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政治制度高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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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课 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Oh,晨色里你能看到吗?我们为了什么而欢呼 , 在这黎明的最后一丝曙光消失之前。 激战中,谁的条纹与闪亮的星星, 流动的如此壮丽,在我们守护的堡垒上面。 炮弹耀出红光,炸弹在空气中爆裂 彻夜彰显着,我们的旗帜还在这边。 OH,星条旗仍旧飘扬吗? 在这自由的土地与勇士的家园。 导言中国和美国,一个是世界上最大的 发展中国家,一个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 国家;一个是有着五千年历史的东方文 明古国,一个是立国只有两百多年的西 方现代文明国家,表现在其先进的政治 制度上:建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实践 了三权分立的理念。“五月花”号 (Mayflower) 一、联邦宪法的制定(17

2、87年宪法)1、背景(1)美国的诞生(2)州际联盟(邦联)由邦联条例确立其地位 ,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13个州 组成的带有协商性质的松散的国 家联盟。独立宣言发表时的美国国 旗。主体由13道红、白相间的宽 条组成,代表发动独立战争并取 得胜利的13个州。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国会是 最高权力机关,只拥有处理外交和州际事务 的权力,没有常设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松散的州际联盟无法满足美国 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必需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 。阅读P56麦 迪逊的话2、1787年宪法的制定 (1)概况:1787.9 费城制宪会议(2)基本原则中央集权(联邦制) 三权分立(分权与制衡 )民主原则

3、(民选)(3)历史意义美国成为一个新型的总统制共和国。中央和 地方恰当分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和总统、议员的 选举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是美国成为当今 世界头号强国的一个重要原因。 (4)发展:1789年制定出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二、维护联邦制的斗争1、州权主义2、维护联邦制的斗争美国内战(战争)宪法14条修正案(法律)三、两党制(驴象之争)1、两党制的形成及其特点(1)19世纪上半叶开始实行“政党分赃制 ”(1)形成:两党制成为美国分权制 衡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特点:政治选举非常频繁,受两党 操纵,是两党激烈争夺的市场2、两党制的发展与完善(2)改革文官制度拓展研究1、依据教材57页示

4、意图并查找有 关资料,全面阐述美国宪法中的分权 与制衡原则2、比较英、美两政体的异同乔治华盛顿第 任姓 名任职时间党派1乔治华盛顿17891797无党派2约翰亚当斯17971801联邦党3托马斯杰斐逊18011809民主党4詹姆士麦迪逊18091817民主党5詹姆士梦露18171825 民主党6约翰昆西亚当 斯18251829民主党7安德鲁杰克逊18291837民主党8马丁范布伦18371841民主党9威廉亨利哈里 森1841辉格党10约翰泰勒18411845辉格党11詹姆士K波尔克18451849民主党 12扎卡里泰勒18491850辉格党 13米德菲尔莫尔18501853辉格党 14富兰克

5、林皮尔斯18531857民主党 15姆士布坎南18571861民主党 16亚伯拉罕林肯18611865共和党 17安德鲁约翰逊18651869民主党 18尤利西斯 S. 格兰特18691877共和党 19拉瑟福德B.海斯18771881共和党 20詹姆士加菲尔德18811881共和党21切斯特A.亚瑟18811885共和党22格罗弗克利夫兰18851889民主党23本杰明哈里森18891893共和党24格罗弗克利夫兰18931897民主党25威廉麦金利18971901共和党26西奥多罗斯福19011909共和党27威廉霍华德塔夫 脱19091913共和党28伍德罗威尔逊19131921民主党2

6、9沃伦G.哈丁19211923共和党30卡尔文柯立芝19231929共和党31赫伯特C.胡佛19291933共和党32富兰克林D.罗斯福19331945民主党33哈里S.杜鲁门19451953民主党34德怀特D.艾森豪威 尔19531961共和党35约翰肯尼迪19611963民主党36林登B.约翰逊19631969民主党37理查德M.尼克松19691974共和党38杰拉尔德R.福特19741977共和党39吉米卡特 19771981民主党40罗纳德里根 19811989共和党41乔治赫伯特沃克 布什19891993共和党42威廉杰斐逊克林 顿19932000民主党43乔治沃克布什2001共和党

7、民主党 的mocratic Party共和党 Republic Party美国宪法制定总统.内阁行政国会(参议院. 众议院)立 法最高法院、 其他联邦法院司 法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总统所否决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宪法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 必须经参议院确认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法令违宪总统任命联邦法官三权分立 制约平衡“为联邦统一而战”1776年7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为了代表这个新 生国家团结和独立的精神,1777年7月14日,国会通过一 项决议,制定了美国国旗。由于当时参加合众国的只有十 个州;因此,国旗由十三条红白相间的横条和十三颗衬以 蓝底的白色星星组成

