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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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DLF F 2525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电电 力力 行行 业业 标标 准准 P P DLDL 5009.1-20025009.1-2002代替 DL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1:Steam power plants2002-09-16 发布 2002-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发布目 次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

2、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特殊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本

3、部分用词说明前前 言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DL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第 2 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 3 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 KL5009 的第 1 部分,是 DL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 电厂部分) 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5009.15009.2 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 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 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 的删必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

4、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 DL5009.1500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 本部分与 DL5009.1500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 5 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 485 条第 514 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 613 条第 659 条) 。 增加“角向磨光机” (见 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 、 “振

5、冲桩施工” 、 “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 、 “强夯”四节 (见 16.3、16.4、16.5、16.6) 。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见第 16 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 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1 1 范范 围围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 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

6、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部分)的建筑、安 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DL500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鼓励根据本部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80 高处作业分级 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11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5972

7、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8073 辐射防护规定 GB/T8918 钢丝绳 GB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GWF01 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JGJ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SKJ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

8、施工工艺规程 SDJ277 架空电力线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 1989 第 4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10243 3 施施 工工 现现 场场3.13.1 总总 则则3.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3.1.2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 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3.1.3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 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均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

9、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3.1.4 施工现场的力能管线敷设应合理,投产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 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 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 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3.1.6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1.7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

10、。严 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 施工现场。 3.1.8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 格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定期接受身体复查。3.1.9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均应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 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 3.1.10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 引起窒息的气体,如有异常,必须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3.23.2 道道 路路3.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厂房周围的道路 应筑成环

11、形的并与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 小于 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 5m。道路两侧应有 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 0.5m 以外。 3.2.2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 15m,特 殊情况下不得小于 10m,并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3.2.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5m;马车、汽车便桥 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 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3

12、.2.4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 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5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 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 设置落杆。 3.2.6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 铁轨上堆放物品。 3.2.7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 15km。路边应设交通指示标志, 危险地区应设“危险” 、 “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 忙的地点

13、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33.3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3.3.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定值定位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 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3.3.2 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 0.5m 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3.3.3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安全设施、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 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钢管应除锈刷漆,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 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仓库内, 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

14、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3.3.5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 应强制通风。 3.3.6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 不得小于 1.5m。 4 4 防防 火火 防防 爆爆4.0.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0.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4.0.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置一 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2 设置灭火

15、器一个。 4.0.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 火器有效。 4.0.5 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 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4.0.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0.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 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4.0.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 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4.0.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0.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 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0.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进行。 4.0.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 GBJ16 的规定。 4.0.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0.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0.15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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