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前辅导—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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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o本章基本内容:n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n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n委托买卖n竞价与成交n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n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n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o掌握:n掌握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n掌握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n掌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主要内容;n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n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n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n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n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o熟悉n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

2、特点;n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n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人和证券经纪商的概念、权利和义务;n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n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n熟悉竞价的结果。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n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n熟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和要求;n熟悉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n熟悉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内容;n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n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n熟悉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n熟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与特点本节主要知识要点:o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o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n业务对象的广泛性;n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n客户指令的权威性;n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与特点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o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不赚差价,只收佣金) P26o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对象) P26o证券经纪商P26o证券经纪商(证券公司)的作用: P27n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n提供信息服务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与特点o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n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P27n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P27n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P28n客户资料保密性 P28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本节主要知识要点:o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o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o委托人和证券商的权利与义务

4、.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P28o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 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P29o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P29o开立资金帐户(客户证券资金台帐)与建立第三方 存管关系 P31n开立资金帐户须实名实名;客户本人临柜办理本人临柜办理;自行设 置密码.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P31o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 立户管理.(出纳功能由券商转到了银行) 与以往的结算模式相比,体现5大根本性变化: P32o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

5、何机构;o指定的存管银行必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帐户,用以记录客户资 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o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明确具 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o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o指定的存管银行必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 金的余额和变动情况.n第三方存管是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 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全新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o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o建立经纪关系-确立代理关系;办理具体委托( 下单) -形成实质的委托关系:n客户:委托人/授权人;n证券

6、经纪商: 受托人/代理人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o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o委托人的权利:P33n选择经纪商的权利;n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n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n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n寻求司法保护权;n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o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o委托人的义务: P33-34n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和委托代理协议,了解风险, 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并遵守约定;n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 的审核;n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n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n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n接

7、受交易结果;n履行交割清算业务.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o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o经纪商的权利:P34n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n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佣金)n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 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 或赔偿的权利.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o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o经纪商的义务:P34-36n客户开户时,讲解业务规则,书面揭示风险;n按规定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n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同时也是反洗钱的要求)n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n为客户保密;n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n不接受全权委托.第三节

8、委托买卖本节主要知识要点:o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o委托受理;o委托执行;o委托撤消.第三节 委托买卖o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 P37-P44 委托指令: 基本要素包括:证券帐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 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 委托形式: 包括: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 上委托,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第三节 委托买卖o关于委托数量(买卖申报数量)交易内容上交所深交所买买入股票、 基金、权证权证100股(份)或其整数倍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卖出股票、 基金、权证权证余额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应一次 性申报卖报卖 出余额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应一

9、次性申报卖报卖 出买买入债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10张张或其整数倍卖卖出债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余额额不足10张张部分,应应当一次性 申报卖报卖 出债债券质质押式 回购购交易100手或其整数倍10张张或其整数倍债债券买买断式 回购购交易1000手或其整数倍 第三节 委托买卖o关于委托数量(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交易内容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基金、权证权证 交易不超过过100万股(份)不超过过100万股(份)债债券交易不超过过1万手不超过过10万张张债债券质质押式回购购交 易不超过过1万手不超过过10万张张债债券买买断式回购购交 易不超过过5万手 第三节 委托买卖o关于价格o限价;o市价:n上交所:最优5挡即时

10、成交剩余撤消申报;最优5挡即时成交剩余 转(本方最优)限价申报;其他方式.n深交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5挡即时 成交剩余撤消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消申报;全额成交或撤消申 报;其他类型.o债券交易价格:净价交易,全价交割过户n全价=净价+应计利息n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 已计息天数(算头 不算尾)第三节 委托买卖o委托受理 P44n验证(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n审单(委托单的合法性和一致性);n验证资金及证券.第三节 委托买卖o委托执行n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必须报进交易所公开 申报竞价,不能自行对冲完成交易。n申报方式:有形席位 OR 无形

11、席位n申报时间:交易日,9:259:30只接受申报不处理o9:159:25;n(9:209:25开盘集合竞价,不接受撤单)o9:3011:30;o13:0015:00;o9:1511:30(9:209:25开盘集合竞价,不接受撤单 )o13:0015:00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不接受撤单)上交所深交所第三节 委托买卖o委托撤销n条件:未成交部分本节主要知识要点:o竞价原则;n价格优先、时间优先o竞价方式;n集合竞价、连续竞价o竞价结果;n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o交易费用。n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一、竞价原则P48o价格优先o时间优先 (价格

12、有优势价格有优势的排在前面,同一价格的,先报先报 进交易所主机进交易所主机的排在前面。)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二、竞价方式o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 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 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n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n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 价格;n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 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 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 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

13、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 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o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 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 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 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o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 ,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 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 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 集合竞价。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o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连续竞

14、价时,成交价格 的确定原则为:n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 ,以该价格为成交价;n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 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 成交价;n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 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 成交价。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o2. 实行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竞价申 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 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 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 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 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

15、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o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o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 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 报。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o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 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 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 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 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 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 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 下3%。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16、o3.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对于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o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 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n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 闭式基金);n (2)增发上市的股票;n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n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o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 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 应符合下列规定:n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 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n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 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n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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