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再创新(魏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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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再创新在“2008 年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的发言魏耀荣 国家法官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2008-2-4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物权法,其重要成果之一是,它进一步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加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从而为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更有力法律保障。这是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重大再创新。其所以称之为再创新,是因为物权法的这一创新是在 200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奠定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实现的。这一重大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有财产保护范围扩大物权法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分别做出以

2、下的突破性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法律保护;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这表明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从保护储蓄到保护投资、从保护劳动收入到保护财产性收入以及从保护生活资料到保护生产性资料的重大变革。第二,私有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物权法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第一次明确的宣示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第一次赋予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平等地位。这一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于三个层次的概括性规定,并贯穿于各编各章的相关条款之中。其一,总则编的基

3、本制度一章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其二,所有权编的一般规定一章又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第三十九条)这是对私人所有权同样赋予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正是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在过去,以私有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例如,公民个人的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储蓄,但不能够用于投资以获取收益。有个时期,个人以自己的运输工具和资金从事长途贩运,也是被禁止的。其三,作为所有权编分则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章进一步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

4、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六条)这一规定对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财产相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对后者添加了适用于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私分、截留”的规定。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难点和难题。正是由于我国的改革逐步的取得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进展,实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才使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这个难题逐步获得突破,实现重大创新。这一改革几乎经历了三十年的路程,不妨在此做一简要回顾。我们看到,我国的 1982 年宪法第 13 条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

5、所有权” 。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中抄家、打砸抢盛行、私人财产被任意侵2犯等混乱局面以后,由宪法做出保护私人财产的规定,确有其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这里所称保护的私人财产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财产权。所称的合法收入是指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不受保护。公民只能凭劳动谋生,靠劳动致富。所称合法的财产是指生活资料,公民个人只能拥有参加集体劳动所必须的生产工具,不能拥有足以导致占有他人劳动的生产资料,也不能用财产投资。例如,农民的宅基地,在解放初期是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在实行合作化和公社化的初期也是没有收为集体所有。但是在1962 年制定人民公社条例时,有的理论家提出宅基地仍具有生产资料

6、的属性,终于又作为生产资料而收归集体所有。我们知道,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动分配制度,加上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建立和发展而不能偏离的经典理论,我们曾经遵循这个基本理论走过了几十年的路程。因此,如何消除对私人财产权的非必要和过渡的限制,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就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十分敏感和备受质疑的难题之一。正是由于坚持改革开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对我国国情进行重新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就社会主义制度三大基本特征的经典理论作了适度放宽和适度缓和的解释和调整。因此,1999 年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做出了以下新的规定:“

7、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是一项十分重要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和创新,体现单一公有制和单一分配制向多元化、多样化的转变和发展。也就是在这一重大的基本理论创新和基本制度创新的基础上,2004 年宪法修正案在第十三条就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做出一项重大修改,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虽仍未对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做出界定,其实施仍有赖于单行法律做出具体规定,但已经在实质上缓解和消除了 1992 年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范围和客体的限制,为物权立法就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改革、调整和再建提供恶劣依据,导致物权法就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做出的重大再创新。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既有利于调动和发挥亿万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创新精神,勇于创造财富,积累资金,达到民富国强,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的成功实现。出处:作者授权本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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