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旧制医院评鉴-各职类人力相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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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 歷年舊制醫院評鑑各職類人力相關基準歷年舊制醫院評鑑各職類人力相關基準 職類人員 95 年度地區醫院評鑑基準 93 年度區域醫院評鑑基準 95 年度醫學中心評鑑基準 營養師 100 床以上者,應有 1 人;超過 100 床 部分,每 200 床應增置 1 人。 床數以一般病床數計。 每 100 床應有 1 名。 床數指實際登記之急性病床數。 每 100 床至少有 1 名,另至少有 3 名營 養人員負責膳食供應。 床數急性病床數計:指急性一般病床及急性 精神病床。 社會工作人員 每 100 床至少有 1 名社工人員。 床數以一般病床數計。 每 100 床至少有 1 名社工人員。 床數指實際

2、登記之急性病床數。 100 床以上之醫院應有社工人員負責社會服 務工作。 每 100 床至少有 1 名社工人員。 床數急性病床數計:指急性一般病床及急性 精神病床。 PDF 檔案以 “pdfFactory“ 試用版建立 附件一 歷年舊制醫院評鑑各職類人力相關基準評量結果彙整歷年舊制醫院評鑑各職類人力相關基準評量結果彙整 93-95 年度醫學中心評鑑(22 家) 92-93 年度區域醫院評鑑(52 家) 92-95 年度地區醫院評鑑(384 家) 職類人員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營養師 醫院應有獨立的營養部門, 除提供治療飲食及病人飲食 外,並有營養諮

3、詢與營養衛 教工作。每 100 床至少應有 1 名營養師,另至少有 3 名 營養人員負責膳食供應 。 (2) 13.64% 營養部門(5) 1.應為獨立門部。 2.營養師:每 100 床至少 1 位 。 3.餐廳之容量適當並合乎衛 生。 4.廚房之餐具儲存食品供應 ,準備和清洗等區域應分開 設置並合乎衛生。 5.應提供下列工作內容:住院 病房患飲食及營食諮詢、住 院病人之治療飲食健康教 育、門診病人營養諮詢、團 體營養衛教、員工與訪客飲 食管理。 6.訂有疾病營養手冊。 7.應具有工作手冊。 8.具有病人營養諮詢記錄表 單。 5.77% 營養部門(2) 1.營養師:每 100 床至少 1 位(

4、以一般病床計)。 2.廚房環境合乎衛生。 3.餐具儲存、食品供應、準 備和清洗等合乎衛生。 4.廚房工作人員及作業合乎 基本衛生原則。 5.廚餘妥善處理。 6.提供病人相關飲食健康教 育。 7.提供住院病人之治療飲 食。 8.外包廠商管理適當。 46.88% 社會工作 人員 醫院應有獨立之社會工作部 門,提供病人輔導、諮商、 協談及社區聯繫工作,並善 用社會資源協助病人及其家 屬解決與疾病相關之問題。4.55% 醫務社會服務工作業務 (5) 1.應具有獨立社工部門。 2.由專業人員負責。 3.每 100 床至少有一名社工 人員;另至少有一位負責志 願服務工作管理。 13.46% 醫務社會服務工

5、作業務 (2) 1.由專業人員負責(每 100 床至少有 1 名社工人員,以一般病床計) 。 57.29% PDF 檔案以 “pdfFactory“ 試用版建立 附件一 93-95 年度醫學中心評鑑(22 家) 92-93 年度區域醫院評鑑(52 家) 92-95 年度地區醫院評鑑(384 家) 職類人員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評量項目 不合格比例 社工室應由社工師負責,每 100 床至少要有 1 名社工人 員。(2) 4.應能提供下列服務:病人輔 導(個案、團體工作) 、各 項社會福利服務之諮詢、社 會資源之轉介運用、以社工 的專業角度參與醫療團隊 會議及計畫之作業執行

6、。 5.應訂定辦法辦理社區醫療 服務及志願服務工作和其 他社會服務事項。 6.應具工作紀錄。 2.應能提供下列服務: (1)病人輔導(個案、團體 工作) 。 (2)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 諮詢。 (3)社會資源之轉介運用。 (4)參與醫療團隊計畫之 作業。 PDF 檔案以 “pdfFactory“ 試用版建立 附件二 4 範例一:範例一: 95 年度醫院評鑑評分準則及注意事項柒:藥事組(醫學中心專用)年度醫院評鑑評分準則及注意事項柒:藥事組(醫學中心專用) 評鑑項目 評分準則及注意事項 備註 二、應有足夠且合適之藥事人員提供服務 (14 分) 2.1 藥事人員人力及素質應適當。(依下列標準分別計數

7、) 2.1.1 住院每四十床至少一名 。 (3 分) 以實際登記的急性病床數之應有人力計算;達於左列標準者得 85%,其評分標準實際人力應有人力的比值,達 1.15 時,評分為 100% 1.10 時,評分為 95% 1.05 時,評分為 90% 1.0 時,評分為 85% 0.95 時,評分為 80% 0.85 時,評分為 70% 0.75 時,評分為 60% 0.75 時,評分為 0% 註:應有人力=實際登記急性病床數/40 2.1.2 門急診每七十張處方至少一名。(3 分) 以實際工作日計算每日平均門急診處方數;達於左列標準者得 85%,其評分標準實際人力應有人力的比值,達 1.15 時

