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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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的法律一、 康德的生平伊曼努尔康德于 1724 年 4 月 22 日出生在东普鲁士的首府哥尼 斯堡,康德的父亲是一个马鞍匠,父母都是信仰新教的虔(qi n)信 派教徒,虔信派强调宗教的精神,重视虔诚的信仰感情,康德小时候 的精神世界受到很深的虔信派影响。八岁时,康德开始上学,学校提 倡的是人文主义教育, 反对宗教带给人的思想上的僵化。学校的教育 改变了康德的宗教态度, 他从此开始一生都对宗教祈祷和教堂唱诗感 到反感。也是因为学校的教育, 他开始怀疑建立在感觉与感受上的宗 教,他的宗教哲学简单地来说也是对虔信派的一种反动。1740 年, 康德进了科尼斯堡大学,1748 年,24 岁的康德终于

2、大学毕业,因为 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两年,他衣食无托,前途渺茫。由于大学没有他的 位置,他决定到科尼斯堡附近的小城镇去做家庭教师。 康德的著述和讲课使他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哲学家,他的影响开 始走出科尼斯堡, 很多学生慕名而来成为他的弟子,其中最著名的便 是与歌德和席勒一起成为魏玛古典派顶梁柱的赫尔德。尽管如此,康 德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教授职位,期间他拒绝了科尼斯堡提供给他 的诗学艺术教授聘书。 他还拒绝了来自埃尔朗根大学和耶拿大学的教 授聘书,他只愿意在科尼斯堡大学担任哲学教授,因为他不愿意离开 家乡,而且身体状况也不允许他迁居异乡。康德在给友人的信中说: “我胸腔狭窄,心脏和肺的活动余地很小,

3、天生就有疑病症倾向,小 时候甚至十分厌世。”1755年任无俸讲师( Privatdozent)在柯尼斯 堡大学执教。 1755 年发表自然通史和天体论 ,提出关于太阳系起 源的星云假说。在批判时期, “批判”地研究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 与限度,将世界划分为“现象界”与“本体界”;人的认识分为“感 性” “知性” “理性”三个环节,并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概念。认为 时间和空间是感性的先天形式; 因果性等十二个范畴是知性固有的先 天形式;理性的本性要求超越经验的界限对本体(自在之物)有所认 识,但这已超出人的认识限度,必然陷入难以自解的矛盾,即二律背 反。人的认识只能达到“现象” 。在自在之物世界

4、中,上帝、自由、 灵魂等为超自然的东西, 属信仰范围, 它们的存在是为了适应道德的 需要。由于两个世界之间存在明显的鸿沟,康德试图通过审美判断与 自然界的目的论判断以达到沟通, 提出审美的主观性与没有目的的目 的性与自然界的内在目的性与外在目的性,最后以有文化有道德的人 为其体系的终结。在政治上,同情法国革命,主张自由平等。在教育 上,认为应重视儿童天性,养成儿童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1770 年,康德在 46 岁时终于获得了科尼斯堡大学逻辑学与形而 上学教授一职,他的就任报告题目是感性与知性世界的形式与根 据 。当上教授以后,康德沉寂十年没有发表一篇文章,而是潜心研 究他的批判哲学。以1770

5、 年为界限,其思想可分为“前批判时期” 和“批判时期”。在前批判时期,以自然科学的研究为主,并进行哲 学探究。主要著作有: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 判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1781 年,他发 表了纯粹理性批判 ,仅凭这一部著作,康德就可以奠定他在哲学 史上的不朽地位。伊曼努尔康德 康德曾说再也没有哪个家庭教师比他还差,但是实际上他这是谦 虚,因为他教过的学生对他的口碑都不错。在做家庭教师期间,他发 表了第一本著作关于生命力的真实估计之思考,内容是关于笛 卡儿、牛顿和莱布尼茨提出的哲学与科学命题。五年的家庭教师生涯 后康德重返科尼斯堡,从此他再也没有离开过家乡。返回家

