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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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 Control standard and measurement methodsfor communityGB XXXX-XXXX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标准和 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人为活动和社会生活设施 所产生的经营场所噪声、公共活动场所噪 声、服务设施噪声以及邻里噪声。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 GB/T 3222 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2、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 12348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3 术语和定义 3.1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和社会生活设施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 活环境的声音。包括经营场所噪声、公共活动场 所噪声、服务设施噪声和邻里噪声。 3.2经营场所噪声由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 动场所以其它经营性活动和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3.3公共活动场所噪声由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操场等公共场所的人 为活动和与其相关器材所产生的噪声。 3.4服务设施噪声社区内建筑和家庭适用的空调器、冷却塔、通风设备、 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电梯、变压器设备等室内

3、外固定设 备产生的噪声。 3.5邻里噪声由居民室内视听设备、家用电器、娱乐活动、装修活动和 其它人为活动传播到邻里室内的噪声。 3.6噪声敏感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敏感 建筑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 安静的建筑物。其它声环境质量需求较高的建筑物,如宾馆、幼儿园(托 儿所)、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等)、疗养院、公共图 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堂)、寺庙、教堂等,亦应确定 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3.7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 。 3.8等效声级Leq Equiva

4、lent continuous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在规定测量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 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dB。除特别指明 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1)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 3.9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被评价的社会生活噪声源停止时,由周围环境在 测量评价点产生的噪声。 3.10噪声评价数 noise rating number (NR)是一种噪声评价方法,它通过一系列频谱曲线( NR噪声评价曲线)来反映不同声级和频率的噪声 对人造成听力损失、语

5、言干扰或烦恼的程度。曲 线的NR值等于中心频率为1000赫的倍频程声压级 的分贝整数。为了弥补A声级在评价室内低频噪声 污染方面的不足,本标准引入噪声评价数NR。4 控制标准 4.1 经营场所控制标准 4.1.1 有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经营场所,其噪声 不得超过GB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 4.1.2 无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经营场所和有明确 外部区域界限但无法在边界进行测量的经营场所 ,其噪声对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不得超过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所规定的相关标 准限值。 4.1.3 经营场所与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在同一建 筑物或相连接建筑物中时,受

6、影响敏感建筑物室 内噪声不得超过表1标准。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aB类房间b 昼间夜间昼间夜间 040304535 1、2、3、445355040aA类房间是指以休息、睡眠适用为目的,特别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 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 间,包括住宅起居室、学校教室、会议室等。 表1 室内噪声标准单位:dB 4.1.4 对于周围设备结构传声,除满足表1标准外。受影 响敏感建筑物室内噪声还应满足表2关于低频段的限制要 求。 室内噪声标准 值dB(A)倍频程中心频率 Hz 31.5631252505003069

7、.051.339.430.624.3 3572.455.343.835.329.2 4075.859.248.139.934.0 4579.263.252.544.638.9 5082.667.156.849.243.8表2 室内噪声低频段限值单位dB 4.2 公共活动场所控制标准公共活动场所在其活动期间,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的噪声 不得超过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所规定的 相关标准限值。 4.3 服务设施控制标准 4.3.1 有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服务设施,其噪声不得超过 GB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所规定的 相关标准限值。 4.3.2 无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服务设施和

8、有明确外部区域 界限但无法在边界进行测量的服务设施,受影响的敏感建 筑不得超过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所规定 的相关标准限制。 4.3.3 服务设施在同一建筑或相连建筑中有受影响的敏感 建筑,其受影响敏感建筑物室内噪声不得超过4.1.3和 4.1.4的规定。 4.4 测量时应对背景噪声进行修正,测量产生影响的噪声 源在评价点排放的噪声频谱。如果室内噪声有明显低频和 纯音成分需要进一步判定和控制,可参考附录A、附录B。5 测量条件与测量方法 5.1 测量条件 5.1.1 测量仪器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 符合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和 GB/

