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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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内容摘要】 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是对离婚案件成功进行的基本步骤, 故本文从离婚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离婚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分类、离婚案件 证据收集的时机、离婚案件实质证据的收集四个方面阐述题目。 【关键词】 离婚案件 证据 合法 收集离婚案件如今在社会中已普遍存在,此类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共 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过错方的赔偿责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当事 人如诉讼到法院,应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 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2、则,如果当事 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出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或者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工 作尤为重要,只有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诉讼中才能处于主动位置。然 而,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和如何收集证据,成为离婚诉讼案件的难点,也 是众多当事人热心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此,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 践经验,对离婚案件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总结出以下几点浅见: 一、离婚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一、离婚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在离婚案件的进行中,首先要根据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要求明确证据的种类,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的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根据相应

3、法律法规需要如下 证据: 1、 原被告的身份证件; 2、 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 3、 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如: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明); 4、 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 5、 家庭财产清单及财产、债权、债务、保险的证明材料; 6、 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7、 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8、 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9、 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10、 根据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二、 离婚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分类离婚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

4、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 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 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 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 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 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 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

5、盘、电影 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 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 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 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 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 须另行举出反证。 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得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 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

6、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 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 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 “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 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 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

7、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 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 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 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 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 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 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 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 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 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

8、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 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 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 谓的“传闻证据” 。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 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 院递交书面陈述。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 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 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 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 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 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 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是法院 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此类证据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 在整个的离婚案件中要注意把握一个证据的调查和使用,有了证据才能更 好的把握主动。 三、离婚案件证据收集的时机三、离婚案件

10、证据收集的时机 1、应当在案件起诉前收集充足的证据 这里强调在起诉前收集证据是出于下面两个原因考虑: (1)起诉之后一般来不及收集全所需证据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必须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 证。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意味着,一旦当 事人不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从现有的案 例来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想要在起诉之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所 有的取证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往往只有几天, 长的也只有十几天,当事人根本来不及收集所

11、有的证据。 (2)有些证据在起诉之后很难取到 关于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事实的证据,在起诉之前,当事人还有可能取到, 但是,当事人一旦起诉,对方就会谨慎从事,不会让人抓到把柄。因此,在起 诉之后要想取得这类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离婚案件实质证据的收集四、离婚案件实质证据的收集 1、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 离婚案件要诉讼到法院,就必须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如非夫妻,何来离 婚之说,又岂会出现分割共同财产等问题?因此,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是诉讼 中必不可少的。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最主要的就是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毁 灭或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原告方无法取得结婚证时,想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凭 本人身份证到原结婚

12、登记部门去调取原结婚存底并复印,由原结婚登记部门在 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者由原结婚登记部门出具一份“夫妻关系证明” 。这样的 证据也可以有效证明夫妻关系。具体如下: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 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 证明。2、证明管辖法院的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同时最高

13、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 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 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 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证据、与他人同居证据;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 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 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

14、违法,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 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一般情况下,一方向法 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没有感情破裂的理由和证据,法院从维护婚姻的稳定, 维护社会的稳定出发,可能会判不准离婚。但根据 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 具有以下情况,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 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也就是说,当

15、事人如果能够对以上几个具体方面的行为提供出证据的话, 是完全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的。所以,感情破裂的证据就成为离婚案件中最重 要的证据,也是当事人最难取得的一项证据。 如果当事人发现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话,当事人可以报警,叫警察到对方 同居的住处“捉奸” ,可以拍下一些“捉奸”照片;把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短信 息保留好,然后到公证处公证,也可以作为证据。收集一些对方与第三者的书 面信件等或通过合法手段拍摄一些对方与第三者比较亲密的照片或录象等等。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行为,当这些行为出现时,当事人要及时报 警,通过执法警察来保护自己,同时也为以后诉讼保留了证据。如果受伤的话, 还可以及时到

16、医院治疗,医院治疗的病历、处方等都是最好的证据。当然也可 以拍下一些照片,或要求目击证人出庭作证等。至于赌博、吸毒等行为也可以 从公安部门调取处罚依据或对方的书面保证等。要尽量收集更多的证据,使这 些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这样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具体如下: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 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 明等证据。4、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证据。 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 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 所有的财产。在具体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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