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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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铜川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高级讲师:边德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含义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 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 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n另外还有:n 1、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是由煤矿生产

2、的特殊 环境所决定的。n 2、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是由无数矿工 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n 3、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是发展我国煤 炭工业的需要。n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 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 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 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 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 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 生。n 另外还有:要认识到井下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预 防的,没有不可抗拒的事故。n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 ,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 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3、,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 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 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 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 域的问题 n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目的,是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 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 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 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 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实 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 机制,才能

4、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n二 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n(一)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n 管理、装备、培训三者并重是我是我国煤矿 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n 1、管理。管理充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 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 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处理好 人、机、环境之间的关系。n 2、装备。装备是矿工进行安全工作,创造 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可以提 高劳动效率,还可一保证安全。n 3、培训。培训是提高工人安全素质的主要 手段,同时也是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正确操作 的必要途径。n(二)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

5、标准n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 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 安全生产。n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 内容。n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 包内容。4、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考 核计划。n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n 6、人 、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n 7、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指令和法律文件。n 8、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n 9、业务保安好。n 10、安全教育广泛深入。n(三)坚持安全管理原则n 1、“安全第一”原则n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n

6、 3、人人管理、自我约束原则n 4、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n 5、“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n 6、“三同时”原则n 7、四不放过原则n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n一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 制力保 证实施的,反映统治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 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 应该受 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济秩序,侵犯国有 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7、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犯罪主 观心态, 可分为两种: 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 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 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四要素:n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 面;犯罪的客观方面。n n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

8、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 制性的法律后果。n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 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 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不同, 法律制裁可分为:n 刑事制裁, 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 国家对刑事 违法者给予的刑事制裁。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 利、没收财产等。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 也可一并 使用。n 民事制裁, 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 根据其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 民事制裁主要有: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等。n n 行政制裁, 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 违反法

9、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 的制裁。行政制裁有:行政处罚, 是由国家特 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 其形式有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 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处分, 是指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 法、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 其形式有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 看和开除等。n n我国的我国的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 四个部分:四个部分:n n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 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

10、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 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 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 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有:n(1)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 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n(2)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n(3)地方性法规。n(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等。n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n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

11、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n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n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五)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n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12、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n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社会保险的事项。n2、了解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 故

13、应急预案。n3、有批评、检举和控告权、n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n5、有紧急避险权。n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n7、取得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权。n从业人员的义务:n1、遵章守纪。n2、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n3、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 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n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do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年 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n 有关重点条文如下:1、立法的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 矿山事故,保护 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

14、 的发展,制定本法。2、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 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 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和防灭火灌浆系统 (6)、防瓦斯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n 4、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口n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 范。 5、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 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6、矿山企业必须对

15、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 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7、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n 8、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9、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 举 和控告。10、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 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11、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 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 质引 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15、矿山安全法施行时间:本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14、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 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 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3、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2、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 护用品。 三 、特别规定中提出的十五种重大事故隐患n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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