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__理__词(许金福等诉丁智林文中财保怀宁支公司平潭支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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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代 理理 词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的规定,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接受今天庭审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与钱俊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一、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别是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及平潭支公司均应在林文及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怀宁支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而众原告的亲人严金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时间为 2005 年 12

2、 月 7 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生效后,应当适用新的规定。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 本案中林文及平安客运怀宁支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为强制责任保险,该保险分别在安徽省及福建省投保,而这两个省份都是过去推行过强制保险的省份,且自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机动车都必须投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机动车不得年检、过户,为此,新法施行以后各省公安部门都曾明确下文予以了确认。4 新法施行后,作为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4 年下发了200439

3、号文,该文规定:5 月 1 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中财保怀宁支公司及平潭支公司与本起交通事故肇事方所签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具有强制保险功能,均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在各自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仅有事实依据,而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二、本起交通事故,依据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5274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文及平安客运怀宁支公司驾驶员丁智均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太湖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所取材料证实,其事实为丁智违规在高速公路上停车而林文又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避

4、让措施及当事人严金莲违规穿越高速公路护栏共同造成的结果。1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该起事故对于平安客运怀宁支公司而言,其违规行为虽未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但是其违规行为却是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前提与基础,如果该公司驾驶员严格按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规定,如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 14 条:高速公路客运实行站到站的直达运输,途中不得上下旅客。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 25 条: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以及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学习和实习驾驶员不得驾车进入高速公路。将乘客带至安全地带,实行站至站的运输方式,则该起事故不可能发生。因此,受害人严金莲死亡,平安客运公

5、司违规行为是其虽不是必然但又是不可或缺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虽然不是双方直接结合,但是是两个行为的间接结合造成,因此平安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严金莲已不是平安客运公司车上人,而是车下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及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0102 号文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二条二 2。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

6、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的解释,且按照通常的理解,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均应为保险合同外的第三人,因此严金莲应为第三人,应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2 本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受害人严金莲虽有违规行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首先其是行人,生命健康权应予以优先保护,其在被撞死过程中也无任何故意行为;平安客运怀宁支公司违规停车,林文驾驶车辆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故也不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特别规定。3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实行的是机动车

7、与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人权大于于路权的全新理念。该条也与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相一致,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肇事方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在各自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三、关于受害人严金莲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结合本案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严金莲居住于武汉市区二年的暂住证 、武汉市新沟桥派出所证明、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证明、武汉市新沟桥工商所证明、武汉市车站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书可以证实严金莲居住武汉

8、市区多年以上,不仅有固定的住所且有稳定的收入足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计算其死亡赔偿完全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标准进行计算。结合2004 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开的数据,其计算一年的标准应为 8023 元。四、受害人亲属提出 15000 元精神损失费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因严金莲死亡后导致原告许金福失去了妻子曾入住医院治疗,至今精神状态仍未恢复,其它三位原告面对的将是终生失去了自已的母亲,且其中两人均为在校就读的学生,还是未成年人,更甚至受害人及丈夫许金福当天从武汉市回家原本是因受害人之母死亡而奔丧的,但不料又使受害人自已丧失了性命,而其它人面对的是一连失去两位亲人的后果。因此众原告的精神痛苦是极其巨大的。要求两肇事方承担 15000 元精神损失费也是合符情理的范围之内。综上所述,敬请一审法院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委托代理人: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阳盛艳 钱俊200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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