8、,評分為 100% 1.10 時,評分為 95% 1.05 時,評分為 90% 1.0 時,評分為 85% 0.95 時,評分為 80% 0.85 時,評分為 70% 0.75 時,評分為 60% 0.75 時,評分為 0% 註:應有人力=門急診每日處方數/70 藥事人員係指領有藥師、藥劑生執照,並辦理登錄,且服務於藥劑部門者 未辦理登錄之藥師不予計算 床數以實際登記之急性病床計 PDF 檔案以 “pdfFactory“ 試用版建立 附件二 5 評鑑項目 評分準則及注意事項 備註 2.1.3特殊藥品處方每十五張至少一名。 (如:全靜脈營養注射,含放射線物質藥品、癌症化學治療藥品及自控式止痛麻醉

9、劑)(3 分) 以實際工作日計算每日平均特殊處方處數;達於左列標準者得 85%,其評分標準實際人力應有人力的比值,達 1.15 時,評分為 100% 1.10 時,評分為 95% 1.05 時,評分為 90% 1.0 時,評分為 85% 0.95 時,評分為 80% 0.85 時,評分為 70% 0.75 時,評分為 60% 0.75 時,評分為 0% 註:1.應有人力=平均每日特殊處方數/15 2.調配放射性藥品之作業人力若計入,則其工作量亦併計算 PDF 檔案以 “pdfFactory“ 試用版建立 附件二 6 範例二:範例二: 95 年度醫院評鑑評分準則及注意事項護理作業(醫學中心專用)

10、年度醫院評鑑評分準則及注意事項護理作業(醫學中心專用) 評鑑項目 評分準則及注意事項 備註 六六 護理部門應有合理的護理組護理部門應有合理的護理組 織織 系統與行政管理(系統與行政管理(22 分)分) 6.3 護理人力配置適當(8 分) 1.依標準配置人員(5 分) 5 分 :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0.59 人/床 4.75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0.56 人/床 4.5 分 :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0.53 人/床 4.25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0.5 人/床 4.0 分 :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0.47 人/床 3.5 分 :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0.41 人/床 3.0 分 :護理人員與床

11、位比為 0.35 人/床 0 分 :護理人員與床位比低於 0.23 人/床 0.53/0.51.06 0.56/0.51.12 七七 評量加護病房護理作業能保評量加護病房護理作業能保 障病人安全(障病人安全(10 分)分) 7.1 依病人病情配置合宜人力 (2 分) 2 分 :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2.94 人/床 1.9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2.79 人/床 1.8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2.64 人/床 1.7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2.5 人/床 1.6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2.35 人/床 1.4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2.05 人/床 1.2 分:護理人員與床位比為 1.

12、76 人/床 0 分 :護理人員與床位比低於 1.17 人/床 2.64/2.51.06 2.79/2.51.12 PDF 檔案以 “pdfFactory“ 試用版建立 附件三 7 評分說明修訂建議彙整評分說明修訂建議彙整 一、營養與膳食管理作業一、營養與膳食管理作業 基準 衛生署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事團體建議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策會建議修訂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2.5 營膳及設施設備管營膳及設施設備管 理理 2.5 設施設備管理設施設備管理 2.10 或或 4.12 營養作業營養作業 - 2.5.3 營養與膳食管理作營養與膳食管理作 業業 2.5.3 營養與膳食管理

13、作業營養與膳食管理作業 2.10.1 或或 4.12.1 營養部門體制完備營養部門體制完備 - 【人力數要求】 C: 營養師人力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註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100 床以上者,應 有 1 人,超過 100 床部分,每 200 床應 增置 1 名(以一般病床計) 。 【人力數要求】 C: 1.營養師人力符合每 100 床有 1 名營養 師(以一般病床計)。 2.99床應設兼任營養師 3.供膳病患飲食,必須另聘 1 名供膳管 理營養師。 【人力數要求】 C1: 100 床以上者,應有 1 名營養師,超過 100 床部分,每 200 床應增置 1 名營養 師(以一般病床計) 。 可*

14、2.5.3.1 人力配置適當 【人力數要求】 B: 每 100 床有 1 名營養師(以一般病床 計) 。 B: 1.每 100 床有 1 名營養師(以一般病床 計)。 2.供膳病患飲食,必須另聘 1 名供膳管 理營養師。 3.設有加護病房應設營養師 1 人。 4.提供門診營養諮詢、糖尿病共同照護 網、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腎臟疾病營 衛教等,至少應有 1 名營養師。 C2: 每 100 床應有 1 名營養師 (以急性病床 數計) 。 PDF 檔案以 “pdfFactory“ 試用版建立 附件三 8 基準 衛生署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事團體建議版 (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醫策會建議修訂版 (

15、評鑑基準/評分說明) A: 每 100 床至少有 1 名營養師,另至少有 3 名營養人員負責膳食供應(以一般病 床計) 。 註 急性病床 99 床(含)床以下之醫院本項 為可選項目。 A: 1.每 100 床有 1 名營養師(以一般病床 計)。 2.醫院有供膳病患飲食,至少增加 3 名 供膳管理營養師。 3.設有加護病房應設營養師 1 人。 4.提供門診營養諮詢、糖尿病共同照護 網、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腎臟疾病營 衛教等,至少應有 1 名營養師。 5.洗腎中心,應置 1 名營養師,每 100 名個案增加 1 名營養師。 C3: 每 100 床至少有 1 名營養師,另至少有 3 名營養人員負責膳食供應(以急性病 床數計) 。 註 1.人力評量方式: Cn BnCnX AnCnY n:1 或 2 或 3(依申請給付類別而異) X、Y:人力數之加權值。 2.急性病床 99 床(含)床以下之醫院本 項為可選項目。 【非人力數要求】 C: 依醫院類型及規模設置專責人員或部 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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