6、乡后,康 德再次进入大学学习。1755 年,康德以“自然通史和天体论”获得 硕士学位,三个月后获得大学私人助教资格,开始教授哲学。在私人 助教这个教职上,康德一干就是15 年,学生的听课费就成了他的生 活来源。因为康德的课很受欢迎,愿意听他的课的学生也多,因此他 在生活上也做到了衣食无忧。 在任助教期间,康德开始经常发表著作。 他的论题包罗万象,从自然科学、美学、神学甚至到巫术应有尽有, 但贯穿其中的问题只有一个, 那就是哲学研究应该如何进行:是从理 性的观点出发,从普遍真理中推导出有关事物的真理还是从经验出 发,通过观察得出普遍的结论。 1804 年 2 月 12 日上午 11 时,伊曼努尔

7、 . 康德在家乡科尼斯堡去 世。康德去世时形容枯槁, 瘦得只剩下一把骨头。科尼斯堡的居民排 着长队瞻仰这个城市的最伟大的儿子。当时天气寒冷, 土地冻得无法 挖掘,整整 16 天过去后康德的遗体才被下葬。康德对法的分析 法的产生 康德认为,人有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但这个自由的实现 有一个过程, 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他把人的自由分为三种或 把人类的自由划分为三个阶段: 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法治国) 和道德的自由或真正的自由(目的国)。他指出,人类的自由的最初 运用或表现是无限制的对外界财物的占有,是只要自己自由而不管别 人是否自由的自由。康德称之为“野性的自由”,即被滥用的自由。

8、而这样的结果是彼此自由的相互冲突和侵犯,是彼此的不自由, 甚至 于生命的无保障。 这样的状态使理性者认识到,必须对个人的无限制 的自由有所限制, 即必须“放弃他们那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合法的宪 法里面去寻求平静和安全” 。而这样就得签订一个社会契约,建立一 种社会权力机构,寻求某种秩序。也就是说,摆脱了野蛮状态而进入 文明状态,从无政府、无法律的状态进入有权威、有秩序的状态。因 而,法是基于人的本性,即自由而产生的,它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 由以改变人的实际上的不自由, 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由的需要 而产生的。 (二)法的本质 康德认为,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 是以外在强制限制个人滥用自 由的

9、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他指出,从纯粹实践理性产生出来的道 德法则可以分为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和内在于外在 地应用于既被看成是现象又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两类。前者 是伦理的法则,后者是法律的法则。为了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单单 依赖纯粹的道德法则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有外在的强制 约束人的行为, 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具有外在强制的道德律 就是法律。他说:“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的法则。就 这些自由法则仅仅涉及外在的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它们被 称为法律的法则。可是,如果它们作为法则,还要求它们本身成为决 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 它又称为伦理的

10、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 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 如果一种行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 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的自由;后一 种法则所说的自由, 指的却是内在的自由, 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 一样,都是为理性的法则所决定。 ”康德给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法 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 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 法的特点 康德认为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的管辖范围 只及于人的外部行为,而道德则深入人心内部,能阻止人的恶念;第 二,道德律的遵守完全依赖人的自觉,法的遵守则离不开权威机关的 强制;第三,道德是肯定

11、的、推动人们行动,法则是否定的、限制人 们行为。 他认为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 因为它能划定不同权利的界限和 范围,所以他把法学叫做“权利科学”,即关于权利与利益平衡的科 学。他认为,权利是自由的重要内涵,权利可分为先天权利或自然权 利与后天权利或实在权利。前者是人的理性所赋予的、不证自明的, 它只是一种理性的假设, 后者是由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他认为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 义务也分为先验的义务或内在的义务和法定的义 务或外在的义务。 内在的义务是最高伦理原则对人的基本要求。具体 表现为三点:其一,为理性目的而生活;其二,不侵害他人;其三, 确保个人财物。 他还认为,法与正义是统一的。他认为所

