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人教版选修6《公众参与》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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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目的 1 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体现以人 为本的原则; 2 更全面地了解环境背景信息,发现潜在环境问题,提高 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3 通过公众参与,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参与的原则 1 知情原则 信息公开应在调查公众意见前开展,以便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提出有效意见 。 2 公开原则 在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中,应保证公众能够及时、全面并真实地了解建设项目 的相关情况。 3 平等原则 努力建立利害相关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不回避矛盾和冲突,平等交流,充分 理解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主观和片面。4 广泛原则 设法使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进来,在重

2、点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影 响公众意见的同时,保证其他公众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5 便利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以及所涉及区域公众的特点,选择公众易于获取的信息 公开方式和便于公众参与的调查方式。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情况介绍 1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上世纪 60 年代末,美国的 国家环境政策法颁布实施,其中第二篇第五节第一条规定,环评中应征求相关 机构、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并明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机关的意见, 应当依照情报自由法的规定对外公开。然而,对于是否征求公众意见却没有 进行明确规定。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环境质量委员会于 1

3、978 年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 段、参与范围、参与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如信息公开的时间一般 为 4590 天,公众可以查阅环评文件,并可提交关于项目的书面评论,开发建 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公众意见做出反应;当有较大争议或公众要求 召开听证会时,应举行听证;公众有权了解做出最后决策的理由,原则上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在公众参与后 30 天内告知决策结果及其依据;公众可以进一步质 疑决策的合理性等。 2 日本 日本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有人对评价大纲有意见,可以在从文 件公布之日起到文件审查结束之日后两周的期间内向业主

4、提交其意见。” 日本也对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评 价大纲的公布、公开复审和意见提交,规定:“为了征求意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 发,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考虑的事项和所要采用的调查、预测和评价方法,根据 总理府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公布范围文件的有关内容,可以在范围文件公布之日后 的一个月内对评价大纲进行公开复审”。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S)草稿的公告、说明会以及意见提交,规定项目业 主应当在向有关政府机构或长官提交相关材料后,公告环评报告书草案和其他有关 材料,并且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公众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审查;在公开审查期间,项 目业主应当在相关地区举行说明会

5、以使公众了解环评草稿,并且至少在举行说明会 一周前公告其时间、地点,如果项目业主因法定事由无法举行说明会,应当尽力使 公众了解环评草稿的内容;凡对环评草稿有意见的人,均可以在从草稿公布之日起 到公开审查结束之日后两周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提交意见。 关于听证会,一般只有当公众提出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时,才启动听证会程序 ,申请人数没有限制,可以是一人。 巴西 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放置在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图书馆和环 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图书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要在收 到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有关消息,其 后45天内,公众可申请召开听证会。在收到听证会申请后, 环评审批机关要在当

6、地广播和报纸上发布关于听证会内容、 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所有环境影响评价均要求开展不同程度的公众参与。 目前,多数情况下采用公众咨询的形式,而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情况比较少。 澳大利亚的环评制度中包括一个筛选过程,即通过初步评价确定是否有必 要开展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没有开展详细环评的工程,当公众提出质疑 时,环境主管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做出解释。对于开展了详细环评的工程,环 境主管部门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在报请部长批示前将环评报告书向公众 公开,并告知公众哪些公众意见被采纳了在新南威尔士,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应该公示至少30天,报告书的副本 可以以不高于25澳

7、元的价格出售。公众意见要报给市政规划部门,后者在21天 内确定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决策时应采纳哪些意见。公众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 ,但市政规划部门的部长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的所有意见都要向公众公 开。所有项目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都要就在审批过程中如何考虑公众意见的 情况写一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 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

8、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 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我局制定 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2006 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 办法侧重于规范环评中公众参与的范围、 程序和组织形式等内容,无法过多涉及公众 参与的具体细节和操作方法。因此,环境保 护部于 2008 年以关于开展 2008 年度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 函200844 号)文向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下达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 则 公众参与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 292 ,本导则编制工作正式启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 动中的

9、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 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 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 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 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

10、批机 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 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 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 和便利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 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

11、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 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其中,前4类人群属于环境影响评价

12、 的公众范围 ,核心人群为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 单位和个人; 项目所在地的人大代 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专家。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 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

13、构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 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 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

14、以 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 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 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5、应当在 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 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 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 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 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 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 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 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

16、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 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 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 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 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 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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