8、。同时决议还解释了国旗上白、红、 蓝三色的意义:白色代表廉洁公正;红公代表勇敢无畏; 蓝色代表警惕、坚韧和正义。 1878年使用的美国国旗 美国自独立后,因为各州陆续加入联邦,1818 年4月4日,国会又通过一项议案:“每当合众国接受 一个州,一颗新星将于下一年的7月4日添入国旗”。1960年后的美国国旗 1960年后的美国国旗是星条旗(the Star-SpangledBanner) ,旗面左上角为蓝色星区,区内共有9排50颗白色五角星,以一 排6颗、一排5颗交错。星区以外是13道红白相间的条纹。50颗星 代表美国50个州,13道条纹代表最初北美13块殖民地。据华盛顿 说:红色条纹象征英国,

9、白色条纹象征脱离它而获得自由。更普 遍的说法认为,红色象征勇气,白色象征自由,蓝色则象征忠诚 和正义。 国徽上的图案均有其象征 意义。白头海雕是美国的国鸟 ,它是力量、勇气、自由和不 朽的象征。盾面上半部为蓝色 横长方形,下半部为红、白相 间的竖条,其寓意同国旗。鹰 之上的顶冠象征在世界的主权 国家中又诞生一个新的独立国 家美利坚合众国;顶冠内 有13颗白色五角星,代表美国 最初的13个州。鹰的两爪分别 抓着橄榄枝和箭,象征和平和 武力。鹰嘴叼着的黄色绶带上 用拉丁文写着“合众为一”,意 为美利坚合众国由很多州组成 ,是一个完整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 1781年的邦联条例未能使

10、美国成为真正统一的国家,不利于国内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也不利于外交 活动和对外贸易。于是在1787年制定了新的宪法。美国国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 谋今后国民永久乐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第一条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第二项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7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 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

11、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35非公民。 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之。参议员任期6年。参议员各有一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二年之终,第二组参议员于第四 年之终,第三组参议员于第六年之终各改选之,俾参议员总数 13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 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缘由遇有参议员缺额时,该州行政官长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以补该项缺额前, 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9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除该院全体参

12、议员可否数相等时,无表决权。第七项 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赞同,关于此项法案之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凡通过于众议院及参议员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 署之,否则退还之,但退还时应附异议书,发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书详载于该院议事 录,然后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议员 23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即应将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 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议员2 3人数之认可,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前项情形时,两院之表 决应以赞成与反对之票数定之,投票赞成或反对该项法案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如法案

13、于呈 递大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大总统退还,即视为经大总统签署,该项法案定为法律。惟国会因休 会使该项法案不获退还时,不在此限,遇有此项情形时,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惟关于休会之问题者除外),应呈递于合众国大总 统。该项命令或决议或表决于发生效力前,应经大总统批准,如大总统不批准,应依照所定关于法案之规则 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 2 3多数再通过之。第八项 国会有下列各权:1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 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2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3规定合众

14、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之间之通商;4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法规及破产法;5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6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用货币之罚则;7设立邮政局并开辟邮政道路;8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著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期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与实用技 艺之进步;9设定隶属于最高法院之低级法院;10明定及惩罚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与重罪暨违犯国际会法之罪;11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并制定关于陆海捕获之法规;12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之款项,其支拨期不得过两年;13设备海军并供给军需;14制定关于统辖陆海军之法规; 15规定召集民团,以执行合众国之法

15、律,镇压内乱,并抵御外侮;16规定民团之组织,武装与训练,并指挥召集服务合众国兵役之民团,推任命军官及依照 国会所定军律训练民团之权,由各州保留之;17对于由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承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得过十平 万英里),行使任何事项之独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取财之地方,用以建筑要塞、军库、 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之建筑物者,亦行使同样权力;18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与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 时所需之法律。 第二条第一项 行政权同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 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各州应依照

16、各该州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派于国会之 参议员与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下受俸或任职之人,不得被 派为选举人。选举人应集合于各人本州投票选举二人获得选举票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大总统凡于选 出大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副总统。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国民或在实行本宪法时即为合众国之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大总统 。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大总统。如遇大总统因免职、亡故、辞职或不能执行大总统之职权而去位,大总统职务应由副总统执 行。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关于大总统与副总统二人之免职、亡故、辞职或无能力任职时,宣布应代 行大总统职权之官员。该官员即为代理大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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