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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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 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2

2、 性质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 (有些分歧)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3 特征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 公司法、 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2、实行审批制。 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4、共同经营管理。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

3、有一定优越性。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4 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5 设立程序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

4、: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6 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 顺利进入中国市场1 合资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享受外商投资者优惠7 行业限制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

5、,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 。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

6、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

7、使用效能的;(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 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 公寓、 写字楼、 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 年至 30 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 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

8、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 年以上。(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 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 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9 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9、合营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投资本金。10 相关协议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11 资本1.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 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合营企业的

10、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 要的情况下, 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 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

11、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12 经营管理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 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13 争议解决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

12、仲裁,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14 要求合资企业的成功与否,基础条件是投资者承诺的投入资金能否到位,是关键的环节。 “诚意、信心、密切配合”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所以,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互、投资总额。 中外双方按照项目要求拟定的资金需求总量,是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所要需投入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借款)2、注册资本。 中外各方个人缴出资额之和。概念(略)两者比例: 300 万以下: 70% 3001000 万: 50% 420 万以下,不低于210 万 10003000 万: 40%1250 万以下,不低于500 万 3000 万以上: 1/3 3600 万以

13、下, 不低于 1200 万 3、中外双方投资比例。一般外方不低于25%,特殊情况报国家重批。特殊的如石油化工、铁路等。4、出资缴付的时限。 (认缴利)合同约定一次缴清的,应自登记之日起六个月缴清。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额15%,且应在登记之日起三个月缴清。94 年 11 月 13 日外经贸、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 (94)305 号规定 50 万以下(含):执照核发之日起1 年内缴齐。 50100 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1 年半内缴齐。 100300 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2 年内缴齐。 3001000 万(含):执照核发之

14、日起3 年内缴齐。 1000 万以上: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逾期不缴付的,按国家法规的规定, 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完全缴付的,审批机关可以撤消批准证书,企业应办理注销。 不办理注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申请解散合营企业,也可以申请另找其他合营者。同时,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公司法 24 条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用买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出资方式。中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确定出资比例后,出

15、资可以采取以现金,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现金。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需要折算成其他币种的;以缴款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实物。除现金投资外,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合营外方出资的设备、 物料应是同时期国际上先进的,是生产所必须;且中国又不能生产的,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中方合营者以提供场地使用权或实物作价进行合资的,如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工业产权。外国合营者如以商标、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必须符合下

16、列条件之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明显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能明显节约能源、原材料。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与中国合营者平等协商,签订作价协议,并应报经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6、资本转让。中外合营者的任何一方在合营过程中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者。可以是部分或全部,但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且合营地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条件不得比向合管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7、资本验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资金或以实物、工业产权进行出资,资金或实物到位后,按规定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合营企业依据验资证明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六、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内资公司不同: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一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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