9、T1781积分平均声级计对型仪器的要求。测量前 后应使用声校准器进行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大于 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 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 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倍频谱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位置对于敏感建筑物的室外测点,应距离受影响的敏感建筑外 墙或窗1m,传声器离地面高度不少于1.2m。室内测点位于受影响敏感建筑室内中央,距离墙面或其他 反射面至少1m,距地面1.2m,距外窗1.5m以上。对于固定 设备结构传声,应在关窗状态下进行测量。 5.1.3 测量时间和读数方法测量分为

10、昼、夜两个时段进行,时段划分由当地政府有关 部门决定。测量评价为等效声级。对于稳态噪声,测量1min等效声级。对于非稳态噪声,测 量典型受影响时段的20min等效声级。 5.1.4 背景噪声背景噪声应比所测量噪声低10分贝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 值相差小于10分贝,应对测量结果按表3进行修正。若测 量值与背景噪声相差小于3分贝,测量无效。表3 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dB 差值345610修正值-3-2-1 5.2 测量方法 5.2.1 经营场所噪声测量方法 5.2.1.1 有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经营场所,其噪声测点应 按本标准5.1.2条要求,其具体测量方法应符合GB12348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

11、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5.2.1.2 无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经营场所和有明确外部区 域界限但无法在边界进行测量的经营场所,在距离受影响 的噪声敏感建筑外墙或窗户外面1m处测量,高度距地面 1.2m以上。 5.2.1.3 当经营场所在同一建筑或相连建筑中有受影响的 敏感建筑时,噪声测点应按本标准5.1.2条要求选取在受 影响的敏感建筑物室内。 5.2.2 公共活动场所噪声测量方法公共场所的人为活动和及其相关器材所产生的噪声的测量 评价点应按本标准5.1.2条要求,选在距离受影响的噪声 敏感建筑物外墙或窗户外面1m处测量,高度距地面1.2m以 上。 5.2.3 服务设施噪声测量方法 5.2.3.1 有

12、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建筑,其噪声测点应按本 标准5.1.2条要求,选在边界处,其具体测量方法应符合 GB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5.2.3.2 无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经营场所和有明确外部区 域界限但无法在边界进行测量的经营场所,在距离受影响 的噪声敏感建筑外墙或窗户外面1m处测量,高度距地面 1.2m以上。 5.2.3.3 服务设施在同一建筑内或相连建筑中有受影响的 敏感建筑时,噪声测点应按本标准5.1.2条要求选取在受 影响的敏感建筑物室内。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和邻里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经营场 所

13、噪声和服务设施噪声由环保部门管理。 6.2 社会生活噪声的监测由环保部门负责。 6.3 非工业企业的有关单位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应 按本标准4.1条执行。 6.4 当若干达标社会生活噪声源共同影响敏感建筑物,使 其室内噪声超标时,相应管理部分应督促各相关单位对声 源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措施,以保证敏感建筑物室内达标 。 6.5 对装修活动产生的邻里噪声,应采取限制作业时间及 其它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装修活动应经过产权 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应公示告知邻里。6.6 在居住区应合理规划经营场所,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改 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的文化娱乐、体育建身、饮食服务、维 修加工等

14、经营场所。对已在居民楼、居住区内建设的经营场所 噪声源,相应管理部门对其限期整改达标或搬迁。 6.7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采用其他 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6.8 新建住宅建筑物时,产生噪声的设备应与主体建筑物实行 隔离,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内。必须设置或已设置在敏感建筑物 内的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电梯等公用设备,其设计者、 建设者有责任采取下列有效措施,保证居民室内噪声达到相应 标准。 6.8.1 合理规划设备和设备间位置,使设备与受影响对象保持 距离,避免噪声污染。 6.8.2 安装在敏感建筑物内的设备应符合国家产品噪声标准, 鼓励选用低噪声的设备。 6.8.3 安装在敏感建筑物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振和噪声控 制措施。 6.9 本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的其它偶发性社会生活噪声,各地可 以制定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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