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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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规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蔡 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系列规范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 算编制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 划设计规范 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二、专业项目处理 三、库底清理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1、一般规定 2、淹没影响区 3、枢纽工程建设区 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5、

2、设计深度要求1、一般规定 5.1.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是指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 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迁建、复 建项目用地的范围的确定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 规定。 5.1.2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 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界定用地性质 ,合理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1.3应根据水库特征水位、水库回水、库岸稳定影响、风 浪和船行波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移民安置方案等设计成 果,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绘制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图。2、水库淹没影响区5.2.1水库淹没影响区,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水库 影响区。5.2.2

3、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 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受淹没的区域。 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按照正常蓄水位高程,以坝轴线为 起始断面,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 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应考虑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设计洪 水回水水面线,分析回水终止末端,综合确定。 冰塞壅水区域,应按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壅水水面线分析确定。 风浪和船行波影响区域,应在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考虑正常蓄水位 以上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分析确定。 水库淹没区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水库洪水回水区域、 、冰塞壅水区域以及风浪和船行

4、波影响区域(含安全超高区域)的外 包范围确定。2、水库淹没影响区 5.2.3 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 重要性和耐淹程度,结合河道洪水特性和水库调节运用方 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分析选 择。 耕地、园地、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一般工矿区淹 没对象应按表 5.2.3所列设计洪水重现期的上限标准选取 ,选取其他标准时,应进行分析论证。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等淹 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GB50201及相关行业技术标 准的规定确定。若GB50201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无规定的 ,可根据服务对象的重要性研究确定其设计洪水标准。2、水库淹没

5、影响区 5.2.4水库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 、本流域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开发情况、本水库运行方式, 按照设计坝前起调水位和入库流量,自坝前断面起,向上 游逐断面计算回水水位,据此形成沿程水面线。设计洪水 回水水面线,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 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 对于较大的或有重要淹没对象的水库支流,也应进行 洪水回水计算。 泥沙淤积影响年限可在1030年之间取值。 对分期蓄水的工程,应根据需要计算分期蓄水的洪水 回水水面线。 5.2.5水库洪水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以设计洪水回水 水面线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差值等于0.3m的计算断面为水 库回水末端断面

6、,按该断面水库洪水回水位水平延伸至与 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W2、水库淹没影响区 5.2.6冰塞壅水水面线,应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 库平均水位和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分 别考虑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水情,计算壅水曲 线。 5.2.7风浪、船行波影响,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 定。 5.2.8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地段安全超高,应 从安全角度考虑,分析库周耕地和居民点淹没影 响程度,根据风浪、船行波影响计算取值,分别 按不低于0.5m、1.0m合理确定安全超高值。W2、水库淹没影响区 5.2.9 水库淹没影响区通过垫高措施恢复原 用途的土地,应作为临时用地处理。W 5.2.10水库影

7、响区按其危害性及影响对象的 重要性划分为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 列为影响处理区的,应对影响对象提出相 应的处理方案;列为影响待观区的,应在 水库运行期进行观测、巡视,并根据其影 响情况进行处理。W2、水库淹没影响区 5.2.11水库影响区应通过地质勘察,结合地面实物影响程 度,分人口、土地和其他影响对象等类别,分类划定影响 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 5.2.12库岸滑坡、坍岸、浸没等影响区域,应按正常蓄水 位和库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考虑水库蓄水过程和 运行的水位变化,分析预测正常蓄水位以上滑坡、坍岸、 浸没的影响界线,进行确定。 5.2.13其它影响区域,包括因水库蓄水致使岩溶发育地区 库

8、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区域;因 减水造成的影响区域;水库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 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周及孤岛上的区域,应按不 同的影响成因,预测影响损失,分析研究确定。W3、枢纽工程建设区 5.3.1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 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作业场、施工企业、 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等区域。 临时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以恢复原用途的 ,列为枢纽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区域。工程建设永 久征收的土地,以及虽属临时使用但不能恢复原 用途的土地划列为枢纽工程建设永久用地区域。 W3、枢纽工程建设区 5.3.2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应根据施工组织 设计选定的施

9、工总布置方案确定。 5.3.3水库淹没影响区与枢纽工程建设区的 重叠部分应计入后者。W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5.4.1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包括居民迁移线、征地线、城市集 镇和专业项目处理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回水、浸没、滑 坡、坍岸、风浪、船行波、枢纽工程用地、枢纽工程施工 等影响程度,以安全、经济,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为 原则分析划定。 5.4.2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 建设区的划分,统一分析确定。 5.4.3在人口迁移线以外的耕地征收范围内人口、房屋也应 纳入处理范围。5、设计深度要求 5.5.1预可行性报告研究阶段,初步计算水库洪水回水,初 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

