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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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 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汇编 2009 年年 1 月月 1 日日 目 录 目 录 法律诊所组织结构及职责1法律诊所组织结构及职责1 法律诊所选课规则2 法律诊所选课规则2 法律诊所学生报名表2 法律诊所学生报名表2 法律诊所值班制度3 法律诊所值班制度3 法律诊所学生办案守则4 法律诊所学生办案守则4 法律诊所常用法律文书 10 法律诊所常用法律文书 10 1.咨询登记表 2.收案审批表 3.诉讼委托合同和非诉讼委托合同 4.授权委托书 5.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6.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案件材料(含证据)接收凭证 7.办案计划书 8.结案报告表 法律诊

2、所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 21 法律诊所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 21 法律诊所财产登记表 22 法律诊所财产登记表 22 法律诊所资金使用申请表 23 法律诊所资金使用申请表 23 法律诊所资金使用明细帐 24 法律诊所资金使用明细帐 24 致 谢 25致 谢 25 法律诊所组织结构及职责 法律诊所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组织结构(图)一、组织结构(图) 行政组行政组 教学组教学组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诊所学生诊所学生 教学助教教学助教 财务助教财务助教 行政助教行政助教 诊所负责人诊所负责人 二、职责二、职责 1教学组由教师、助教和学生组成,共同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和推动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 2 指导老师从法

3、律实验和实践角度进行教学和指导学生的法律实践,指导范围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或程序法律问题和办理方法。 3助教从优秀学生中选拔,直接参与法律诊所的教学、财务及日常事务事务管理,协助指导老师安排布置教学活动,记录教学内容和收集反馈意见,协助教师完成法律诊所教学。 4诊所的学生积极参加诊所教育的法律实验和实践工作,提高专业水平和培养法律职业能力。 5指导老师有权要求学生提供完整详细的办案计划,有权要求学生对比较复杂的案件不予代理或停止代理。指导老师有义务准时出席诊所活动,不得推托,不得拒绝指导,并有义务持续关注其指导案件。 法 律 诊 所 选 课 规 则 法 律 诊 所 选 课 规 则 1. 为进一

4、步丰富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实用性人才,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凡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被录取的学生即成为法律诊所的成员。为进一步丰富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实用性人才,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凡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被录取的学生即成为法律诊所的成员。 2. 法律诊所课程共法律诊所课程共 54 课时,每周课时,每周 3 课时,共课时,共 3 个学分。个学分。 3. 法律诊所课程由指导老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法律诊所课程由

5、指导老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 法律诊所课程包括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培训、模拟法律事务处理实验及法律实践等内容。法律诊所课程包括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培训、模拟法律事务处理实验及法律实践等内容。 5. 法律诊所课程的授课对象为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学生及研究生。每期招收学生法律诊所课程的授课对象为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学生及研究生。每期招收学生 30-40 人。人。 6. 每学期第十五周为学生选报下一学期诊所课程时间。每学期第十五周为学生选报下一学期诊所课程时间。 7. 诊所学生的选拔程序为学生报名、参加测

6、试及指导老师选拔考核确定,报名的学生需要填写附件之 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学生报名表 。 录取学生名单公开公布后,被选拔录取的诊所学生在学校的选课系统中选修本课程。诊所学生的选拔程序为学生报名、参加测试及指导老师选拔考核确定,报名的学生需要填写附件之 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学生报名表 。 录取学生名单公开公布后,被选拔录取的诊所学生在学校的选课系统中选修本课程。 8. 法律诊所选拔考核学生的指标主要包括学习成绩、测试成绩、专业水平、实践经验、所获奖励及个人特长。法律诊所选拔考核学生的指标主要包括学习成绩、测试成绩、专业水平、实践经验、所获奖励及个人特长。 9. 课程考核根据学生的出勤、作业、值班、实验

7、、实践、小组成绩及实践报告等综合评定, 考核合格者给予学分。 学习成绩和实践报告由法学院予以存档。课程考核根据学生的出勤、作业、值班、实验、实践、小组成绩及实践报告等综合评定, 考核合格者给予学分。 学习成绩和实践报告由法学院予以存档。 10. 本规则解释权归法律诊所。本规则解释权归法律诊所。 1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年 1 月月 1 日日 1 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学生报名表 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学生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龄 籍贯 民族 年级 专业 照片 学号 政治面 貌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E-mail 个人简历 实践经历 所获奖励 学习计

8、划 2 法 律 诊 所 值 班 制 度 法 律 诊 所 值 班 制 度 一、诊所值班实行小组轮流值班制, 值班的时间应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课程的冲突 二、诊所值班人员安排由诊所助教负责。 每学期第一周助教应安排本学期值班时间并发放给值班人员。 三、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的,应提前向组长或助教提出申请,组长或助教负责另外安排人员值班。 四、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每天值班时间为 9: 0012: 00 和 14: 0017:00。 期末考试期间一般取消值班安排, 如有特殊情况, 由助教酌情安排。 五、值班同学一般为 2 至 3 人,具体人数可根据学习时间和值班需要确定。 六、值班实行组长负责制,组

9、长负责当天的值班工作安排和值班管理,维护正常的值班秩序。 七、值班内容 1. 接听和解答热线电话咨询; 2. 接待来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酌情代写法律文书; 3. 处理来信及网上法律咨询; 4. 从接待来访和法律咨询当中筛选可能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5. 诊所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做好值班记录; 7. 遇到重要事项和疑难问题应及时告知指导老师; 8. 值班期间可穿插安排学习诊所规章制度和成案材料等学习活动。 八、值班要求 1. 按时值班,不得迟到和早退; 2. 着装整齐,坚守岗位,及时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对当事人以礼相待; 3. 按时打扫诊所办公室卫生; 4. 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10、并依相关规定完成接待咨询等工作; 5. 接待咨询人员应做好咨询记录; 6. 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和学习无关的活动; 7. 对值班时间内物品借出与使用情况按照规定做好记录; 8. 诊所档案文件和书籍供值班人员和诊所学生查阅,不得带出诊所。查阅人应该爱护书籍,不得污损; 3 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 广东商学院法律诊所 学生办案守则 学生办案守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办案人员的办案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办案人员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法律诊所办案人员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办案人员办案行为是否符合办案人

11、员职业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注重法律职业修养,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四条 办案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办案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办案人员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但是办案人员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办案人员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

12、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第八条 办案人员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九条 办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办案人员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13、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4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建立办案人员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法律诊所是办案人员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办案活动必须接受法律诊所的管理、监督。办案人员在办案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法律诊所报告。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办案人员应当接受法律诊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章第二章 委托代理关

14、系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一节第一节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法律诊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办案人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

15、二节第二节 接受委托的权限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办案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办案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办案人员应主动提示。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办案人员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办案人员不得再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节第三节 禁止虚假承诺禁止虚假承诺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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