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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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第四节 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 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于 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 实施。) 2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个人独资

2、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除了具备企业的一般 属性之外,与其他企业形式比较,具有以 下主要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于投资者个人。 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 3、经营规模受限制。4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一)相同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可 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可 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

3、场所和生产条件等。(二)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 2、设立条件不同。 3、出资人不同: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一户为单位申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一个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 4、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 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可以个人财产 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根据其申报情况以个 人或者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5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 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

4、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6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投资企业。 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主要包 括以下五个方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国家公务员3、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4、警官、法官、检察官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7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识别符号,是一个企业区别 于其他企业的基本标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

5、及从事 的营业相符合。”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资本金是任何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备的物质 基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应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 适应的营运资本,这对于确保企业成立后的经营活动 的顺利进行和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必须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8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实 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也是据以确定企 业住所的主要因素。因此,生产经营场所在一定 期限内应当固定不变,并且已经由投资者依法取 得合法使用权。生产经营条件既是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的

6、物质基础,又是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活 动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9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个人独资企 业从业人数的规定作了相应的淡化,即未 加任何规定,任由投资者根据生产经营的 需要自主确定。10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1款的规 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法律性义件: 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此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2款 的规定,如果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 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例如申请经

7、 营旅店业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11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在正常经 营期间因各种原因使原登记的事项发生了变化 ,如企业投资者发生变化、企业经营规模发生 变化,以及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等。这些变更可 能引起债务承担的变化,影响到有关部门对企 业的统计监督等。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 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2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 生产经营中可以享有以下权利。(共十二项 )1、名称专用权。2、财产

8、所有权。 3、经营决策权。4、用工权。 5、工资决定权。 6、定价权。1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7、签约权。 8、取得土地使用权。9、借款权。 10、工业产权。11、拒绝摊派权。12、法定优惠享受权。1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4、依法用工的义务。 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15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 享有所有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各项事务。个 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可以

9、有两种:一是 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二 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1、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时 ,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 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6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 事务管理。3、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 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 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个人独

10、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应依法退还侵占 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第四节 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作为 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依照个人独 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8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主决定解散企

11、业的,应通知 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 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 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 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 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规定,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 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9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 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 格的程序。根据我囝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解散时,既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 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如果是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 内书面

12、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则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 报其债权。 20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其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之前,投资 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 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 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问的 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 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灭。

13、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 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21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责任投资人以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 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处吊销营业执照。22二、个人独资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 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14、执照。3、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3个人独资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 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 执照。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法律规 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 不办理的,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7、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 有关法律

15、、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24三、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中的违法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者 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四、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责任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 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 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 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 ,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五、其他规定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 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侵占企业 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 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 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 业务或者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 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 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等行为,侵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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