10、工程建设区,提出初步的建 设征地处理范围。 5.5.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阶段确认的水库正常蓄 水位和回水计算成果、水库影响区预测成果、施工总布置 图和移民安置方案,确定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 5.5.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进行建设征地移民界线永久界桩 布置设计,必要时根据水库洪水复核成果和移民安置实施 方案的变化情况,复核、调整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 围。W二、专业项目处理 1、一般规定 2、处理规划设计 3、组织和程序 4、设计深度1、一般规定 11.1.1 专业项目处理是对受建设征地影响的铁路 、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 电设施及企业、事业单位、文物古迹、矿产

11、资源 、其他项目等进行复建和补偿,其处理规划设计 技术标准和指标,应执行其他国家相关专业项目 规划设计的规范和规程的技术规定。移民安置有 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1、一般规定 11.1.2建设征地影响的专业项目处理一般分为迁建、实物 或货币补偿、防护等三种处理方式。对具备工程防护条件 的项目应尽可能采取工程防护措施。W 11.1.3建设征地影响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应根据其受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是否给予合理补偿。1、一般规定 11.1.4对移民安置需新增设的专业项目,应结合 原有专业项目和移民安置区专

12、业项目现状水平,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合理、满足移民 安置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标准和规模。 W 11.1.5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需要结合地方 发展规划,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 功能的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协商 一致,并明确投资分摊方案。W2、处理规划设计 11.2.1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工程项目,应根据影响程度,按原规模、原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并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条件等,尽可能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给予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补偿项目,应研究提出合理的补偿方案。2、处理规划设计 11.2.2抽水站、水库

13、、闸坝、渠道等水利设施,应根据影响的程度和具体情况,结合移民安置规 划,提出经济合理的改建或补偿处理方案。 11.2.3建设征地影响的文物古迹,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对必须保护的文物古迹, 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影响程度,提出搬 迁、发掘、防护或其他保护措施。2、处理规划设计 11.2.4对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有生产能力的原则, 进行迁建处理;对于不需迁建或难以迁建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 ,给予合理补偿;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建设 的企业,按现状适当补偿。2、处理规划设计 11.2.5移民安置规划需要考虑建设必要的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的

14、供水能力应根据不同的供水对象,选用国 家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综合考虑搬 迁前现状用水量,搬迁新址的用水条件、水源条件, 分析确定设计用水量。新建的灌溉工程设计规模按移 民生产安置规划的灌溉需水量确定;复建或改造的灌 溉工程设计规模按原设计规模考虑。2、处理规划设计 11.2.6对淹没影响的水电站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重要性 、当地的水力资源状况等条件,应优先采取改造、复建的 处理方式进行规划设计。无改造、复建条件的可采取实物 或货币补偿或长期电量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11.2.7 电力工程规划,用电标准应根据现状标准,结合 移民安置规划用电负荷的需求综合确定;电网规划应根据 当前电

15、网布局、负荷分布情况,结合城市集镇、村庄迁建 规划和生产安置规划统筹考虑,恢复原有电网的功能的同 时满足移民安置用电的要求;变电站(所)的容量应根据 其供电区域内用电负荷确定。W 2、处理规划设计 11.2.8库周交通规划,应在移民搬迁安置规 划、生产开发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移民原 有交通条件、库周现有交通设施的标准和 功能统筹规划库周交通网络。 11.2.9外迁移民的交通设施规划,应在安置 地已有交通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根据移民 安置需要进行规划。W2、处理规划设计 11.2.10对具备工程防护条件的受淹对象,应合理确定防护区的范围和防护工程的布置方式,同时 应和搬迁方案进行方案比较,在投资和生

16、产、生 活等条件差异不大时,应优先采用防护方案。W 11.2.11防护对象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工程等级、洪灾类型(河洪、山洪、内涝)参照水电工 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确定。2、处理规划设计 11.2.12 防护工程的等级及洪水标准需要提 高或降低的应加以论证。W 11.2.13采用垫高方式进行处理的防护工程 ,采用相应对象的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 标准。W2、处理规划设计 11.2.14 水库淹没区如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 藏,应查明淹没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 11.2.15 对于迁建或新建的工程项目应开展 勘测设计工作,对于实物或货币补偿项目 应合理分析计算补偿费用。W3、组织和程序 11.3.1 专业项目处理规划设计应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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