范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的内容v规范机构v规范场所v规范设备(方法)v规范服务v规范管理v规范审查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环检机构的审 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 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v引用标准:均为我省实施检验方法一致的设备要求 、测量方法v术语和定义:机动车 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 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v基本要求 1、 环检机构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环检机

5、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依法取得省环保厅的审查核准才能开展机动车排 气污染定期检验工作。2 、环检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 效期内。3、环检机构分为A、B两类。A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机动车环保检验以及自 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 构;B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 备机动车环保检验基本服务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 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的机构。(1)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多个检验场所,其中至少有一 个检验场所的检验能力应覆盖规定检验的全部

6、车辆类型,并 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 金不少于1000万元。A类环检机构一次投资建设三个以上检 验场所,需提交检验运营方案。(2) B类环检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验场所,须安装符合 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万元。4 、 A、B类环检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 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v检验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1 、检验场所应根据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规划,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验场所 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验。检 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2、检

7、验场所一般由检测车间、接待区和室外汽 车道路组成。 3、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车间的通过 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 测车间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车间的 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4 、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 ,收费告示牌中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限值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可参照表1)。 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 引导标识。5、 检验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 ,并有明显标识。6、 检测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 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

8、准和检测设备正常 工作的要求。7、 检测设备和车辆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 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8 、检测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 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 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 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检测,并且关闭检测电源 。10 、检验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应配备消防装置。11 、A类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应在等候区 安装能反映检测线检测现状的图像显示装置 和检测信息文字显示屏幕,为客户提供信息 服务。v检测设备要求 1 、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 设备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

9、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 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 、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 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 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检测设备均应符合相应检测标准的设备要求。使用的检测设备应有与我省实施的检测方法名称 一致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 、检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打印、自动传输数据和 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3、整套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一致性、重复性误 差应小于10%(与标准比对系统的比对检测结果), 一 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 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

10、总时间百分比)。4、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 10小时的性能。5、应具备网络数据检测同步传输功能,每个检 验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省机动车环检数 据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机动车数据管理中心相联, 可以在省、市环检数据管理中心与检验场所间实现 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 定,检验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6、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 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 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7、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 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 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11、8、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技术标准,各 环检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通讯系 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应委托专业性强、可靠 性好、运行稳定、服务完善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 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9、省环保厅设立省级机动车环检中心数 据库,各市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建立与 省级数据库一致的本辖区数据库,各环检机 构分别设立独立的子数据库。各条检测线的 检测信息上传至本环检机构子数据库,并实 时上传至省、市中心数据库。在省、市中心 数据库与环检机构子数据库之间网络出现故 障时,要保证数据存储在环检机构子数据库 中,并在恢复后重新上传。 10、环检机构计算机联网应具备的功能

12、(1)存储存储(手工输入的)或查询(数据库中存在的)车辆 信息,存储检测结果以及检测现场摄制图像等。检测结果、 图像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的保存时间应在2年以上。 (2)数据处理处理检测数据,打印检测报告单和环保标志 。 (3)传输接收各检测线检测设备输出的信息与数据;向各 检测线传送下发各类通知;向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信 息与数据;接收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下达的通知或指 令,并自动下达到相应的检测线或进行相应的操作。 (4)安全保护和安全操作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和联网 设计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 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 操作密码

13、,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 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 限。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 防止更改检验报告。 (5)管理具备环检机构的日常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操作人 员管理、检测设备管理、检测报告及标志管理 11、省、市数据中心网络应具备的功能 (1)存储存储所有环检机构传输上来的原始检测结果和初级统计结果。 (2)处理、计算和统计省级数据中心接收各环检机构上传的检测数据自 动判定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同步下发合格标志编码或检测报告编码,市 级数据中心同步掌握合格车辆和标志编码、检测报告下发情况、辖区内 机动车相关信息。市级数据中心根据

14、相关信息为政府制订辖区内机动车 排放控制和管理政策、车辆淘汰决策、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等提 供依据。 (3)网络远程监控通过对测试时间、车辆信息和检测数据的分析处理, 寻找检测中的非正常现象。发现疑点时系统应向数据中心和检测线同时 显示警告,并要求事发环检机构作出解释,提出处理纠正意见。否则, 网络将终止其操作标志发放或打印报告。 (4)配合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与过程数据监控需同时进行,视频监控应包 括检测工位和计算机操作工位。 (5)与M站(维修)联网留有与M站(维修)联网的网络接口,条件成熟时, 形成I/M整体网络。省、市数据中心在通过网络掌控环检机构的同时,也 能够掌控所辖范围内车辆维修

15、情况。 (6)智能化专家系统根据数据的分析统计结果,总结全省及各市机动车 排放的特点和规律,向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7)无线网络接口具备无线网络接口,方便车辆抽测时可通过手持终端 与省、市数据中心网络联系。12、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v省、市机动车环检数据库应有方便的使用操作界面,应具备 检索、计算、排序、查询、生成统计报表等功能。v每年(或季度)对各类机动车的检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发布 车辆检测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主要的统计内容:v检测的车辆数目;v各类标志发放情况;v首次检测不合格车辆数量及百分比;v根据车型年份对某时间段的车辆的检测合格情况作统计;v第一次维修保养后参加复检的车

16、辆数量及百分比;v复检合格的车辆数量及百分比;v经过维修,最终未通过检测的车辆数量;v首次达标率;v最终达标率。13、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不得改变检测仪 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和检测结果,保 障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网络系统应具备良好 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 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 。 v与检验相关的人员要求 环检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环检机构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 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 要求。1、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 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省环保厅组织的专 业培训。2、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 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3、环检机构负责人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其环检机构的管理工作。4 技术负责人(1)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 、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环检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 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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