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_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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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 及其权利冲突协调杨 立 新 张 莉*内容提要: 连体人属于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范畴。凡是具有独立人脑、 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确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的连体人个体, 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需要以监护制度予以补正。他们的出生权、 分离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权利冲突, 需要法律进行协调。关键词: 连体人 法律人格 独立地位 出生权 分离权在民事主体中, 连体人在所有的自然人当中为数极少, 但他们却现实地存在着。对于他们的法律人格问题, 民法理论较少关注, 更缺少立法的规范, 这对于他们的

2、人格和权利保护都是不利的。本文以连体人的法律人格为研究对象, 试图通过对连体人主体资格的分析, 探索其法律人格以及相关问题, 从而构建连体人个体的人格、 权利的全面保护规则。一、连体人法律人格研究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 连体人存在的客观现实性近年来, 有关连体人的报道频频见诸于新闻媒体。连体人源于一种极为罕见的、 由单独的一个受精卵分裂而成的妊娠现象。据医学估计, 每 4 万至 10 万例新生儿中约有 1 例连体婴儿, 但每 20 万例存活的新生儿中只有 1例。1 12因此, 大多数连体胎儿在胚胎期就死亡了, 只有一些顽强的连体胎儿顺利诞生, 成为连体人并生活着。 世界上最著名的连体人是 1

3、811 年 5 月 11 日出生在暹罗( 今泰国) 的一对连体双胞胎兄弟昌和恩, 据说英语/ 连体婴0( Conjoined Twins) 一词最早就是用来称呼他们的。他们分别娶了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对姐妹, 生育了 21 个孩子。他们以在巴纳姆和贝利马戏团/ 吸引观众0为生, 享年 63#27#*1 12 刘墨非: 5解读连体婴儿6, http: / / www. edu. cn, 2002年 9 月 2 日。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莉,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岁。122尽管连体人为数不多, 但他们确实在现实中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着, 成为市民社会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民事主体。事实

4、上, 哪怕就只有一个连体人在市民社会中存在, 都会引起民法上的相关问题。为 此, 民法就必须研究连体人的法律人格问题。( 二) 研究连体人法律人格所面临的困难连体人由于身体相连, 法律对其法律人格没有准确的界定, 下面这四则案例, 典型地说明了法律调整的尴尬: 早在 1724 年出版的 H#索瓦尔5巴黎城古代文物的历史及研究6第 2 卷记载着: 连体兄弟中的一个人用刀杀死了一个人, 人们对他起诉, 法律判他死刑, 但却无法执行, 因为他的连体兄弟与这桩杀人案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处死一个, 另一个也会死掉; 如果让那个无辜的兄弟活着, 那么, 也必须让另一 个即杀人的罪犯也活着。法律究竟是对连体

5、人的一个个体还是对两个个体执行死刑呢?1 32尼日利亚曾有一对双头连体妇女, 26 岁时怀孕了, 一个头想堕胎, 另一个头则要把孩子生下来,两个头都分别请了律师。代表堕胎方的律师说: / 另一个头自作主张地使用了两个头共有的身躯与胎儿的父亲发生性行为时, 她( 堕胎的一方) 并不愿意也不同意, 她是被强奸的。 0而代表分娩方的律师抗 辩说:/ 任何女性均有权与她喜爱的男性相爱, 并生儿育女。这两个头的意愿分歧, 是天生悲剧, 不应祸及无辜的胎儿。 0两方律师各执一词, 纠缠不清, 法庭无法定案。1 422000 年, 英国曼彻斯特的圣#玛丽娅医院为一对来自地中海的连体姐妹朱迪和玛丽施行分离手术

6、, 由于手术必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 而不手术则导致两人一起死亡, 因而引发了医学、 社会学、 伦理 学、 宗教学、 法律学界之间的一场生与死、 对与错的观念大战。2004 年, 伊朗连体姐妹拉丹和拉蕾在连体生活了 29 年之后, 自愿选择了成功率极低的分离手术。而分离手术失败的结果使全世界成千上万的人陷入悲伤。据说, 连体姐妹的父母甚至准备要起 诉医生。152这些案例引发的问题是: 连体人如何行使各自的权利? 连体人是否有权利选择分离, 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 医生进行高风险手术的依据在哪里? 尤其是连体人的生命、 人格、 自由、 分离等法律问题, 通过拉丹和拉蕾连体姐妹的这次手术, 再次成

