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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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权解除合同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6.2 保险条款有关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7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2、,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4 保险责任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1 合同构成 2.5 豁免保险费 5.1 现金价值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6 责任免除 6.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1.3 投保年龄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4 合同的签收 3.1 保险金的申请 6.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1.5 犹豫期 3.2 保险金的给付 7.

3、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3.3 诉讼时效 8.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2.1 基本保险金额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9. 释义释义 2.2 保险期间 4.1 保险费的支付 10. 特别说明特别说明 2.3 等待期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1 中意附加中意附加康逸行康逸行疾病保险条款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 165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 1

4、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起开始承

5、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1.4 合同的签收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

6、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主合同因给付保险金导致其基本保险金额降低,则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降低。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2.3 等待期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

7、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病,发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事故引起的第 7 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 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提前

8、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年满 2 周岁,我们按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 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

9、 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非危及生命的恶性 肿瘤保险金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 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 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 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 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 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4.3

10、自主生活能力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护理辅助金护理辅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2.5 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 划不得变更。 2.6 责任

11、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第 7、8 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 疾病状态的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12、有效有效3 行驶证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

1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

14、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3.3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4.1 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

15、费率的调整须符合 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解除合同的手续及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4 风险风险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 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止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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