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民安國小96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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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實施計畫一、依據: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四)教育部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二、目標:二、目標:(一)教導正確的性知識,培養正確的態度與價值觀,尊重他人和自己,經營和諧之人際關係。(二)培養正確的自我保護、緊急應變能力。(三)經營性別平等、安全的教育環境,達到兩性教育參與機會均等 、 零傷害的目標。(四)增進教師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之輔導知能,有效協助學生面對問題與解決問題。三、實施時間:三、實施時間:100100 年年 9 9 月至月至 101101 年年 7 7 月。

2、月。四、實施對象:本校全體親師生。四、實施對象:本校全體親師生。五、工作執掌:五、工作執掌:負責單位工 作 執 掌校 長1、督導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各項工作。 2、參與處理申訴案件。教務處1、每學期每一學生至少接受四小時以上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2、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3、規劃及研發性別平等暨性侵害防治教育融入各領域教學活動。學務處訓育組1、張貼校園死角地圖,規劃安全動線。 2、辦理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活動。 3、偶發事件通報。 4、送醫治療、蒐證。 5、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受理申訴及處理。 6、其他相關事宜。輔導組1、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2、承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事宜。 3、

3、協助並輔導遭受性侵害之學生。 4、配合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佈置輔導專欄以辦理相關專題宣導 5、擬定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6、參與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 7、其他相關事宜。總務處1、廁所緊急求救系統定期維修。 2、運用校園安全監控系統,防治性侵害事件的發生,維護全校師生的安全。 3、校園安全設施、照明設備檢視及維護。 4、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5、其他相關事宜。教師1、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2、加強學生拒絕性侵害自我保護之知能 3、配合辦理各項性別平等教學活動。 3、性侵害通報及參與、協助實施學生輔導。 4、其他相關事宜。六、六、 實施項目:實施項目:活 動 內 容活 動 說 明執行時間主

4、辦人員成立委員會1.綜理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2.訂定性平委員會設置要點於校務會議討論 通過並實施 3.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100.9校長 學務處擬定實施計畫1. 研擬完整及持續性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2. 訂定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100.8 100.9學務處課程規劃設計性別教育及性侵害防治相關課程教學活動100.9101.6教務處、任課教 師教學資源支援1. 整理及購置教學資源,提供教學運用。 2. 設計或蒐集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主題 學習單供教學參考使用。 3. 與社會機構密切配合,建立完善支援管道供 家長和教師諮詢及立即通報。 4. 圖書館新書購置以性別平等教育參考書目為

5、方向。100.9101.6學務處 教務處通報機制1. 宣導性侵害通報機制 2. 建立通報受理窗口100.9101.6學務處研習活動1. 利用教師進修時間辦理相關議題之研習。 2. 舉辦相關議題之親職教育講座。100.11學務處教育宣導1. 配合學校行事,品德教育 1 月份主題尊 重 ,辦理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 2. 五年級生理衛生教育活動。 3. 每週二晨間共讀日活動,配合相關主 題之書目、文章或故事進行。 4. 故事媽媽每週二中午說故事時間,配合 1 月份性別平等主題進行活動。101.1101.4 100.10100.10學務處 教務處宣導專欄佈置 1. 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宣導,佈置輔導

6、專欄。101.1學務處檢討召開會議檢討實施現況100.9101.6各處七、成立七、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一)成立依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組成。(二)組織成員: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國小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國小 100100 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職務職務姓名姓名備註備註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曾長麗校長執行秘書執行秘書邱俊傑學務主任委員委員劉世和教務主任委員委員李鳳嬌總務主任委員委員林麗雪人事主任委員委員王仲萱輔導組長委員委員黃心瑜訓育組長委員委員李淑卿教學組長委員委員廖詩瑜教師代表委員委員黃劭芸教師代表委員委員蔡維芳特教教師委員委員黃如玉

7、家長會長委員委員劉正瑾校護委員委員林姿秀自治市長1212 位女性委員,位女性委員,2 2 位男性委員,共計位男性委員,共計 1414 位委員。位委員。 (按教育部頒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之規定,女性成員不得低於半數。 )(三)委員會任務: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5、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6、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7、推動社區有關性

8、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八、教育部頒八、教育部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詳附件一:詳附件一九、本計畫經由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九、本計畫經由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條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條文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 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

9、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 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第三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

10、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第四條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第五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11、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第八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九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

12、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名詞定義如下:一、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三、 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第十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第十一條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

13、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十二條 第十條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 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十三條

14、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第十四條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第十五條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15、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第十六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各該主管機關通報;學校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

16、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第十八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第十九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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