7、为人们思考的焦点。 ( 三) 解决连体人诸多纠纷的关键在于确定连体人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民法的重要概念。/ 法律人格的有无, 决定了人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无, 法律资格的完善程度, 反映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 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发展也扩展了人在民法中的权 利0,1 62从而也决定了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连体人法律人格关系到连体人主体资格的有无以及完善程度, 因此, 民法关注连体人的命运, 制定解决连体人权利纠纷的规则, 就必须首先解决连体人的法律人格问题, 由此才能对相关问题得出明确的处理规则。二、连体人个体的法律人格定位( 一) 对连体人法律人格定位的不同观点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连体人究竟具有几个

8、人格, 换言之, 连体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 大致来说,#28#法学研究 2005 年第 5 期1 221 321 421 521 62 马俊驹、 刘卉:5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6,5法学评论62002 年第 1 期。子曰:5今夜我们都是/ 连体人06, http: / / www. sina. com. cn, 2003 年 7 月 10 日。江上鸿: 5连体人的麻烦6,5江南时报62003 年 10 月24 日。 法 米歇尔#福柯:5不正常的人6, 钱翰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 第 68 页。郭振海: 5连体人之谜6, http: / / www. cmn. com

9、. cn.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 即/ 非人说0、 / 一人说0、 / 两人说0和/ 混合人说0。1. 非人说对连体人的关注始于 16世纪末, 在此后的文学、 法律、 医学和宗教问题中, 连体兄弟成为一个常 见的主题。那时候, 连体人不具有/ 人0的资格, 他们往往被尊为神或被贬为怪。如连体兄弟昌和恩在出生时, 没有一个接生婆敢接触他们, 因为害怕被诅咒。国王听到这个消息后, 命令将他们处死。他们的母亲偷偷将他们藏起来, 他们才得以生存。但是, 他们长期以来被当成怪物, 在马戏团里供人取乐。/ 连体人不是人0的观点还可以从希腊和古罗马神话中看出。如神蹇纳思有两张脸, 一张年轻, 一 张老; 神陶

10、尔斯是人马结合体, 被一对有四只脚的寄生双胞胎所驾御。不仅如此, 就连当时的医学界也认定连体双胞胎的诞生是违背天意和自然秩序的, 是厄运和上帝惩罚的预兆。1 7216 世纪, 法国外科医生阿蒙布诺依斯#帕尔认为: 连体双胞胎的形成是由于上帝发怒, 恶魔的魔法, 上帝想显示自己的 力量, 妊娠妇女看见过的东西显示在胎儿身上, 等等。这些早期的理论影响了医学科学长达两个多世纪。182非人说的错误性是明显的, 即使是连体人, 他( 或她) 也是人, 否定连体人的法律人格是当时科技和宗教落后的表现。2. 一人说 在 16 世纪末及 17世纪初关于连体人的分析中, 总是将一个只有一个脑袋和两个身体或一个

11、身体两个脑袋的人看成是王国的形象或是分为两个宗教共同体的基督教的形象。因而, 当一个接受了洗礼, 而另一个在人们可以对他施洗之前就死了的情况下, 教士往往认为另一个之所以死, 是因为他是异教徒。因此, 法国就有了这样的景象, 连体人中的一个人因洗礼而得到拯救, 另一个往往被罚入 地狱和堕落。192这种现象表明, 对连体人只承认为一个人,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是一个。3. 二人说到了 19 世纪, 随着医学界对连体双胞胎成因的进一步探索, 人们逐渐明白了其形成的原因是由 于将要形成两个双胞胎的胚胎细胞忽然半路停止分裂而逐渐发育形成的。连体双胞胎非神, 非怪物,而是人。但连体双胞胎究竟是一个人还是两个

