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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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件局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文“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以及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局提出提案并经独立董事审核同意,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1)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4)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5) 中国证监

3、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1)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会

4、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局; (5)董事局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 审计委

5、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局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局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局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局

6、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局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局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局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 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 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

7、业质量进行评价, 并向董事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局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纪录等。 第十八条 董事局审议

8、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局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局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9、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局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通过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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