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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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增值税实务操作指南答案 : 隐藏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人实务操作指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我国两类纳税人:1. 一般纳税人:税额抵扣法。可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不能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以下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小规模纳税

2、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含本数)以下。2. 从事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含本数)以下。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4.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新旧增值税制度在纳税人身份上的差异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如下所示:旧增值税制度新增值税制度从事货物

3、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含本数)以下。从事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含本数)以下。从事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含本数)以下。新增值税制度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将有更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

4、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后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案例 1:某企业是从事家电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20 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应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正确答案该企业的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企业并不能自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该企业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提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5、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9 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实务操作提示:2.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认定。1.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新办法颁布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办理:1.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2.2008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

6、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案例 2:某企业是家电生产企业,2009 年该企业年销售额(含税)达到120 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因此属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120/ ( 13% )3%

7、3.50 万元。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正确答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以该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120/ (117% )17% 17.44(万元)。第二节增值税税率实务操作指南一、按照征收率简易征税的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 号)的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

8、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增值税售价(1+17% )17%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2008 年 12月 31 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增值税售价(1

9、+4% )4% 2。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用过的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售价(1+3%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售价(1+3% )3%2.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

10、照简易办法依照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 万千瓦以下(含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11、 个月内不得变更。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5. 根据财税 20099号文,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号)的规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1.

12、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 关于

13、销售额和应纳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4% )应纳税额 =销售额 4%/2(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 2%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 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 栏。第三节增值税应纳税额实务操作指南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14、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 号)的规定,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 年 1 月 1 日 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1.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

15、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 (含 1 月 1 日, 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3. 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 2008 年 12月 31 日以前 (含 12 月

16、 31 日,下同) 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 2009 年 1 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4.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5.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提示: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实务操作疑难问题解答: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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