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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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 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 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 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 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第三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

2、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 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 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 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 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 力

3、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五条、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 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 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 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 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六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 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

4、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 家庭富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 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 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 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七条、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 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 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 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5、。“”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 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 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 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 理。”第九条、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 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 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 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 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 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

6、改为:“集体经济组 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 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 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 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 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 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 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 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 提倡公民

7、从事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 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第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 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集

8、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 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 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 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9、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 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 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四条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 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

10、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 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 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 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 、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

11、留地、自留山、家庭 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六条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 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 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

12、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 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 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 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 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

13、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之后增加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 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 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 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

14、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 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 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 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九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 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 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

15、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 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 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 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 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 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 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16、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 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 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 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 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 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 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第二十五条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 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 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二十六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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