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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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七个案例看交通事故赔偿责 任如何承担现在,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因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财物的损失,就必 然存在赔偿的问题。显然,交通事故赔 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是人们的关注热点。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时的赔偿责任承 担问题为了工作生活的方便,我们免不了相互借车使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 分离时,赔偿责任应怎样分担?如果小张驾驶大李的车辆,与老王发生交通事故,对 老王的赔偿也会由于小张与大李不同的关系,导致不同的 处理结果l案例一: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张在执行大李分派的任务,那么 ,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由大 李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l案例二:夫妻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小张承担赔 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无须追加驾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体 责任,因为该责任已在其他法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l案例三:借用关系朋友情、同事情、亲情,各种情感与我们 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而将己 物无偿借给朋友、亲属、同事使用也是基于情 感因素。如果大李在将车辆借给

3、小张使用时, 知道小张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 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大李已 尽到了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 事责任。l案例四:身份证出借购车在这里,大李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 人和支配人是小张,笔者以为,应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而名义车主大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 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 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 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 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 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

4、的情况,逃 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 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 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 身份证必须慎之又慎。l案例五:交通部门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者,法院并未判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刘某骑自行车顺行与赵某骑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被致 伤。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由赵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因其自行车无 牌号,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赵某起诉要求刘某按次要责任赔 偿损失。车辆(无论是否是机动车辆)无牌号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 生呢,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损害的发生与其车辆制动系统或其他车辆 本身的问题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无

5、疑可以确定驾驶人具有过错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完全可以免责。上例中,赵某受损完全由于其逆 行所致,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仅仅由于其自行车无牌号,而该情 形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判决驳回赵某 的诉讼请求。案例六: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者,法院判因对 方也有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某日,因下雪路滑。张兵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 ,适逢李红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此,因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 距与倒地的张兵的车辆碰撞。张兵受伤,诊断为:“多发 性软组织损伤”,交通部门认定由李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张兵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说,张兵受伤取决于二个因素,一个是张兵骑摩

6、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由于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 距的事实。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张兵伤情并不严重, 其摔伤的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在民事赔偿 上,张兵也有过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 ,适当减轻李红的赔偿责任。l案例七:交通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亦可依据 其他证据进行判决田某与李晓分别骑自行车并行,二人无意中碰了一下 ,恰使田某摔倒致伤。交通部门以此事故是后报事故,未 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于是田某起诉李晓赔偿损失。传统 的观点认为,一旦交通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则应根据混合 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同等责任。但笔者以为,如果 双方均无过错,则可以综合实际适用民法通则第

7、132 条之规定;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 原告的请求;如果事故的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 故的另一方具有过错,而且另一方又提供了可以形成证据 链的一些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l总之,对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认定,应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的要件和证据分析,不 能只受行政责任认定的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也只是 一份民事证据。当然,如果该行政责任认定并无不 妥之处,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l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确认不可混为 一谈l 通常以为,交通事故致损案件只要经过交通部门对事故 责任做出认定,即明确了损害双方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解 完全将行政责任与

8、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种误解。 l 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如 果不服,惟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交通部门申请重新认 定。法院不能也无权做出更正。l 而民事赔偿责任则不同,民事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完 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事实上,交 通事故致损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尤其当车辆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分歧比较明显。举例 予以说明:莫让有过错的人受益-酒后 伤亡工伤认定的原则【案例一】张某生前系某电业公司某供电所的合同工 。2OO4年7月2日12时左右,张某与其同事4人在饭店吃 饭,席间5人

9、共喝了一瓶白酒,5瓶啤酒。就餐不到1小时 张某接一电话后骑摩托车独自离去。当天下午15时左右, 有人发现张某躺在某公路路段的东则沟洼里,伤情严重, 昏迷不醒,被该供电所职工送当地医院抢救后 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所在单位只顾抢救伤员,未向有关部门报案 ,当地医院也未采集血样。l【案例二】李某生前系某电业公司某供电所的合同工。 20O4年11月12日中午,李某与他人一起饮酒。当天下午酒 后的李某骑摩托车外出抄表途中,发生车祸事故受重伤, 被当地村民送医院抢救治疗。因病情较重,3个月后死亡 。事发后因事故现场被破坏,有效证据消失。李某所在单 位同样也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当地医院也未采集血样。l【调解

10、结果】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多次要求单位为已故者按工伤待遇 进行处理。均因为当事者违反公司“工作日中午严禁喝酒 ,更不许酒后驾车,否则责任自负“的规定而被拒绝。单 位当时按职工病故的规定给予了丧葬费等经济补助。其亲 属不服,调解未果。【工伤认定】已故者亲属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并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中请了 工伤认定。该职能部门在收取了大量的证据情况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支持了他们的请求 ,认定张某、李某均为工伤死亡。认定张某、李某工伤的理由有四点:一是依据家属提 供的工作牌和工资单,认定张某、李某均为该公司的合同 工。二是张某、李某均是在工作

11、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范围 内,履行公务的时候所发生的事故。三是单位规定不予认 定工伤的规定法律效力不足,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的有 关条文为准。四是喝酒是事实,但是并没有酗酒的证据。供电公司的法律工作者,虽然也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 ,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但终因证据效力不足而 未被采纳和支持。l【案情分析】两案均涉及当事人的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 伤事故,某电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 定予以赔偿,否则该公司就可免责。对此作以下阐释。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 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2 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 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应当认定 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以及以上两案的案 情介绍,我们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问题一:该二人当天是否因工外出受到了伤害。该二人分别系供电所的内勤人员和抄表员,由于工作 性质决定,该二人外出活动的时间多、范围广。张某的同 事及客户方工作人员均证实了张某当天下午是要到客户方 查看配电室无功表,李某也是到客户方去抄电表。出事当 天,事故地点也均在二人从事日常外出工作路线范围之内 。l作为案件的关键,该二人所在单位因未严格执行职工外出 活动情况考勤登记制度,所以无法证明该二人当天的外出 是否属于因工外出。因而该二人发生的事故不论是自身造 成的,还是与第三人相撞发生的,均不影响认定其由于工 作原因而外出受到伤害的事实。如果该二人

14、系与第三人相 撞造成了伤害,即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伤害人所属电业公司 仍应承担该二人的工伤保险费用,该二人还可追究第三人 的侵权赔偿责任,即该二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通过以上 分析,不难看出,在这两例案件中,可以认定该二人当天 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在外出期间受到了伤害。l 问题二:该二人当天受伤害前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 。该二人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均喝酒的事实是不可否认 的。但该二人的亲属均否认其当天醉酒驾驶。l2004年5月3 1日起施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 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 2004)规定,

15、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 等于20毫克lO0毫升,小于80毫克1 O 0毫升的驾驶 行为为饮酒驾驶,当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 驶行为为醉酒驾驶。事故发生的当天,该两起事故处理人 员只是急于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均未报交通警察大队或当 地派出所,也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警察大队无法检验该 二人当时是否为醉酒驾驶,也无法判定此次两起交通事故 的责任方,更无从追查肇事者。虽然伤者所属电业公司主 张该二人系醉酒驾驶,但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饮酒驾驶 。l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该二人受到伤害的当天即使是因工外 出,如果该二人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是因醉酒驾驶,就不应 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饮酒驾驶

16、,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该 二例案件中,电业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二人系醉酒驾驶。因 此,当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第5款规定,认定该二人为工伤事故是正确的。【启示一】电业职工应依照法规规范自己的工作行 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出现哪些情 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出现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但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为了减少企业工 伤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认为电力企业还应 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发生各类事 故均要及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各相关管理 部门,以确定事故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必须 牢记。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道路 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 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 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 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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