12、谓正义或公平,最基本 的含义就是行为者按照普遍自由的原则,即道德律而行动, 就是合理 地划分个人的权利, 使大家自由, 而法律正是实现这一目的必不可少 的手段。 康德还指出了法与公意的关系。他说:“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 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 , 只有全体人民联合并集中起 来的意志(这就是每一个人为全体决定同一件事,以及全体为每一个 人决定同一件事),应该在国家中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这就是说, 法表达的只能是公意。 二、康德对法治的认识 (一)法治状态 基于对人类自由的分类, 康德把人类社会归纳为三个阶段:自然 状态、法治状态(公民状态)和伦理状态。在法治状态下,人在心理 上还不

13、感觉到自由, 人的行为还要受法律的限制, 但在实际上是自由 的,因为法律所限制的只是人对自由的滥用,而且法律本身也是自己 制定的,所表达的是公意。 康德认为,相对于政治上的自然状态来说, 这种法律上的公民状态也是“伦理上的自然状态”。这时,人们的行 为符合道德要求完全出于外在的强制,法律所强制要求的道德与人的 不道德的本性还发生着剧烈的冲突。因此,正如人们应当从自然状态 进入公民状态一样, 他们也应当从伦理上的自然状态进入到伦理上的 公民状态。 然而,这种过渡仅仅靠个人道德努力是无法实现的。他说:“道 德上的最高的善, 仅仅通过单个的个人为达到他自己的道德完善而进 行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而

14、是要求把这样的人结合为朝着共同 目标的一个整体, 结合成由气质善良的人们组成的一个体系,只有在 这样的结合中,而且只有通过这样的结合,道德上最高的山才能来 临。 ” 法治国 康德认为人类社会的法治状态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它要经历一个 国家国内的法治到全世界的法治的过程。而作为初级的或一个国家的 法治有以下的特点: 1. 法律处于至上的地位。他说: “文明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 会” “最好的社会组织,就是在这个社会内,不是人而是法律行驶权 利。 ”2. 法治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原则是:自由、平等、独立。他说, 公民状态纯然看作是权利状态时,乃是以三个先天原则为基础的:其 一,作为人的每一个社会成员

15、的自由;其二,作为臣民的每一个社会 成员与其他成员的平等; 其三, 作为公民的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独立。 3. 法治国家的体制必须是共和制。他说: “唯有共和的体制才是 完美地符合人类权利的唯一体制, ”康德不同意把国家政体划分为君 主制、 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传统观念, 因为它们都可能转变为专制制度。 他认为重要的在于国家的治理方法, 在于国家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 执法权和司法权) 掌握在人民手中和各种权力彼此分立并形成制衡的 局面。 (三)法治世界 康德的法治设想非常彻底,他认为法治状态不仅在一个国家内 部能够建立, 而其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因此他 进一步提出了建立法治世界和

16、实现永久和平的设想。 康德认为,战争、各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以及人民 在政治上的自由和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公民中不断增长着的道德责任 感是促进法治世界与和平关系的重要因素。“直到最后,部分地是由 于内部有公民宪法的建立起能够维持其自身的、就像是公民共同体的 这样一种状态来。”即“作为一个基地而使人类物种的全部原始秉赋 都将在它那里面得到发展的一种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 他指出,自然为人类规定的目的, 即建立以一部完善的宪法为基 础的公民社会,在此基础上建立各个国家的联盟,以实现永久和平, 这一目的单单靠政治的法律的手段还是无法实现的。它的完全实现有 赖于人的道德的进步。 只有在道德完善的基础上, 以完善的公民社会 为基础的国家联盟才可能同时也是道德的世界,也就是,自由的王国。 康德认为, 世界永久和平的实现有个过程,首先是在局部地区建 立国家间的联盟,然后才能建立世界国家。他说,由于国际秩序应当 建立在国家与公民同意的基础上, 因此首先要实现的维护世界和平的 机构,并不是世界国家,而是一种自由国家的和平联盟。这一联盟可 以开始于几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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