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大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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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教案【主体、时效与法律行为 】n授 课 人:朱庆育n授课时间:2009年5月 2009年7月n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8级本科生n课 时 数:24n公共邮箱n密 码digesten第三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八节 权利概说 三、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二)个别继受与概括继受 (三)自权利人处取得与自非权利人处取得 四、权利的行使 (一)概说n“权利的行使对于任何人都不意味着非正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1概观n民法通则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条 ,合同法6条。2功能n第一,补充法律。第二,内容限制。第三,调 整法律关系。 四、权利的行使(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概观n“

2、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n宪法51条,民法通则6条、7条。2效力 (1)权利滥用不能产生权利的固有效果 (2)权利滥用不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 (3)相对人得因权利滥用而寻求救济 (4)某些权利的滥用将导致该项权利的消灭 五、权利的消灭 (一)绝对消灭 (二)相对消灭 第九节 权利的私力救济 一、概说 n自力救济: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n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n民法通则128、129条。二、正当防卫(一)概念 n为制止自己或他人所受现时不法攻击而实施的 必要防御。 (二)构成要件 1有不法侵害自己权利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2侵害具有现实性 3防卫不逾越必要限度 (三)法律效果 n民法

3、通则128条1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一)概念 n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 险,不得已采取加害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危险 2危险具有急迫性 3避险行为旨在避免侵害 4避险行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5针对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财产 (三)法律效果 n民法通则129条 ,“民通意见”156条。 四、自助行为 (一)概念 n德国民法典229条。 (二)构成要件 1请求权存在,义务人无针对该请求权的抗辩权 2请求权实现受到现实威胁,需要予以保护 3请求权人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助 4请求权实现存在重大障碍 5自助行为的相对人只能是请求

4、权的义务人 (三)法律效果 n保全请求权。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十节 民法上的人一、“人”在法典中的位置 n罗马法国体例,意大利从之;n德国体例,日本、民国从之。二、民法观念中的人(一)以自然人为模型n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与 法人相对应。n张俊浩: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 某种封闭性和“非私法”性。(二)两种“观念自然人” 1“天赋人权”观念上的自然人 2“理性人”观念上的自然人第十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一)权利能力的含义n成为权利与义务承受者的能力。n民法通则9条:根据民事权利能力,能够“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权利

5、能力的性质1完全且平等n民法通则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 2不得让与或抛弃二、权利能力的开始n民法通则9条:始于出生。 (一)出生之完成 1性质n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出生完成的判断n通说:全部露出且为活体。 3出生的证明n“民通意见”1条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n继承法28条。三、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法律性质n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死亡的判断n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与脑死亡说等。 (三)死亡时间的推定n“继承法意见”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 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 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

6、不同,推定长 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 别继承。” 四、死亡宣告n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 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以其生前 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的制度。 (一)死亡宣告的要件 1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作出宣告 (二)死亡宣告的效力 1死亡之推定效力 2死亡日期n“民通意见”36条。 3效力范围四、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1)须有证据证明受死亡宣告人依然生存 (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法院判决撤销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关于财产

7、关系的效力n“民通意见”39条、40条。 (2)关于身份关系的效力n“民通意见”37条、38条。第十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n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 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n行为能力的广狭两义。 二、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行为能力的界定依据n“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 (二)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 1完全行为能力n民法通则11条,婚姻法6条。 n劳动成年制。 2限制行为能力n民法通则12条1款,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 3无行为能力n民法通则12条2款: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 4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n民法通则13条,“民通意见”5条。三、行为能

8、力欠缺者的制度保护 (一)概说(二)监护人的顺位n民法通则16条。n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位,民法通则17 条。(三)监护义务n民法通则18条。(四)监护人的指定n民法通则16条3款,17条2款。第十三节 人格的保护一、人格的法律意义(一)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二)作为人的尊严的人格n德国基本法1条1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与保护该尊严是所有国家公权力者的义务 。 ”二、人格权n在各项人格因素上成立的“权利”,被称为“具体 人格权”或“特别人格权”。 n最高法院通过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接纳了 一般人格权理论。三、具体人格权(一)概览 n生命权

9、、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隐私权。 (二)生命权n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nKarneades的木板。 (三)健康权n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器官及其机能为内容的 人格权。 (四)身体权n自然人以其肢体、器官等物质组织的完满为内容 的人格权。三、具体人格权(五)姓名权n姓名权是对其标记符号独占而不可让与之权利 。 n民法通则99条2款。 (六)肖像权n肖像是指自然人体形、容貌等个人基本特征的 再现。n民法通则100条,“民通意见”139条。 (七)名誉权n名誉是特定人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 行、道德状况、才智等方面的公开评价。 (八)隐私权问题四、死者人

10、格问题n“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 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 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 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 骨。” 第十四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一、户籍n户籍与迁徙自由。二、住所n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 或中心场所

11、。 n民法通则15条1句:“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n民法通则15条2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 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n“民通意见”9条:“(1款)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 住医院治疗的除外。(2款)公民由其户籍所在 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失踪宣告制度(一)失踪宣告的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法院判决宣告(二)失踪宣告的效力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三)失踪宣告的撤销第五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第十五节 法人概说

12、一、法人与民法上的“人”n自德国民法典开始,自然人不再是民法上 惟一的“人”,“法人”亦被纳入其中。n法人并无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它是为自然人 的需要而设置的。 二、作为法律构造物的法人(一)法人的概念 1法人的规范定义n民法承认其主体资格的团体。 2法人的功用 (二)法人的构造n民法通则37条。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章程 三、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Verein und Stiftung ) 1划分标准 2构造差异 (1)成立基础; (2)目的意思之形成; (3)设立人地位; (4)设立行为; (5)组织机构; (6)

13、目的事业; (7)解散事由。三、法人的分类(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四)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 团体法人 1. 企业法人n全民所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公司。 2. 机关法人 3. 事业单位法人 4. 社会团体n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 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10 月29日):“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 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 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 四、法人的内部结构(一)意思形成机关 1社员大会 2社员的权利义务 3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二)意思表达机关 1董事会(理事会)n公

14、司法称“董事会”,基金会管理条例 称“理事会”。 2意思表达方式 (三)监督机关n监事(会)。五、法人的变更(一)法人合并n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二)法人分立n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三)法人的形态变更n“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四)法人的目的事业变更第十六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一、法人权利能力的根据n拟制说。n受益人说。n真实的组织体人格说。n人格化目的财产说 。n类推的人格体。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n民法通则36条2款:法人权利能力始于“成 立”。(一)法人的设立原则1特许主义 2任意主义 3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二)法人的设立方式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15、3捐助设立 4募集设立(三)法人的成立标志1登记的创设效力 2登记的宣示效力三、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一)法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标志n民法通则36条2款: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终止与法人清算 1概说n民法通则40条。 n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 2清算人n公司法185条 。 3清算中的法人 n“民通意见”60条2款 ;公司法185条7项 。三、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三)法人终止的原因n民法通则45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 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 )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n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 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四、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一)法人权利能力与法人“人格权”n民法通则99条、101条与102条:法人“名称 权”、“名誉权”与“荣誉权”。n富井正章:“法人有无名誉权,为二说(拟制说 与实在说)不同之根本地也。”(二)法人“限制权利能力”n担保法8条,9条;公司法15条;合 伙企业法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4 条2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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