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简述(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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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张佩武2011-4-12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l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l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l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l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l 5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l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l 7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l 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l 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l 9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l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l11高毒物品目录l12剧毒化学品目录l13职业病目录l1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l1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l16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l 规范l17工业企

2、业设计卫生标准 l1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防治法 l 一、适用范围:l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l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l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l 三、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l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职责:l 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 业卫生保护。 l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 责任人。3、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l 4、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l 用人单位应将本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3、项目,及时 、如实向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l 5、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l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与卫生审核 l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 、改建等),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 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l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l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l (3)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l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

4、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l(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l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 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 式生产和使用。 l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 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l 6、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l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专业管理机制或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l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l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l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

5、。l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 评价制度。l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l 7、采取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l 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 供个人防护用品。 l 8、设置公告栏。l 在醒目位置。公布内容: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测定结果。l 9、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l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 位置。警示说明内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应急救援措施。l 10、设置应急设施。l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l 11、定期检测

6、与评价。l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 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向劳动者公布。 12、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之,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 担责任。l 13、职业病危害告知。l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l 14、职业卫生培训。l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 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l 15、职

7、业健康检查与监护。l (1)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l 用人单位: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l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止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 作业。l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 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置。l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 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l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l (3)用人单位不

8、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 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l 16、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l (1)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 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 。 l (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 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l 16、职业病报告。l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l 17

9、、职业病病人诊断与治疗。l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 行诊断。 l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 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l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l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职 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l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l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 适当的岗位津贴。l 18、职业病防治经费支出。l 用人单位用于职业病防治预防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 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0、,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l 五、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有:l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l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复康等职业 病防治服务的权利。l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的复印件。l 3、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所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 措施。l 4、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 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l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 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l 6、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

11、 病防护措施的作业。l 7、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 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l 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的,其行为无效。l (二)义务有:l 1、劳动者应当学习与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l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l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l 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 进行教育。 六、职业病诊断l 1、受理的范围:l 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本人居住地。l 2、诊断办法:l 一是

12、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l 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目前在我市只有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 职业病诊断资质。l 二是要集体诊断。l 要有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 体诊断。 六、职业病诊断l 三是要综合分析。l 要依据下列因素: l (一)病人的职业史;l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l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l 四是可举证倒置。l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 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 为职业病。七、职业病鉴定l 1、 鉴定类型:l (1)初级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诊断

13、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鉴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l (2)最终鉴定。l 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l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八、法律责任l处罚的类型:l 1、对用人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罚款,罚款数为150万。情节严重的,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停建、关闭。l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减级。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说其他 严

14、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责任l 一、 建设单位有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l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l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或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l 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l 二、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规定。 八、法律责任l l 三、违反职业卫生培训规定。l 四、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规定 。l 五、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六、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l 七、违反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规定。l 八、违反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规定 。l 九、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 康造成严重损害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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