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培训(演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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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洗钱培训 合规部龚波2012.7.12背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 随着走私、贩毒、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偷税逃税、贪污贿赂、金融诈 骗等犯罪活动的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国内外日益猖獗,并与上述犯 罪活动密切交织在一起,不仅破坏社会信用基础,严重威胁金融安全 、经济安全,而且引发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各国纷 纷通过立法规范和协调反洗钱工作,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 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了支 付机构的从业规范和反洗

2、钱义务,但是,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广东 省(不含深圳)辖内的支付机构调研情况看,由于开展反洗钱工作时 间较短,对法规的掌握程度和业务环节存在的洗钱风险点认识不足, 反洗钱的工作水平有待提高;从全国和广东省近年来破获的相关案件 和有关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支付业务中蕴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3反洗钱概述反洗钱概述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其他其他内容4反洗钱概述(一)洗钱罪的定义(二)洗钱的特点(三)洗钱的过程(四)已发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五)反洗钱架构及制度(六)支付机构反洗钱的三道防线5一、反洗钱概述(一)洗钱罪的定义 刑法

3、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7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 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要点 (1)“明知”=“知道”+“应该知道”,证明责任在控方 (2)“钱”=“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6一、反洗钱概述7种犯罪指: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犯罪、走私犯 罪、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犯罪7 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 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 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规定

4、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一、反洗钱概述8一、反洗钱概述各种方式指: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9一、反洗钱概述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0一、反洗钱概述如果上游犯罪不属于“7种犯罪”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 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5、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窝赃销赃 罪11一、反洗钱概述(二)洗钱的特点 洗钱是上游犯罪活动的延伸 洗钱的对象是特定性质的资金和财产 洗钱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洗钱的目的不一定都是为了获利12一、反洗钱概述(三)洗钱的过程(三部曲)放置阶段将犯罪所得投入清洗系统。 离析阶段是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 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在不同的国家间进行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国内通过不同的金 融工具逐步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使得犯罪收益与合 法资金难以分辨。 归并阶段

6、将离析出的资金与合法的收入混同,在这个阶段, 已经成功洗过的、无法追查的资金以不引人注目的方式重新进入 经济体系中。这一过程伴随着跨国界的、披着合法交易外衣的消 费、投资和贷款行为。13(四)已发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2年3月5日起实施 )一、反洗钱概述一、反洗钱概述(五)反洗钱架构及制度 1、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

7、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裁室成员组成; (2)合规部 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面设反洗钱小组,反洗钱小组由合 规专员和情报专员组成; (3)其他各部门 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由各部门的反洗钱信息员与合规部进 行日常的工作接口一、反洗钱概述2、制度 (1)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2)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4)反洗钱培训及宣传管理办法 (5)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6)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16一、反洗钱概述(六)反洗钱的三道防线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7一、反洗钱概述防线一、客户身份识

8、别制度判断客户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及其资金流动是否与客户的身份相符 ,与客户的业务性质相符客户的资金来源或用途是否存在可疑 基础防线18一、反洗钱概述防线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记录和证明 再现客户办理业务时的情景 作为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证据 为侦查和审判洗钱犯罪活动提供证据 重要防线19一、反洗钱概述防线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任意获取支付机构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需要支付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支付机构报送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分析, 发现洗钱线索核心防线20客户身份识别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整体要求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

9、点三、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整体要求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条支付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 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应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 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2二、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点(一)实名制1、预付卡业务中须采用实名制的情形: (1)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 万元 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时; (2)预付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不记名 预付卡充值业务时;

10、(3)预付卡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4)预付卡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23二、客户身份识别2、实名制的要求购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 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充值时,应当识别办理人员的身份,登记办理人员身份基本信息,核 对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 者影印件。 赎回时,应当识别赎回人的身份,登记赎回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赎 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 发展商户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 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

11、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 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4二、客户身份识别3、在采用实名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用词: “核对”与“核实” 核对:形式审核支付机构 核实:实质审核公安、工商管理部门 “购卡人”“办理人员”“赎回人”角色不尽相同(2)关于代理人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 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二、客户身份识别4、关于身份基本信息的解释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 住址

12、、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 织机构代码(仅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 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 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 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特约商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 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 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

13、有效期限。 目前我们公司的系统对于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的过期有自动提醒 功能。 要求: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将过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在 失效前60天通知客户及时更新。二、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识别5、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境内的16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 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为护照; 政府有权机

14、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 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客户身份识别29二、客户身份识别(二)委托识别1、支付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通过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证明受托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客 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受托方为本支付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

15、律制度、技术等方面 的障碍; (3)本支付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受托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 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 影印件。2、受托方未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支付机构 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责任。30二、客户身份识别(三)重新识别1、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的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 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或恐怖融

16、资分子的姓名 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公司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 相互矛盾的; (6)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31二、客户身份识别2、重新识别客户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32二、客户身份识别三、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一)总要求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特点和交易特征,综合考虑地域、 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 分标准,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等级标准应报总部所在地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首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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