12、人? F#E#康基亚米拉在他的5神圣胚胎学概论或论教师、 医生和其他人对母腹中婴儿的永恒拯救的义务6中提到: 人们不断地提出这样的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他只有一个灵魂, 或者有两个灵魂, 以使人们应当只进行一次洗礼或两次? 当一个有两个身体或 有两个脑袋的畸胎出生的时候, 是应当给他洗一次礼, 还是两次呢? 是应当认为他有一个孩子, 还是应当认为他有两个孩子呢?0并进一步认为: / 如果一个畸胎有两个身体, 即使是合在一起的, 如果每个身体都有各自分开的四肢 ,就应当分别进行两次洗礼, 因为肯定有两个人和两个灵魂; 在畸胎压缩 得更加紧密的情况下, 人们只能有一种复数的表达方式: -我给你们

13、洗礼. 。 01102很显然, 依这种判断标准, 如果连体人共用一个身体和四肢, 就会被认定为一个人; 分别具有不同的身体和四肢, 则被认定为两个人。且不论这种判断标准是否正确, 但仅就不同的情况确定连体人的法律人格, 符合某种标准就应当认定为两个人格的意见, 是非常正确的。 4. 混合人说也有理论认为, 连体人不是一个人, 也不是两个人, 而是一种混合人。连体的形态就如性别一样,是与生俱来、 无须改变的, 正如在这个世界上作为男性和作为女性同样快乐生活一样, 连体人与独体 人一样享受生活的快乐。( 二) 连体人法律人格对民法的挑战#29#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1 721 821 9

14、21102 同上书, 第 81 页。前引132, 福柯书, 第 70 页。李爱东: 5连体人之谜6,5大自然探索62003 年第 3 期。Kathleen Minutaglio: Surgical separation of Conjoined Twin: Jodie and Mary. http: / / www. molloy. edu/ academic/ philosophy/Sophia/ ethics/bioforum/ twins. htm如果说关于连体人法律人格属性的探讨在 19 世纪还仅仅停留在宗教、 伦理学领域, 那么到了 21世纪的今天, 它已经一次又一次地向法律提出拷问

15、: 连体人在法律上究竟是拥有一个法律人格, 还是各个个体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或者拥有混合的法律人格? 这正是民法所面临的挑战性问题。让我们比较一下各种不同学说的后果。在前文提到的朱迪#玛丽连体姐妹案中, 究竟能不能对她们施行分离手术? 如果持一人说, 法律就应当允许为挽救朱迪的生命而牺牲玛丽, 因为玛丽被当成是寄生于朱迪的一个附属物, 她没有法律人格, 没有主体资格, 因而也就不享有生命的权利。如果持二人说, 法律就应当允许对她们实施分离 手术, 还她们各自以独立的生命, 哪怕这种分离最终要导致一人或两人的死亡。而如果持混合人说立场, 就根本不允许对连体人实施任何分离手术, 因为/ 混合

16、人0就像独体人一样, 也是法律主体的形态之一。在前文提到的罗马尼亚双头妇女怀孕案中, 如果持一人说, 那么就必然支持要生孩子的这个/ 头0, 因为她既然能怀孕就有权生孩子, 这是作为一个人的最起码的权利, 法律只能支持作为强者的这个人的权利。如果持两人说, 那么, 连体人的一方行为给她方造成损害, 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持混合人说, 那么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均不能行使。由此可见, 连体人法律人格定位至关重要, 直接关涉到连体人以及其个体法律纠纷解决的基本规则问题。 ( 三) 连体人法律人格的基础研究法律人格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和根本地位, 何人有人格, 何人无人格, 实际上表达了立法者对人的一种基本看法。有关人格的法律价值取向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的政治、 经济、 道德乃至于宗教等基本观点, 取决于一定社会人们所处的文化空间和公正思想。1112因此我们认为,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定位问题, 民法理论可以从探究生物学、 心理学、 社会学关于人的概念和属性中得到启示。1. 连体人法律人格的生物学基础从生物学层面而言, 人是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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